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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
邓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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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走过了发展中国家引资的初期,在企业所得税双轨制弊端日益凸现的今天,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并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势在必行。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加强立法和加强征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税收优惠;合并所得税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实行了内外有别的两种企业所得税制,这对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吸引外资等均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及加入WTO的新形势,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已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拉大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宏观上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一、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弊端

    1、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1994 年税制改革以后,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同为33%,但我国涉外企业仍享有所得税税收上的诸多优惠。据测算, 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25%, 而外资企业实际负担率仅为13%左右, 只相当于内资企业的一半。这样的税负差距非但没有起到所得税应有的积极效应,反而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使内资企业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 抑制或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这对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而言实在是弊多利少。

    2、扩大了我国地区、行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实行的是梯级发展战略, 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 故而在税收优惠上也体现了这一要求。结果导致了外商竞相向东南沿海地区投资, 加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同时,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突出区域导向, 产业导向很薄弱, 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有相当部分的外资投向不够合理, 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既诱使个别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又使不少外资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逃避税收,特别是利用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条款,利用转让定价明亏实盈,人为推迟获利年度,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这些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成为所谓的“常亏不倒户”,最终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4、违反税收效率原则。

    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使税制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征收成本增加,征收效率降低。

    二、关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走过了发展中国家引资的初期,在企业所得税双轨制弊端日益凸现的今天,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并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势在必行。针对存在的问题,初步提出以下的改革构想和建议: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是两法合一后制定何种所得税制的关键问题。建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 使用法人所得税的名称, 以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法人所得税只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 不应纳入法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可以划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没有经营所得的法人不需交纳法人所得税, 例如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即使作为独立法人,如果没有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也不能对其课征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统一税率、统一税基、统一税收优惠, 对所有有所得的法人一律适用。

    (二)税基的确定

    两税合并后, 应参照国际惯例, 凡是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 均应列入成本, 从应税税基中扣除。因此合并后的税制应坚持由税法来规范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具体有:1、工资扣除标准应按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承认税前扣除,对超过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的,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企业乱发工资的问题。2、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缩短折旧年限, 加快固定资产更新, 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3、统一税前扣除费用标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不应附加扣除限制的条件。4、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支出, 如教育、捐赠等也应当给予考虑。

    (三)税率的确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名义税率虽高,但由于各种税收优惠的存在,实际税收负担较低。为了顺应国际税制的发展趋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 下调税率,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无疑是必要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因此,单一比例税率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统一税制后的企业所得税率宜定为25%。

    (四)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使新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符合国际惯例,按照WTO规则,要合理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首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一致, 不能搞成“一税两制”。但是对一部分外资的优惠政策, 有期限的可以作为过渡执行到期满为止。其次,对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限长的能源、交通、通讯、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和一些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等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在地区优惠上,应将重点由原来的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逐步向中西部渗透,加快地区间的协调发展,继续保留对边远地区的优惠,鼓励内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和边远地区投资开发。第三,统一税制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单一的直接减免改为间接减免,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这样,不仅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能体现税收优惠奖优罚劣的原则。

    现在,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全国上下已达成共识。我们有理由相信,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将更加适应WTO的规则,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也将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但应强调指出,西方许多国家由税制改革引发的经济危机是我们的前车之鉴,因此,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加强立法和加强征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作者简介】
    邓舒,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 解学智:《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2. 威尼·瑟斯克(乌克兰):《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高培勇:《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 袁宝玉:《调整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取向》,载《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5. 潘亚岚:《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探讨》,载《税务征管》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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