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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四)
刘剑文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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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学理论;回顾;前瞻
【正文】

  五、国际税法研究述评

  (一)国际税法基础理论

  1.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85]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86]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87]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出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88]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89]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90]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立法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的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91],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92]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93]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在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94]同属此种但又稍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按其实施范围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基础,但又在法律关系主体、制定者与实施方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区别于国际税法。[95]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96]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97]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主权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主张:(1)税法是指一国所有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看,包括该国国内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和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还有相应效力等级的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其和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98](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针对单个国家而言,包括该国的涉外税法、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之正式法律渊源必同时亦为该国税法之法律渊源。国际税法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各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各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一国的税法是交叉关系,其所交叉部分即为“该国的国际税法”。[99]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国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划分,其所交叉部分为“该国的涉外税法”。[100]

  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而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01]

  (二)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税法学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对“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税收学界、特别是国际税收学界对此十分重视,并相继有一批成果面世。鉴于两个学科紧密的关联度,我们在本部分评述中的视野已经合理地超出了国际税法的学科界限。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因此,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关税是主权国家的经济卫士,在发达国家的倡导和推动下,关税减让一直是“关贸总协定”前七轮多边谈判的重心和焦点。在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对相关成员即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其中关税税率的降低、关税种类的调整以及关税配额分配政策的改变都将直接导致关税法的修改。这是我国申请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必须承担的代价,也是推动世界商品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举措。当然,即使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也并不是完全取消,特别是对于幼稚产业,关税仍然能够起到非常强大的在过渡期内的保护作用。因此,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也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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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剑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熊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85]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页;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页。而狭义说则主张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 
  [86]这是一种广义的观点,另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狭义的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而关税法等流转税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2版,第8-9页。 
  [87]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88]参见刘剑文著:《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9页。 
  [89]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2页。 
  [90]参见刘剑文著:《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0页。 
  [91]陈安:《国际税法》,鹭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页;参见罗晓林、谭楚玲编著:《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92]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10-11页。 
  [93]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第35-38页。 
  [94]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第13-14页。 
  [95]参见邓建煦、刘文珠:《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国际税法的比较》,《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第40-42、45页。 
  [96]参见严振生:《税法新论》,第35-36页;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第19-21页。 
  [97]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念》(第三版),第64页。 
  [98]参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99]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100]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01]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02]参见洪慧民、陈立梅:《试论我国关税现状及其改革》,《财经研究》,1999年第11期。 
  [103]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属于特别关税。参见王诚尧主编:《国家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113页。 
  [104]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杨志清:《“入世”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马维胜:《“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庞凤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同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另见邝荣章:《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调整》,《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王选汇:《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认识要准确定位》,《涉外税务》2000年第7期;吴俊培:《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王选汇:《加入WTO调整国内税收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同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杨志清:《“入世”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马维胜:《“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庞凤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同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与各国国内税制的趋同》,《涉外税务》2000年第12期。 
  [105]参见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刘剑文、熊伟:《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熊伟、刘剑文:《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杨斌:《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务优惠政策》,《财贸经济》1997年第6期;王征等:《对外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税收思考》,《涉外税务》1996年第9期;张秋华:《涉外税收优惠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障碍》,《财政与税务》1999年第10期。 
  [106]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一版,第299页;张庆麟:《论当代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78-190页。 
  [107]参见陈工:《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选择》,《涉外税务》1999年第10期。 
  [108]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109]参见于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3-12页。 
  [110]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111]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112]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守文著:《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311-337页;廖益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王欢:《电子商务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探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刘永伟:《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第277-305页;王裕康:《电子商务对税收协定重要概念的影响》(上、下),《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第7期;许正荣、张晔:《论网络贸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2期;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刘怡:《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年第6期;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113]国际间制定税收协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114]参见杨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115]“比特税”构想最早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其后由荷兰学者卢·索尔特于1997正式向欧盟提出方案,建议按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来征税,且对于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分,统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学者及政府官员的广泛讨论,意见分歧较大。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过于草率。如从税收要素上看,该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税目包括那些,哪些可以征税,哪些应当免税,国际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重复征税如何解决等,都有待研究。参见董根泰:《国际税收面临电子商务的挑战》,《涉外税务》1998年第3期。 
  [116]参见张守文著:《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335-337页。 
  [117]参见张守文著:《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89-309页。 
  [118]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119]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2版,第124页。 
  [120]参见陈贵端:《国际租税规避与立法管制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610页。 
  [121]参见何鹰:《转让定价法律性质评议》,《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 
  [122]参见刘剑文著:《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33-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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