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加快,中国的对外开放不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一方面,国外资本、技术和人员将更多地流入中国,在中国这个市场中取得一定的份额;另一方面,许多中国企业将加快“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伴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和人才、劳务、科学技术的提供,中国的对外开放将出现一个迅猛的发展,中国政府为鼓励外资企业的引进与发展赋予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加上优惠税率,等等,为外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良的环境,但同时也为外资企业的偷税与避税带来了可能。
一、我国现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外资企业税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对外资企业的发展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后,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但企业所得税仍保留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同主要是优惠政策造成的,从内、外资企业两部税法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基本是一致的,差别主要在优惠政策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尽管内外资企业执行名义税率相同,但外资企业享受了诸如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再加上如前所述的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优惠以及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较多的优惠,致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负远远抵于内资企业,享受了超国民的、与内资企业有较大差别的税收待遇。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在25%-28%、外资企业在10%左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应该看到,20世纪90年代,由于政府连年赤字,进入偿债高峰,且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企业投资能力较弱,因此引进外资是我国这些年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税收优惠政策和内外有别的税收体制在客观上对引进外资具有一定积极作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我国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了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排名前500位的大公司,几乎都在中国设有机构,有的公司甚至将其亚太总部也设在中国。外资的进入,也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具有政策稳定、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及手续从简等特点,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利用外资额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二位。外商投资项目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但是,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吸引外资,鼓励国内投资,已是迫切需要。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进一步调整。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不合理之处
首先,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效率的税收原则,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在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着朝国民待遇的有关投资税收的规定,比例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其次,税法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失衡,有悖公平税负原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一方面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为更多地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设置了普遍低税负、高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对出口产品产值高的外资企业、对先进技术外资企业享有更加优惠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对于加速我国现代化进程,促进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应当税功不可没。但由于外资企业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税收歧视,在目前我国投资环境已得到很大善的情况下,继续对外资企业的普遍优惠,不仅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对国内企业可能产生挤出效应,也不能真正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而且在加入WTO后在一定范围和一定领域会减少税收收入,使我国引进外资付出的成本过高,财政难以承受。同时还有少部分外资企业利用多种欺骗手段,骗取和重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还有的国内企业也设法成立假合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其后果是造成外商投资流向的偏差、效益的劣化和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税法不健全及税收差别在外资企业避税中的消极作用
涉外税收优惠位外企避税提供了条件。目前我国60%以上的外资企业账面亏损。其中有许多是“常亏不倒户”,即一方面连年亏损,另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这主要是利用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条款,利用转让定价明亏实盈,认为推迟获利年度,从而逃避纳税义务;或在“免二减三”期限到来之前有步骤地将资本转往国外并破坏性经营,使企业很快破产,然后摇身一变又成为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即所谓“借腹生子”。这些行为给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每年给我国造成了上百亿元的税收损失。
综上所述,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给我国税收征管制度造成严重的隐患,特别不利于是加入WTO后我国民族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与发展。因此,改革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势在必行。
三、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总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第二,突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量应以最能恰当的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
遵循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三是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四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建立法人所得税的思路和立法建议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构建规范科学的法人所得税制。为公平税负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更为了适应WTO有关原则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及企业形式的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的含义将更为严格,将企业所得税改为法人所得税更为确切,根据公司的法人身份来确定纳税主体,使税法与民法相统一,并能实现与国际惯例相一致,所以应根据所得税的发展和WTO对税制的要求,对照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所得税税制,改革完善现行所得税制,使不同性质的法人执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政策,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消除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别,为中外企业的共同发展创差别,为中外企业的共同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2、税法体例选择。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体现高度的严密、统一、稳定、科学和完整性。我国目前内外两法的条文一共之后50余条,且抽象、概括、原则性强,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容易导致税法解释的随意性和排他性。我国统一后的所得税法的体例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主要明确通行的重要原则,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长期不宜变动;另一部分是实施细则,可根据立法原则,按所属内容划分若干章节,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形成一部结构严谨、内容广泛、系统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
3、设置科学合理的税率,调节经济运行活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差较大,所以针对这一缺陷,相差较大,新税率选择,应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设计,宜采取单一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形式,但出于简化计算、方便征收的考虑,累进税率的档次应尽能少,以设置两档税率为宜,不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税率。当然税率的设计还应兼顾世界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和促进中外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如企业经济核算的平均水平、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的大致税负水平以及税基情况、税收优惠情况,还有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所以,在借鉴我国周边国家为吸引外资,企业所得税在30%以下的现状以及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水平,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作适当下调,税率设计在25%左右,如有必要可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设计分档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尽可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巩固税基。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思路是:采取特定优惠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的调整,探索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着力点和实现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由全面优惠方式向特定优惠方式的转变。必须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公平竞争等相关原则,清理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外资企业享受的过多优惠,使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与其他企业、特区及开发区与内地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让中外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清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意味着统统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避免对外资企业可能带来的过大震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通过一些优惠政策的实施,从全方位地吸引外资转移到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上来,改变以往单一的直接减免税的方法,采取投资低免、税前列支、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发挥其最大效果,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的发展,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取消一些明显不符合WTO规则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取消现行的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规定,统一改为从投产之日起给一定期限的优惠;取消外资企业在依法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的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等等。同时还应对一些有利于内资企业、但不符合WTO规则的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应税所得的各项列支和扣除标准,使建立的法人企业所得税与国际惯例街接一致。并尽可能利用WTO规则中的例外原则,制定可行的措施保护民族幼稚工业的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继续深化改革,构建国际化、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充分发挥企业法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实行很大的税收政策优惠,现在看来这是在WTO框架下享受的比内资企业更为优惠的国民待遇,而WTO规则的实质就是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内外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内外有别”的政策对于目前处在同一竞争平台上的国内企业来说显失公平。况且,就目前的中国来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外资吸收国,并不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功劳,而资本的安全性、国内稳定的政局、潜在消费需求的增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恰恰是目前外资最为看重的。 2004年中国将加快推进税制改革。税制改革的本质是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其意义决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因此,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在同一尺度上征收时机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