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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路径选择
于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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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4年税改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但外资企业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不统一带来了日益明显的弊端,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不利于有秩序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要发展经济,必须做到税制简化,税法统一,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因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实行两套税法弊端的基础上探讨了合并的基本框架:统一的纳税义务人,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基,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分率计征的分税制度。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 路径选择
【正文】
    

   

    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于内外资企业来讲,基本上统一了流转税。但是在所得税方面,却是大相径庭的。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做法,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对于外资企业,充分考虑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并维护外商在华的投资利益,仍继续执行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税率都为33%,但对内对外仍是两套税法,一些具体措施仍有很大差别。这是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分立现状。

    两套所得税法并存,导致不同经济性质企业间不能实现公平竞争,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不符合国际惯例,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其漏洞成了偷漏者的法宝。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基不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规定不同。在计税工资、福利费方面,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规定标准列支。计税工资的列支标准2000年起为800元,个别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提。外资企业列支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据实列支。在坏帐损失确认年限上,内资企业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认为坏帐,外资企业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两年,确认为坏帐。在净残值率上,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率在原价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情况特殊需调整比例的,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残值率应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投资收益方面,内资企业对股息征税,外资则免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方面,内资企业对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不得列支,而外资企业则无此限制。以上差别政策直接影响税基的确定,内资普遍严于外资的政策设计,对内资企业形成不公平待遇。

    第二.税率差别。1. 外资33%的税率可被分解为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前者归属中央财政,后者归属地方财政,并由其决定征收或减免。而目前很多地方暂免征收所得税。2 .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区,外资还可依法享受15%和24%的优惠税率。3.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所以实际上内资企业的税负重于外资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差异。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仅做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许多利润少、规模小的企业实行18%和27%的优惠税率,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全面奉行地区倾斜和产业倾斜政策,实行地区优惠、产业优惠、地方优惠、经营期限优惠、再投资优惠和预提所得税减免。因此外资享受的优惠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负担更轻。对外资的多层次优惠,不但形成税负不公,而且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使偷税、逃税、避税有机可乘,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影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纳税申报方法的差异。内外资都规定实行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款征纳方法,但在具体时限上,外资比内资略长一些。因此,对于外资来说,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因而比内资更有 优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两套所得税法导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势在必行。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应考虑继承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中符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已被充分肯定的内容,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和吸收国际上通行的有益做法,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基本框架应该是:统一的纳税义务人,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基,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分率计征的分税制度。

    首先,统一纳税义务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现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社会化,突破私人资本积累的界限所形成的各种资本联合方式和企业组织形态。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们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与要求,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所得税制。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为规范的法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法人组织或机构应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有利推进企业制度的改革,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制度状况和企业管理水平,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确定和扣除列支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原规定靠拢,或者在二者基础上确定统一标准。1. 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方面,统一实行据实扣除。2. 企业用于救济性捐赠扣除应适用年应纳所得税额3%的标准,超过的部分一律税后列支。3.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鼓励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合理确定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结构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经济发展现状和企业效益水平。从理论上讲,为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单一比例税率更有利于发挥市场公平的作用,所以宜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在此基础上对小规模企业实行优惠税率。二是国际所得税率水平。三是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差距要小。据有关统计,虽然内外资企业法定税率均为33%,但实际负担率内资为28%,外资仅为8%,因此在确定税率时,税率还有下调的空间。

    第四,统一规范优惠政策。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优惠原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税负。1. 实行产业优惠与地区优惠相协调的原则。 在东南部沿海地区,应鼓励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项目的投资,对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再给予优惠,在中部地区,应继续坚持鼓励外向型经济为主的政策,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西部地区,应以进口替代产业为主,同时鼓励传统产业改造,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2. 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 一般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减免,其实施影响不同受惠企业间的税收负担的平衡,间接优惠一般是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会对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产生失衡影响。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应更多的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延迟纳税等方式,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使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五,统一税收征管和归属的划分标准,统一征管机构。现行分税制是以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其矛盾在于难以界定分税的明确范围,引起征管的混乱,一些地方为引进外资,违反法律规定设置特殊优惠政策。其矛盾还在于强化了企业对政府的从属观,增大了地方干预企业的可能,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能力。所以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列为中央与地方同源共征、按率共享的税种。应统一税收征管机构,不再专门设立涉外税收分局,而由国税局统一课征,按率分享,分别入库。

    从以上几个方面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做到两套所得税统一立法,可以消除其分立弊端,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使内外资企业真正享受平等待遇,在同一起点上公平竞争。

   

   

   

【作者简介】
    于伶俐,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WTO与中国法律改革》,西苑出版社2001年版
    2.王春萍、贺强主编,《中外税制改革与借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6年版
    3.汪孝德、尹音频、刘蓉著,《中国税制模式设计、预测与运行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安体富、曾飞、岳树民主编,《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5.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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