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现状
(一) 税收债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债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其它组织,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6月20日下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债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和其它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家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 )税收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体包括:(1) 生产、经营收入;(2) 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 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其中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批复等形式的文件中规定了非常复杂的优惠措施和减免税的规定。这里不一一列举。
二、关于“两法”合并的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应当更名为法人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覆盖范围并不局限于“企业”,事业、社团等其他具有法人性质的纳税人还有不少。为了使税法名称做到简洁、明确、符合我国实际和符合国际惯例和法律习惯,我国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种改为法人所得税税种、企业所得税税法改为法人所得税税法。
(二)法人所得税的税收债务人
行政法和民法都是国家基本法律,在调整法律关系主体方面有共同的地方,在内容上有交叉的地方。由于世界各国行政法都是在民法体系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常借用民法的某些制度和法律用语。因此,税法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必须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条件为依据。
鉴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个人主体(即自然人,主要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和集体主体(即法人,主要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在我国自然人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以,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规定为“除个人、家庭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一切公司企业法人”,换句话说就是:凡是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组成的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都是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自然人、法人来界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将所得税覆盖于全部社会经济活动中。
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当兼用“注册登记”和“住所”两条标准。即住所设在中国境内的法人,为中国居民法人;否则为中国非居民法人。
(三)法人所得税税率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都是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费用扣除政策的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据测算,目前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率,内资企业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11%左右,相差一倍以上。所以,要通过税改,尽快解决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偏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问题,保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缩小名义税率同实际税率的差距、缩小企业间税负水平差距,力争在不违背产业、产品税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实现税负统一、税率统一。
(四)法人所得税税基
改革后的法人所得税要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制度状况和企业管理水平,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以及扣除列支标准,可向外资企业所得税靠拢。
首先,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扣除,应统一为年纳税额的3%,超过的部分税后列支;其次,允许符合手续的企业加速折旧,以鼓励投资,促进企业技术改革;第三,工资福利方面可据实扣除,但福利费用不得超过工资费用的50%,而业务招待费以企业销售净额和规定的比率计报。
(五)法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利用税收优惠调整经济结构,几乎是所有国家税制的通用做法。但我国以前的税法结构,偏重于按照经济性质、纳税人国籍与区域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包揽了一些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譬如劳动就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等。另外,在我国市场化程度日益扩大的今天,以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政策功效已经趋弱,在某种程度上其负效应已经超过了政策设计的正效应。因此,税收优惠要从方向、方式、方法诸方面进行改革。譬如,要将按纳税人性质、国籍,按所在地区等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改为按照经济、产业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方式应多样化,除直接税收减免外,其他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特定扣除、税收抵免、亏损弥补、负所得税等方式都应当采用。
税收优惠的确定,应当通过具体规定来明确,不要在税法文本中动用法条明确。因为我国税法的修订是相当困难的,而税收优惠的时效性又是非常明显的。对现行实行优惠税率企业,不应再给过渡期,但对此类问题,可在征管过程中通过减成征收来解决。今后还应再出台优惠税率,实在需要扶持的行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