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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评述及其实施研究(二)
刘隆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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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法;法律研究
【正文】

  二、新《税收征管法》颁布的经过和背景、主要内容与特点

   (一)对原《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的经过和新《税收征管法》颁布的背景

  原税收征管法虽然经过1995年的个别修订,但在新的情况下必须对其进行较大的修订。首先,原税收征管法不能适应1993年实行分税制后的新情况。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我国分设了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并划分了各自的征管范围。原税收征管法是在分税制实施前制定的,只对税款征收作了原则规定,而对税款解缴入库却没有规定必要的原则要求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出现了税款入库级次混乱的情况。其次,原税收征管法不能适应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新税制改革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足鼎立的局面。对以票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存在的虚假现象和偷骗税情况,原税收征管法缺乏有效的应对之策,直接危害和冲击新税制改革的成果。最后,原税收征管法落后于1997年实施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的实践。该法对新的征管方式和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征管系统的应用,缺乏应有的规定。另外,在实践中产生了执法不统一、执法难、对税源监控不力、部门协作差等情况,如果不解决,势必造成税款大量流失。与此同时,原税收征管法对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也不够充分。所有这些都说明对原税收征管法必须进行较大的修订。

  对原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自1996年下半年就开始了,199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已将修订的草案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先后召开了地区性的专门性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且还召开了征管法国际研讨会。2000年7月10日还召开了有我们北大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参加的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经此基础上,2000年7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税收征管法新的修改稿,并召开了各部委之间的协调会,征求各部委的意见。7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7月29日由国务院朱镕基总理签署,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与原征管法相比,由62条增加为80条,删除了3条,新增加了19条,另有个别条款作了调整。我们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应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法工委的邀请,分别参加了预算工委(9月12)和法工委(9月11)召开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座谈会。为了积极参与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在这两个座谈会之前,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税法学研究会联合召开了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意见座谈会,在会上对修订草案逐条逐句的进行了推敲,对修订草案在肯定的基础上,对章节、条文、词句提出了20多条意见,分别在法工委和预算工委召开的座谈会上进行了阐述。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21日召开的第17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受国务院的委托作了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接着在10月23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的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作了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接着在12月23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委员们就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进行了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2001年4月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这是对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草案)的第4次审议,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主席签署了(49号)令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总结和反映了上个世纪以来税收征管工作的新经验、新特点、新规律,对于在新世纪做好税收的征收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广泛听取和发表了意见,修改达90多处,由原来的62条增加到80条,经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增加到94条,新添了不少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也作了修改,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直接增加的条款有第29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6条、第50条和第82条第五款的补充等。这些条款是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体现全面、客观、公正、法制、民主、人权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新的《税收征管法》,李鹏委员长指出,“这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称它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说明。

   (二)新《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新《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对税的征收与管理作了比较系统规定的法律

   对税的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要件,无偿地将居民和法人的财产(货币、实物)收归政府所有的行为和措施,如征收农业税、征收工商各税等。对税的管理是指国家在依法征收税款(实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以及缴纳入国库等工作中的经管、管辖、管束、保障、监督、约束、处置等行为和措施,并且还包括组织管理行为和措施。新《税收征管法》突出了对税的征收,也强化了对税的管理,并且是对这两方面的结合。

   新《税收征管法》共分6章94条,包括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税务管理中又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使用的账簿、发票、完税票证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的管理。这些内容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征收与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体现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了对危害税收征管秩序行为的严格处置,因此,新《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对税收征收与管理比较系统而完整的法律规范,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较,有许多重大的突破,表现在:(1)进一步提高了国家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扩大了相应的职权;(2)突出了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行为的法律化,强调了依法行政、依法征税、文明执法以及增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和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3)提高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与条款,达到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4)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银行金融机构、财务会计审计、海关等)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5)第一次确立了国家税款优先地位和税收现代化建设(包括税收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共享以及税控装置的运用)的要求;(6)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税骗税的力度等等。这些内容的规定,为加强税收征收与管理以及对税源的培植和监控等基础建设提供了“三维”的空间。

   在这里还必须提到新《税收征管法》对强化税收管理所作的规定。在对成千上万的法人、自然人实行依法征税的形势下,加强征管对税收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该法的第一条就开宗名义提出,“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而制定本法。尤其是在深化税制改革,稳定税收负担的条件下,更要强化税收管理。管理是基础,管理是秩序,管理是效益,《税收征管法》体现了管理的要求。例如,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的管理、对税款征收各种形式的管理、对税务检查的管理、对税务机关和队伍的管理、对税收入库的管理、对法律责任追究的管理、对税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同时,相互制约的管理精神也有所体现,。例如《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此外,在管理的方式上,也体现了经济手段、科技手段、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刑事手段的结合。

   2.新《税收征管法》是一部以程序法为主、并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法律。

   新《税收征管法》是对我国各类税种行使征收权和管理权的法律,它突出了税收的征收程序,同时也强调了征纳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内容。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对称法。税收实体法一般是指税收征纳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法律,是规定各个税种的构成要件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它规定政府向居民和法人要征收哪几种税、税负是多少、如何计算、有无优惠以及征收中的权力和责任等实实在在的税收权利义务关系,是税收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重视税收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重视对税收关系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及其管理的规定,由此可见税收实体法是很重要的。所谓税收程序法,是指为实现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程序方面的法律。没有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就无法实现。在税收程序法中税收的非诉讼程序占大部分,有了这种税收程序的规定,税收权利义务就可以得到实施。可见,程序法也是很重要的。当然程序法和实体法也不是截然分开的。税收实体法中,也包含了税收程序法的某些内容。例如,每个单行的税种条例或税收法律中都规定有流转税额或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的计算程序,税务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新《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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