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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平等主义:价值与涵义(一)
邓联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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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平等主义;价值;涵义
【正文】

  目 次

  

  一、引论: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

  二、税收平等主义之价值

  (一)税收平等主义有深刻的现实背景,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二)税收平等主义有丰厚的理论基础,不仅可取而且可行

  三、税收平等主义之涵义

  (一)税收平等主义的范围:纳税人之间的平等

  (二)税收平等主义的依托:纳税人在税法上平等

  (三)税收平等主义的基石:纳税人的人格平等

  (四)税收平等主义的标尺:纳税人的负担平等

  

  

  一、引论: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

  “平等总是灵魂的法则,各种法律的法律,它是一项法权,一项唯一的法权”。[1]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遵循的最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平等性经济,这种平等性表现在用无差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衡量商品的价值,以及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换中具有平等地位;同时,这种平等性构成了整个社会特征的一块重要基石,内在要求成为法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探究税收平等主义之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如果说当代公法有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这一主题就是平等”。[2]然而尽管美国宪法早在1868年就规定了平等权,但直到20世纪下半叶,用W·H奥登的话来说,美国法“才发现了平等概念”。在中国,宪法学至今没有对平等进行过深入地、全面地探讨。而税法学作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学科,在西方还不到一个世纪的历史,在中国仅仅走过十几年,而且往往依赖于税收学的研究,缺乏“法味”。中国的税法学,与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并不相称,基础理论贫瘠,对税收平等主义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法理学,则大体上与税法学“井水不犯河水”。税收平等主义,是一个交汇宪法学、法理学和税法学的课题。

  正本方可清源,名正才能言顺。基于上述的问题意识及研究计划,本文第一、第二部分将分别对税收平等主义进行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探讨税收平等主义之价值特征与规范形态。价值分析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庞德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价值分析关注法律的“应然”,即“法律应该是什么”。“探求法制的价值意义就是在寻找法律起初真实的生命”,[3]对税收平等主义进行价值分析,就是为之寻找道义或理念基础以阐明它对税法的根本意义。

  规范分析也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以分析法学派为代表。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分析法学派的主要意义和基本特征是,“如何将法自身和法应当怎样二者区分开来;着重分析法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并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规范分析主要研究法的“法定”,即规范,而不是法的“应然”和“实然”。“分析法学试图把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非冗性等逻辑限制置于权威性法律资料之上,企望发现基本法律概念,基本法律范畴以及基本法律定理”[4],对税收平等主义进行规范分析,就是借鉴分析法学派专注于法律规范的概念、要素与结构的逻辑分析方法,对税收平等主义进行逻辑与语义分析,明确税收平等主义之涵义,从而为税收平等主义从理念到原则,从制度到规则,从实施到监督提供概念性认识和框架性结构。

  二、税收平等主义之价值

  平等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时提出来的一个响亮口号,至今早已“并非铭刻在铜鼎或大理石碑上,而是写在其公民的心中”。但是何谓平等,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如“正义”一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面貌,当人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往往会深感迷惑。然而不管对于平等含义理解的分歧有多大,在法学视野中,平等首先是作为一种理念、一种价值来认识的。法律价值是法学中的基本命题,含义广泛,人们往往从不同角度加以使用:一是指法律本身的价值,二是指法律促进哪些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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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联繁,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44项。 
  [2]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4页。 
  [3]梁治平:《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 
  [4]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The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 The Free Press, 1967,Vol.8,P.333. 
  [5]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0页。 
  [6]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 
  [7]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3页。 
  [8][英]麦密克、(澳)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页。 
  [9]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 
  [10]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6页。 
  [11]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84页。 
  [12] [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75页。 
  [13]林来梵:《论宪法义务》,《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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