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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10年1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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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首部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这是中国首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2009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按照参与的国家(或具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数量,APA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定期发布APA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统计数据,有利于规范APA管理、扩大APA制度的宣传,提高APA工作的透明度。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将每年编制APA报告,适时对外发布。

  2.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召开 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对做好税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过去五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促进发展、推动改革、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希望税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征税、和谐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此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总结了“十一五”时期税收工作情况,研究了“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思路,部署了2011年税收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代表总局党组做了工作报告。

  3. 陕西省首家纳税人维权服务协会在咸阳成立

  12月15日,咸阳市纳税人维权服务协会正式成立,这是省内首家纳税人维权服务协会。咸阳市纳税人维权服务协会是由咸阳市地税局发起,经咸阳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群众性维权组织,主要职能是拓展维权渠道,丰富维权内容,完善维权方式,最大限度的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会员主要由咸阳企业界、法律界知名人士,税务干部组成。成立仪式上,咸阳市民政局局长张万春宣读了协会成立批复文件;陕西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薛庚武、咸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何振琪为协会揭牌。咸阳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向坤当选为第一任会长,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刘爱菊副教授,咸阳市工商联合会主席黄显明等12人当选为副会长。孙向坤代表协会致辞时表示:维权协会要发挥好“服务和监督”的双重职能,一方面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和维权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增强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一方面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广泛收集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税机关税收执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要深入企业,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扩大协会影响,把“纳税人维权协会”打造成服务发展、权益保障、税企沟通、征纳共赢的平台。

  4. 厦门国税建立12366联络员机制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建立12366联络员协调机制。“12366联络员”由厦门市国税局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专门指定熟悉税收政策、工作认真负责的税务干部担任,负责解答或协调解答12366所转询的税收疑难问题。据悉,厦门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转发的重大疑难问题主要有三大类:一是需请示事项,主要是政策未作明确规定需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界定的事项;二是需沟通事项,主要是政策口径各基层局把握不一需沟通了解的事项,如各基层局发票审批对销售额的要求不一、办税流程、资料、表格要求不一等规定。三是需协调事项,即纳税人在办事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需协调的事项。建立联络员机制后,12366遇到以上几类问题不能直接答复的,只需在系统中作登记后,制作《咨询工单》交由相关部门的联络员限期答复,既有效杜绝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又确保热线咨询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为确保该制度有效运行,12366还建立了回复登记制度,逐月将转给相关部门办理事项的回复情况反馈纳税服务处,对未回复的工作列入督查督办内容,定期督办。

  5. 大连地税直属局积极探索和创新大企业纳税服务模式

  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局根据所辖企业中大企业所占比例大的自身特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大企业的纳税服务模式,有效提高了大型企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一是主动上门实施政策辅导,确保大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二是开辟对大型企业税收事项办理的“直通车”。遇到企业发生的重点涉税问题,由主管局长带队,协同综合部门,现场办公,及时加以解决;三是积极协助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促进企业经济良性发展;四是构建税企互动平台,定期沟通、座谈、回访,增进税企和谐关系;五是辅导企业自查,将企业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按行业组织专题辅导,帮助企业提高税法执行的准确度。

  2010年10月,鞍钢集团总部落户大连,直属局迅速反映,极短的时间内办好了企业登记、税种核定、政策辅导等相关业务,并帮助解决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快捷、全方位的服务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6. 明年继续实施和停止执行的部分财税优惠政策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回升向好,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国家出台了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及家电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购买节能汽车给予补贴等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对扩大内需,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另外,为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2011年继续采取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全面推广节能汽车和加大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力度,继续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与此同时,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14号)、《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21号),明确了到期停止执行等有关政策并对做好后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7. 2011年起适当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

  记者30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年起,我国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同时,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根据通知公布的企业分类名单,中国烟草总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等15家央企被列为第一类企业;中国铝业、中国有色等78家企业被列为第二类企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33家企业被列入第三类企业;第四类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两家。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我国最初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缴比例为净利润的5%;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暂缓3年上缴或者免缴。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三年来,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今年1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8.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2月27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回顾了今年及“十一五”时期的财政工作,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财政发展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了明年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出席会议并讲话,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主持会议。

  谢旭人指出,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开拓进取,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和完善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了民生,全年预算任务可以圆满完成,各方面财政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2010年,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大力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推进财税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努力拓展财经对外交流与合作,强化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谢旭人指出,明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安排好2011年预算,做好各项财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2011年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财税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以及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坚持依法理财和统筹兼顾、增收节支的方针,加强财政科学管理,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体说来,要着重抓好以下八项任务:一是着力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着力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推动农村发展与改革;三是着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是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五是着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六是着力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七是着力加强内外统筹,深化财经对外交流与合作;八是着力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干部工作能力。

  9. 国家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生物柴油是指由动植物油脂与甲醇(或乙醇)在催化剂作用下制成的可代替石化柴油的再生性柴油燃料。目前,国内生产生物柴油的主要原料是废弃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工业产生的“下角油”和餐饮废油即“地沟油”。目前,石油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而生物柴油是优质的石化柴油代用品,也是一种清洁能源。对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有利于促进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缓解我国石油资源紧缺的压力,保障能源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据测算,对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后,每吨生物柴油的生产成本将降低约900元,有利于增强生物柴油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生物柴油行业的发展。同时,对有效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通知》规定的政策内容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在《通知》下发前已缴纳消费税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予以退还。

  10. “十一五”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目标完成,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十一五”期间,经过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新机制的各项政策均得到落实,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开始,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三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四是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2006年,改革率先从西部地区和中部部分地区实施。2007年,改革在全国开始推开,同时提高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和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并将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学生。2008年,中央出台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重点解决部分省份高寒地区学校取暖费问题。到2009年底,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改革目标,已提前一年全部实现。初步统计,不考虑教师工资增长因素,2006-2010年,全国财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累计新增经费可达到3700多亿元。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实现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加快普及义务教育的关键。随着保障机制改革的全面推行,2006-2010年,全国财政已累计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458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510亿元,地方财政2078亿元。全国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占农村义务教育总投入的比重由税费改革前1999年的67%提高到2009年的93%,实现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历史性转变。

  据了解,全国近1.3亿名农村学生全部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政策,中西部地区1228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获得生活费补助。目前,我国小学净入学率达99.5%,初中毛入学率达98.5%,分别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3和20个百分点,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粗略估算,新机制实施后,仅2006-2010年国家安排的“两免一补”资金,就相当于为全国农民减少支出2300多亿元,平均每个小学生家庭年减负250元、初中生家庭年减负390元。

  保障机制建立后,农村义务教育各项合理的经费需求都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改革首次提出了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制度安排,这是我国社会事业支出发展领域划分中央与地方投入责任的一次重大创新。在政府职责上,第一次系统提出了“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具体要求。这一创新内容已被写入了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标志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已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财政部还会同教育部及时构建加强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充实保障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教育和教师的投入力度,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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