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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驱动的国际税收不当竞争
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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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税收不当竞争;解决途径
【正文】

  目 次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税收不当竞争

  (一)发达国家不再对外国人的金融证券投资征收预提税

  (二)生产型避税港兴起

  二、生产型避税港的运行—避税机制。

  三、对国际税收竞争的价值判断

   (一)税收中性原则与资源配置的全球效应

   (二)对资本征税,还是对人征税:税收公平原则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得失

  四、国际税收不当竞争问题的发展前景与解决途径

   (一)欧盟文件

   (二)OECD文件

  

  

  经济全球化驱动的国际税收不当竞争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的关注和重视。例如,欧盟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 欧盟内有害税收竞争综合对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8年4月9日发布的“有害税收竞争:正在出现的全球问题”,都是对这个问题的政策反应和对策回应。学术界也已经开始注意这个问题。[1]本文从国际税收竞争产生的背景、发生机制、表现、影响、问题的发展前景和对策等方面进行评介和研究。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税收不当竞争

  经济全球化时代,资本具有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国际流动性。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在内的巨额资本,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间流动。资本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巨大流动性导致了国际税收的恶性竞争。各国竞相降低对外国人的投资利润和所得的税收,以吸引外国人到本国进行金融证券投资(间接投资)和进行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

  近十几年来,国际税收领域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即发达国家停止对证券金融投资征收预提税和生产性避税港的兴起。这是全球化驱动下国际税收竞争的表现,它们直接导致了对投资所得(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在内)的低税收政策。

  (一)发达国家不再对外国人(非居民)的金融证券投资征收预提税

  美国1984 停止向外国人金融证券投资预提征收30%的利息税(portfolio interest tax)。适用的间接投资种类范围很广,包括美国政府债券、美国企业债券、美国银行存款利息和美国银行存款证等,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所有非美国居民,而且手续要求简单,几乎不需要什么证明。美国当时实行对非居民的利息免税,是由几个因素综合促成的。由于里根政府实行减税法(1981年),税收减少,财政亏空,急需向外国借贷。为了与有关国家(荷兰、日本等国)对贷款利息不征利息税的法律相配合,使美国政府和企业能从海外贷款并保证贷款人不需付利息税,才有了此项立法。现在,免征利息税的原因和理由已经不存在,但是美国的这一法令没有取消,作法仍然不变。

  美国对外国人间接投资不征收预提税,在经济发达大国中影响很大,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形成攀比竞赛。 各国竞相效仿美国的作法,对外国人金融证券投资免征利息税。其中的原因不言而喻,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资本趋利的本性,因为减税、免税都是让利的形式,另一方面,对资本的跨国流动实行控制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时代已不可能,也不可行。如果各国不仿效美国的作法,本国的流动资本会被驱除赶到别的免税国,在当时是驱赶到实行利息免税的美国。

  现在,没有一个重要的间接投资资本输入国对外国人征收预提税,这不仅包括对银行存款、债券,还包括红利在内。欧盟国家中,只有经济比较落后的希腊等国对金融证券投资中的个别项目征收预提税。

  此外,有严格银行保密法的避税港国家与地区的出现和兴盛,使得发达国家很难对其个人居民的海外所得征税。如果东道国没有预提税制度,跨国投资所得可以既不纳东道国税又不纳母国税,这加剧了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个人可以很容易地在世界主要经济国得到不需要在东道国纳税的投资所得。

  (二) 生产型避税港兴起

  传统型避税港多为民寡国小的地区和国家,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主要是为从事金融服务业的企业提供避税地。避税港没有所得税,或者所得税税率极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业公司在此设立招牌公司、基地公司、信箱公司等形式的分支机构,往往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如今,生产性企业和投资所得也出现了避税港问题。近十几年来,吸引投资的全球竞争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外国公司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preferential tax regime),出现了大量为生产性企业减免所得税税收的避税地,人们称之为生产型避税港(production tax heaven),以区别于传统型避税港。 生产型避税港,指有税收主权的国家地区为外国生产性企业提供税收减免,通过设立税收特殊地区、行业性优惠、建立适用于外国企业法定特殊税率等形式,对外国企业的经营所得征收10%或更低的实际税率。生产型避税港所在地国家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居民,仍旧征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0-40%,个人所得税税率更高,而且个人作为消费者还要征收增值税(VAT)。生产型避税港对内资和外资给予差别待遇,对外资在税收上更为优惠。由于生产型避税港的大量产生,跨国公司在收入来源国(即东道国)实际上基本免税或者纳税极少,实际税率极低。这使税收因素,纳税考虑影响到投资地的选择,资本更趋向于流入低税国。总之,生产型避税港的出现大大增强了个人和公司取得极低税负的、甚至实际上免税的海外所得的能力。

  到1998年,世界上已经有103个国家和独立税收区被归入生产型避税港。大多数希望吸引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型国家都对外资提供税收优惠。新兴工业国家、中等发达国家中有不少提供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欧盟、OECD成员国中也有若干个这样的国家。实际上,提供税收优惠是世界上半数以上国家的税收实践和政策,应该说已经成为投资东道国的主流行为。

  大规模的生产型避税港的兴起,加上经济全球化的其他因素,如知识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在国际税收领域出现了以下情况:(1)因为常设机构的变化,公司跨国交易所得在收入来源地被征税的机会越来越少,税负也越来越低。(2)在货物供应地,由于生产转移于生产型避税港,公司跨国交易被征税很少。(3)由于有些国家(如美国)容许跨国公司的海外所得迟延纳税,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税收收入很不乐观。税收当局考虑到税负过重会使本国公司国际竞争力下降,使公司迁徙移往国外等因素,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公司的海外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不积极。这些情况使跨国公司无论在(居住)国内外,在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在商品的生产地或销售地,都纳很低的税甚至不纳税。这造成海外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低于国内实际税率,导致投资向海外移动,引起低效益的全球资源配置,还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这种国际税收竞争因为负面影响大,因此被称为国际税收的有害竞争或不当竞争。

  二、生产型避税港的运行—避税机制

  在现有的国际规则下,对多国公司的一项货物贸易跨国收入,有三种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可以行使:其一,通过常设机构确立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二,货物提供地的税收管辖权;其三,居民税收管辖权。这三种管辖权,都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而受到削弱。

  1.最终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the demand jurisdiction),指货物或者服务的最终销售地、消费地的税收管辖权。税务当局可以通过企业在该地设立的常设机构征收所得税。传统上,跨国公司在销售地国家建立常设机构进行经营。设立常设机构的目的通常在于取得当地市场份额和绕开关税壁垒。电子商务的兴起,不必通过常设机构也可以销售大量货物和服务,特别是某些种类的服务。GATT/WTO大大缩减了关税,使关税受到严格的国际法律体制的控制,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成为壁垒,没有必要通过建立常设机构来规避。这两个因素,使常设机构减少,通过常设机构行使的税收管辖权萎缩。对跨国公司来说,取得同样的收入,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减少,使得收入来源国税基受到侵蚀。

  2.货物提供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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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那力,法学硕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例如,Reuven, S.Avi-yonah, GLOBALIZATION,TAX COMPITITION,AND THE FISCAL CRISIS OF WELFARE STATE, in HARVARD LAW REVIEW, May, 2000.PP1575-1668。本文的写作参考了该文。 
  [2]这一概念首先由 Peggy Masgrave开发。见Peggy Masgrave,. UNITED STATES TAX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COME: ISSUES AND ARGUMENTS (1960)。又见.James. R.Himes Jr, The Case Against Deferral: A Deferential Reconsideration, 52 NAT’L TAX J 385 1999.,此文评价了CEN分析的有效性。 
  [3]Charles.M.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diture 64J.POL.ECON 416(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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