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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财税法:古巴对自主经济制订新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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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古巴《格拉玛》报2010年10月22日报道,为了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古巴扩大了自主经济的范围,古巴政府为从事个体工商活动者制定了新的税收制度。从事个体经营都要缴纳相应的销售税、公共服务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费。雇佣员工的个体经营者需要缴纳劳动力使用税。

  税收需使用古巴比索缴纳。通过可兑换比索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经营者须按现行汇率将可兑换比索兑换成比索后缴纳税收。

  新税收制度规定,对于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采用简便的税收制度。允许只从事单一个体经营活动并且没有雇佣劳工的个人每月缴纳一定份额的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不用到年底清算个人所得税。古巴财政和价格部规定个人所得税每月缴纳的最低份额,古巴各地政府可酌情提高这一份额。

  然而,从事比较复杂或涉及金额较大的个体经营者则需清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从个体经营者全年收入中扣除最高可达40%的销售税。

  凡从事商品销售或劳务服务的个体经营者需按月缴纳收入10%的销售税或公共服务税。

  雇佣劳工的个体经营者需为员工缴纳相当于工资25%的“劳动力使用税”。用于计算“劳动力使用税”的合同工工资不得低于各地平均工资的1.5倍,这将有效避免财富过于集中。

  年收入超过5万比索(约2300美元)的个体经营者必须接受简易会计制度的审计,并在银行开立账户;年收入不足5万比索的个体经营者需要登记收入和开支。

  个体经营者上交的税收将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中,用于当地的经济发展。

  “社会保险费”根据个体工商业者自身需要缴纳,费率为其收入的25%.这一费用将用于退休、医疗和教育等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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