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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六)
刘剑文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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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学理论;回顾;前瞻
【正文】

  七、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反思与前瞻[131]

  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否定和剥夺,税法的职能究竟是为征税权力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使其具备合法的外衣,还是为了防范权力的滥用,保证纳税人牺牲的实质公平,这实际上有关税法学的立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税法学可以构筑出不同的理论体系和规范制度,也只有具备鲜明的立场,税法学才能对形形色色的税收现象提供及时准确的解决方案。由此,中国税法学需要明确自己的立场!

  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也可以归纳出自己的立场,那就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高效运行,同时兼顾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这种立场指导下,税法学不必研究如何控制立法权力,如何规范征收管理行为,如何加强司法和行政救济等,相反,它只需安心设计各种理论和制度,以缩小纳税人的自由空间,便利税种的开征和税款的征收。所以,税法学无需斤斤计较各种程序的优化,也不必刻意钻研如何借鉴国外税收立法的科学合理之处,满足于注释和宣传税收政策就已经完成历史使命。

  新世纪的中国税法学必须明确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的立场,这既是民主法治思想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研究中注重税法规范的宪法效力,重视税法基本原则的运用,推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完善税收征管的程序约束,而税法学也才有机会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回顾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的生命历程,其目的绝不在于为过去的表面繁荣而窃喜,相反,我们希望以自我解剖的精神寻找中国税法学落后的成因,并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引。虽然如此重大的课题非我们个人力所能逮,需要整个税法学界群策群力,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是真诚地有志于推进税法的完善和发展,任何善意的批评和建议都是弥足珍贵的!

  在我们的视野中,以下几个方面是造成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的主要原因:

  1.理论研究重视不够。 税法学并不是不能够从事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工作,相反,解决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税法学的天职。税法的解释,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又有利于税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也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和法学发展史上一个必经的阶段。[132]但是税法学者参与税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时应该有自己独特的视角,这种视角不一定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视角完全吻合,这样才能保证它作为一门研究学科得以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总体来说,税法学应该比参与税法活动的其他任何主体更能把握问题的实质。要锻造税法学这种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有赖于税法学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税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税法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征纳过程中税款的计算、税收优惠的程度等具体的问题,更会着意将自己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关心自己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关心自己与其它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等;也只有税法基础理论才能够使税法内部发展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畛域分明。可以说,税法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法学能否独立地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决定了税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反观中国税法学界,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绍性的论述,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互动研究也只是在借鉴民法债权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不过不管怎样,这些成果毕竟对中国税法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国税法学的理性和成熟。

   2.研究方法尚显单一。 这首先表现为税法学对税收学的长期依赖状态。从学科关系上看,税法学和税收学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研究同一个对象,其内在的相通性是毫无疑问的。由于税收学的研究较税法学的研究起步早,成果多,因此在税法学刚刚起步的时候有意识地合理借鉴税收学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正确的,它有助于提高效率、加快研究进程。再加上税法学本身的特性所致,很多问题必须进行经济分析才能更清楚地辨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税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借鉴税收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然而,这二者毕竟分别属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不同性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税法学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它所关心的焦点可以在某一点上与税收学相同或相通,但是在更多的方面,应该是不同于税收学的。从税法学的研究整体及其发展过程来看,税法学研究长期过分依附于税收学研究,连许多税法学研究的成果都是税收学界的人士在专攻税收学的同时附带地作为一个新领域开拓出来的,这就难怪人们善意地责怪税法和税法学“活性”不强了。[133]的确,仅仅从税法学的角度研究税法问题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学科局限性的影响。因此,应当从税法学自发的需要出发,在研究过程中合理借鉴和参考税收学的内容,而不是从税收学的角度出发去裁剪税法学,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从法律角度研究税收问题。

   如果说以上所述的税法学在处理与税收学的关系时是过于机械的话,那么,税法学在处理自己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关系时就是失之狭隘了。实际上税法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冲突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非常密切,税法学应该善于站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高度处理税法问题,税法学也应该吸收和借鉴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的具体概念、原则、制度等研究成果,此外,作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国家依法调控经济之理念也应随时指导税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总而言之,税法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它必须借鉴其他法学学科乃至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成果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法每天面对的都是日新月异、快速运动的社会经济生活,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税法学首先必须借助于相关学科的知识对其加以理解和接受后,才有可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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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剑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熊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31]详见刘剑文、熊伟:《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法学》2001年第2期。 
  [132]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甚至认为,从法实践论的立场出发,税法学就是一种解释法学,它属于法律学或实用法学的领域。税法解释的意义,在于以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为指导,探求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合宪性要求,使整个税法成为层次分明、效力统一的体系。参见其《税法学原论》第10-14页。 
  [133]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34]从某种意义上说,笔者以为,税收学与税法学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从来就是合二为一的整体,理论上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产物的提法只是学者们为了显示自己学科的特定价值而人为的区分。所以,完全可以说,税法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学科,税收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法进行经济分析的学科,二者研究对象重叠,研究视角各异,研究内容各有侧重,但研究成果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共享。参见刘剑文主编、熊伟副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34-37页。 
  [135]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三版,第10-11页。 
  [136]参见杨仁泽:《现代“租税法”之评介与研究》,台湾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第33卷第4期。 
  [137]参见葛克昌著:《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38]刘隆亨:《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筹备工作的报告》,《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139]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已于1998年3月28日成立,它是全国税法学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见《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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