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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宜早不宜遲

    8月30日,首屆“中美稅法高級論壇”在北大法學院召開。中外專家在論壇上一致呼吁,在中國加入WTO、世界各國進行稅製稅法改革的國際趨勢下,我國立法機關應該盡快通過合併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立法。這一改革將有助於改善我國企業的競爭環境,有利於民族產業的發展,也符合市場經濟的通行規則。

      據了解,我國1994年進行的稅製改革,做了內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自此,內外資企業採取分開運行的所得稅製,即所謂“兩稅”並存。

      兩稅合併是必然趨勢,宜早不宜遲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認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經濟發展、稅製改革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趨勢。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指出,不能把引進外資本身作為目的,應盡快統一企業所得稅,創造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民族產業的競爭力。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的必要性已不需要繼續討論,關鍵是選擇時機盡快出台。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廣員認為,兩套稅製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稅製不規範既加大了稅收征管難度,又影響企業深化改革﹔稅收待遇不同導致所得稅執法不嚴,不利於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應堅持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按照適度征稅原則,適當降低稅率、拓寬稅基﹔按照適度原則和效益原則,調整優惠政策,轉變優惠方式﹔按照避免重復征稅課稅原則,實行歸集抵免製,協調好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劉劍文:構建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

      北大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應該以兩稅合併為契機,構建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

      劉劍文介紹,隨著稅收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的稅收法治環境正在逐漸形成,但以經濟身份和性質為基礎所形成的稅收差別性待遇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民營企業作為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公平的對待,對其參與市場競爭已造成了極大的障礙。

      他建議,應進一步減少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間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減輕民營的稅收負擔。如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盡快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項目標準,給予所有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以同樣的稅收待遇。同時,改變當前以所有制性質確定優惠對象,保証民營企業能夠平等享有各種優惠措施。涉外企業和國有企業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措施,只要符合稅收優惠措施設置的目的,民營企業也應當平等地享有。

      劉劍文認為,在稅收政策的制定方面,應當改變當前針對不同所有製企業制定的稅收政策,確立以利益誘導為基礎的稅收政策。以利益的刺激和誘導來引導資金在不同行業和經濟領域內的合理流動,實現稅收政策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應。

      湯貢亮:以產業政策為導向調整稅收優惠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湯貢亮建議,以國家宏觀產業政策為導向,按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序列要求,對能源和原材料工業、交通運輸和通訊業、農林水利等基礎產業和設施、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亟需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根據需要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同時配合我國經濟發展重心向中西部轉移的戰略部署,對區域性優惠政策加以調整。

      湯貢亮建議,在優惠方式上,更多地採用稅基式減免的間接優惠形式,一是建立起加速折舊制度。二是實行投資稅收抵免,在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的情況下,還應對國家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需要扶持的新興產業實行投資稅收抵免優惠。三是建立投資准備金制度,即允許高科技企業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項費用,作為科技發展准備金,專款專用,用於研究開發、技術革新和技術培訓方面。

      他同時指出,應處理好稅收優惠方式變革的前後銜接,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由於“兩法合併”後優惠政策的調整,有些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可能會保持不變,有些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會取消。建議處理好稅收優惠方式變革前後銜接,可允許有3至5年的過渡期。

      徐孟洲:合併兩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所得稅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孟洲認為,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併應注意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稅率設計上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特別是要與周邊國家稅率水平保持相當或略低水平﹔對稅收優惠應避免直接優惠的方式,應更多採用間接優惠的方式,如稅收抵免、虧損結轉、加速折舊等。

      徐孟洲指出,在選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立法模式時,除了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還應遵從國際慣例。統一後的企業所得稅製,應採用“法人所得稅”的名稱。確立統一、公平、規範、簡明的法人所得稅也是我國企業所得稅製改革的目標。

      徐孟洲同時指出,合併後的法人所得稅仍然應該保留稅收優惠的政策。在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惠機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應改過去的全面優惠為特定優惠。

      徐孟洲介紹,在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而復雜且極不規範,有行業優惠政策,區域優惠政策,有區分經濟性質的優惠政策,此外還有大量的臨時性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使稅收公平稅負、鼓勵競爭、優勝劣汰的積極作用變為保護落後、制約先進的消極作用﹔另外,稅收優惠的濫用,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稅立法時,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稅收優惠政策,以較高的法律層次來規範、統一稅收優惠。

【出处】http://my.tdctrade.com/airnews/index.asp?id=10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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