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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2005年3月24号,燕园春风煦煦。北京大学税法硕士论坛首次专题讨论会在此拉开序幕。本次专题讨论题为“企业所得税法——分久必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专程到会对本次专题讨论提出希望与建议。参与讨论的还有助教03级税法博士翟继光、刘凯,04级博士王相坤及全体税法硕士。
 
“企业所得税法——分久必合
”北大税法硕士论坛(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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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刘剑文教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北京大学税法硕士论坛首次专题讨论会在此拉开序幕。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专题。这是一个今天备受瞩目的热点问题,全国众多部门、众多利益团体仍在进行着博弈与话语权的争夺。我们作为全国首届税法硕士,自然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专业的研究与分析。下面请同学们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陈述。

    谢凌寒:

    一、 各界对两税合并的态度:

    我认为各界对于两税合并的趋势是认同的,分歧在于合并的时间。是一两年?还是5年10年或者更长?对于外资而言,更大的担心也许在于对何时合并的不可预知而不是合并的事实,人们对于不可知的事情总是心存恐惧的。

    我国对于新旧税法的适用一向采取新企业新办法,老企业老办法的政策,在两税合并上也可以采用这种政策。

    二、 三个问题:1。我们是否需要外资?2。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外资?3。如何获取我们需要的外资?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即我们需要外资。

    在现阶段,我们重点不是引进外资的数量,而是其质量,看其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规划,能否有利于促进和谐发展,促进我过产业升级等。

    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的一个因素,但应该理性看待该因素在吸引外资的所有因素中的地位。最重要的应该是整体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法制环境、市场秩序等。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方面政绩的评价体制,尤其是对地方政府,评价体制应该着重于其引进外资的效益,而不能将其引进外资的数量放在首位。

    三、 从人民币升值压力、美元情况看两税合并的时机

    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下,两税合并也有利于释放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在美元贬值的同时,一方面美联储持续加息,另一方面布什政府以税收优惠鼓励大公司将境外资金调回国内。这虽然还谈不上关闭美元窗口,但事实上会起到减少美元这一世界货币国际供给的作用。中国应当意识到其中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外资流向必然发生变化。实际上,从最近公布的美国11月资金净流量大幅增加的情况来看,这一变化已经开始,并有可能在近期加速。没有必要为美元回流加一把火;毕竟外国直接投资有着相当正面的意义,特别是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总之,我认同这样的一种观点,即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在两税合并的适当时机,有权自主合并两税,其实是合并两法,但为了降低企业经营决策的不确定性,应当确定一个过渡期。同时,应当注重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合法性,使相关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相关利益得到充分博弈。

    董宇:

    我想从以下几点谈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时机问题:

    最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特别是今年有了5000亿的巨大增量,给稳定推行这项改革提供了强大的财税支持,正好给国家承受减税压力提供了一个难得的空间。

    目前,我国面临着巨大的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此时进行两税合并,适当的减少外币的流入和供给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当然,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外国投资的流出。的确,大型的跨国公司比较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而非税收优惠,但是,我国的外国投资中,有大量是中小型的外资企业,他们比较看重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比如香港作为避税天堂,对其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征税,这样香港居民选择投资地的重要标准就是税负的高低,统一所得税后,香港投资者很有可能转而投资于中国周边的税复比较低的韩国或者泰国等。中小型外资企业的纳税额虽然比较少,但是企业个数众多,总的纳税额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我国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有1.4亿元的不良资产,这部分不良资产最终必将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的包袱依然很沉重。

    杨后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基本构想

      两税合并已是大势所趋,在此我谈一下两税合并的模式及构想。

      1、要提高企业所得税制立法级次

      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是以国务院制订下发的暂行条例存在的,立法层次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形式存在的。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法治工作的日臻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急需通过立法程序来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程序,颁布企业所得税法,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不统一的问题。

      2、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但我国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2%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1%左右。所得税负的这种差别,极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应该说,内资企业目前的实际负担水平是比较合理的,同世界各国相比也属于中等水平,而外资企业的负担水平明显偏低,统一后应同内资企业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

    统一后企业所得税率的设计,建议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这主要是考虑到比例税率比累进税率简便易行,并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相衔接,较容易为纳税人理解和适应。另外,由于多而杂的税收优惠的取消,保障了税基,虽然名义税率调低了,但对于税收收入的稳定不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3、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这是公平税负的前提条件。新的企业所得税制还应尽可能多地考虑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新动向。

    (1)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

    工资的税务处理。新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工资列支的规定应摒弃现行计税工资的做法,而采取目前外资企业工资列支的办法,即经董事会或企业决策层决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可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担心企业工资失控,则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为此,应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和征管上的衔接。

    公益性或救济性捐款的税务处理。在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款的税务处理规定是比较明确的,3%的比例也是适宜的,便于掌握执行,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或慈善性捐款支出的税务处理,可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蓝本,但要作相应的调整。即对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或慈善性捐款支出可以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未列举的不予扣除。必须明确,企业不可以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否则,这种捐赠不允许扣除。此外,扣除方法应将现行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改为按照收入的一定标准从收入中扣除为宜。

    利息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的支出应向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办法靠拢。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该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应统一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可以目前外资企业的提取办法为基础,分两个层次,把销售和经营区分开来,参照外资企业的提取标准执行。

    呆账和坏账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坏账的处理应向内资企业靠拢,即按照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分为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2)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应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内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超面值发行的溢价部分,为股票购买者的实际投入,属于股东权益,不宜征税。

    股息的税务处理。现行的税法是对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对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征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将二者加以统一。按照向外资企业规定靠拢的原则,同时兼顾内资企业的实际做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对不同的股息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投资于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收入免予缴纳所得税,但从境内低税区取得的股息除外;对投资于境外项目所取得的股息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缴纳所得税,但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源于的利润已在外国纳税的,可按国际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予以计算抵免。

    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某些企业来说,资本利得更是成为调整当期收益的一种手段。我国尚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现行税法没有对资本利得做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征税,因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鼓励投机而不是投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对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予以明确的规定。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若企业当期资本交易发生的损失,用当期收益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结转冲抵以后年度资本交易所取得的收益,最长不超过五年。

    4、调整税收优惠的重点和方式

    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既要继续吸引外商投资,又要逐步缩小内外资税收优惠的差异程度。

    (1)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区域为导向,向沿海地区倾斜,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着普遍的优惠政策。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上来,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对我国中长期产业发展序列和目标的规划,可以将我国各产业分为三块:先驱产业、中性产业和限制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先驱产业,而对限制性产业,即使是外资企业也不应再给予优惠政策。区域发展导向也应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

    (2)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配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取直接减免税的优惠形式,这种优惠方式单调,而且由于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之间没有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政府在放弃了大量收入的同时,外资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利,导致大量税收收入流向国外。目前国际上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放宽费用扣除及列支标准、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形式及直接减免税形式,其中尤以间接优惠为主,其效果明显要好于减免税等直接优惠形式。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以加速折旧、放宽费用扣除标准、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同时配以一定的减免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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