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异同点及其适用模式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含义
(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联系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模式
二、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与协调
(一)受理案件上的衔接与协调
(二)期限上的衔接与协调
(三)当事人上的衔接与协调
(四)审理依据上的衔接与协调
(五)裁判上的衔接与协调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项法律制度,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彼此不能代替,不能颠倒,两者紧密衔接、有效结合、良性运转,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与促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二者关系的衔接与协调作简要探讨,以期求教于方家。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异同点及其适用模式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做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则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税务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2)税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3)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于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联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各自具备不同的适用模式。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联系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都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国家为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表现在:
1.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共同性,都具有“三方性”。即以发生税务行政争议的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各为一方,以作为裁决者的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为一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争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因而能够体现审理机关与审理程序上的公正性。
2.两者的目的相同。从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横向关系来看,我国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采用“双轨制”的救济方法,即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采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获得救济。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补救税务行政活动所引起的不利后果,恢复被税务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3.两者的处理对象相同。即都是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4.两者在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表现为:(1)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依申请的行为;(2)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税务机关;(3)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都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或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为原则。
5.两者都属于救济行为,都是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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