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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路径选择
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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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长期以来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导致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大于外资企业。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要做符合国际环境和适应中国国情的改革、从实质上改变目前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的现象,要从统一税率、统一并扩大税基、统一并减少税前优惠政策三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税率;统一税基;税收优惠
【正文】
    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本着“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预备清理各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随之而来的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合并改革为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并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及计算、统一税收优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发展经济吸引外资,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虽然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多于内资企业,导致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大于外资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3%,相差了十余个百分点。因此,我国对外资企业在事实上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

    最近几年,内资企业界一直呼声不断,希望对所得税进行合理的改革。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以及其他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水平,统一后的税率上限不宜超过25%,下限不宜低于20%。而在统一税率的同时,还应该统一税基计算、统一税收优惠,从而实现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实质统一。

    一、统一税率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众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的利益,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24%、15%三档,加上地方所得税税率3%,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相同,只是在征税对象的选择方面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应当选择一档比例税率,且结合及其他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水平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税率上限应不超过25%,下限不低于20%。

    认为应当选择一档比例税率有以下几个考虑因素:

    1.对内外资企业所得按相同的比例税率进行征税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使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负担一致,从而可以在相同的环境下开展公平竞争。从某个角度上讲,相对于目前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而言,对内外资企业均按一档比例税率征税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强有力的扶植。

    2.超额累进税率虽然相对于比例税率来讲更具调控性,并且能够起到保护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的作用,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对内资企业“抓大放小”的宏观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更能起到结合国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功效。

    3.与一档比例税率相比,多档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会给纳税人较大的避税空间,纳税人往往在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适用不同级次所得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上大做文章,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减少税款的流失。

    4.多档比例税率在计算投资收益补税、抵免等方面难度较大,往往产生歧义,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在税率上选择一档比例税率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方向、也有利于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

    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的税率具体标准、既不宜定得过高也不宜定得过低,应按照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水平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来确定一个合理的百分比。

    首先,如果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得过高将弱化吸引外资的能力,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其中,对外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于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当接近国际平均水平,这将减轻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税源。

    其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税率过低就意味着丧失国家既得利益。

    因此,考虑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以及参照其他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水平,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的税率上限不宜超过25%,下限不宜低于20%。

    二、统一并扩大税基

    首先,统一税基是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要环节。只有规范统一了税基,才能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税负上的实质平等、才能使二者在公平的环境下开展竞争。

    其次,“宽税基,低税率”是当今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扩大税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应税所得;二是取消或减少各种减免项目、扣除项目以及税式支出项目。

    收入和费用是确定所得税的基础,而二者的确定又直接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依据。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同时,应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前法定扣除制度,明确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以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三、统一并减少税前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许多优惠政策。如对内资企业中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等分别享有不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免二减三”、“五免五减”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应当承认,改革开放初期这些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这些优惠政策也引发出许多新问题:如假福利、假外资企业相继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给税收执法带来难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应取消或减少类似的优惠政策,从而能够彻底根除这类现象,调整市场环境、利于税收征管;并且应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对税前优惠政策统一适用,如此一来才能从实质上给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税收上的平等竞争环境。

    关于统一并减少税前优惠政策的具体举措如下:

    1.应该按照WTO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应使同一经济范围内的相同经济行为享受一致的待遇,不能设置歧视性税收优惠规定。对本国企业和涉外企业在税收待遇上应一视同仁,使内外资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

    3.制定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不能限于降低税率、减免税额,更多的应采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尤其对科技发展设置的税收优惠应体现间接优惠为主的原则。这样既可以防止税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又立足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了政策的实效。

    综上所述,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要做符合国际环境和适应中国国情的改革、从实质上改变目前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的现象,至少要从统一税率、统一并扩大税基、统一并减少税前优惠政策三个方面入手。

   

【作者简介】
    章艳艳,北京大学法学院02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李其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将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首先进行改革》 载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 《财经》杂志
    2.作者不祥:《谈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3.邱利莎:《对“两税合一”的设想》 载中华财会网(www.e521.com) 20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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