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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研究(一)
武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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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
【正文】

  目 次

  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遵循的原则

  (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原则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国际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国际法调整——税收协定

  (二)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国内法调整——转让定价税制

  (三)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实践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二)我国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实践历程

  四、我国转让定价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转让定价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

  

   当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标志,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掌握和控制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命脉,集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市场营销网络、科研开发等众多功能于一身,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也反映了世界资本和技术流动所带来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对母国和东道国的主权、宏观经济政策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挑战。尤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必要的规制已是世界各国以及各国际组织早已达成的共识。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在内部分配利润以达到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的最常用手段。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对各国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由此产生的国际避税问题严重侵蚀了主权国的税基。不仅如此,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还会带来不同税收管辖权间的争议,如果规制不当容易造成国际税收争端。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国际社会一直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遵循的原则

   (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跨国公司和经济全球化

   本文所研究的跨国公司采用广义的理解,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设有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产生控制、管理或影响等关联关系的经济实体或经营机构,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从经济学角度,它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从法学角度,跨国公司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组成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均由各所在国法律管辖。

   跨国公司是国际贸易加速发展、生产和资本日益国际化的产物。近20年来,随着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及科学技术、信息产业的加速发展,运输条件的大幅度改善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形成,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推动力。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60年代后期,全世界有跨国公司7276家,其境外机构27300家;到1980年,全世界跨国公司的数量已增加到1.5万多家,其境外机构10万多家;而到了1998年,全世界跨国公司则增至6万家,其境外机构达到60万家。[1]

   经济全球化是指一国的经济发展超越国界,与国际经济的联系不断扩大和深化,进而达到“相互融合”的过程。[2]其具体表现是全球性市场和国际劳动分工的全面形成;金融资本、物质财富、科学技术和人员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可以说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形成过程就是跨国公司对外扩张的过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资源、市场的有限空间,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争夺先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而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促成了全球化市场的形成。经济全球化实质上就是以跨国公司为核心形成的国际生产、贸易的分工体系。当前,全世界6万家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生产总值的1/3,国际投资总额的70%,国际贸易总额的2/3和世界技术转让的80%;在目前世界100家最大的经济实体中,跨国公司有51个,国家只占49个。[3]跨国公司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首要标志。

   但是,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双重的:在积极的方面,它促进了资本、人才和技术的全球自由流动,从而带来世界性市场的形成,效率的提高,促进了全球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消极方面,它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造成了威胁,给母国和东道国的就业带来不稳定,对东道国的产业结构和环境污染产生影响,加速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对外依赖性,为许多世界性的危机埋下了隐患,而且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各种国际矛盾和冲突也由此产生。

   对跨国公司的发展所带来的双重效应,国际社会对此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法律规制。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开放国家,和经合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法律全球化”进程,倡导法律的国际协调,放宽对经济、贸易、金融和投资的管制,从而促进经济全球化进程。另一方面,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各种反垄断、反避税的法律条款、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来限制跨国公司的行为,降低带来的各种风险,并呼吁强化对跨国界犯罪、破坏环境、国际避税、控制金融风险等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可以说,对跨国公司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2.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产生

   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所属各成员实体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有人又称之为转让价格或转移价格。它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跨国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由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跨国公司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这种定价行为还会影响到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税收收入分配,所以这一问题逐渐引起了各方广泛的关注,也给这个专用名词披上了些许贬义的色彩。

   转让定价问题起源于在同一税收管辖权下的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策略。最初并不是出于税收目的,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利用不同的区位优势在不同的东道国设立功能不同的关联企业,对在这些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规划,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跨国公司的效益。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研究的转让定价,即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

   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转让定价问题产生以来的70余年中,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认为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比较次要的问题。出于维护跨国经营者的利益,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上。由于在不同税收体制下,一国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如果得不到另一国的认可,会带来新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直到20世纪70年代,转让定价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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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武艳茹,法学硕士,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注释】
   [1]参见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联合国出版1999年,第ⅩⅦ页。 
  [2]见邓力平:“经济全球化与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涉外税务》2000年第3期。 
  [3]参见张昌兵:“当代跨国公司发展的新情况”,《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0年第3期。 
  [4]参见“安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转让定价调查报告”,《税收译丛》,2000年第6期 
  [5]这一比例从1997年的52%上升到1999年的61%。 
  [6]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编著:《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09页。 
  [7]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编著:《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8]参见刘志诚主编:《国际税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 
  [9]参见劳伦·伊顿:“北美洲的正常交易标准”,《税收译丛》2000年第5期,陈建国译自《国际税讯》(Tax Notes International)2000年第2期。 
  [10]参见吉尔·C·佩甘、J·斯科特·威尔基等著:《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2页。 
  [11]见Ton·Haigh(FAC的转让定价研究小组负责人):“OECD转让定价准则中提出的问题”,《税收译丛》1997年第1期。 
  [12]SEE OECD:《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N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1997)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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