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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10年9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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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良好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结余稳步增加,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日前编审完成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显示,2009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五项基金”)总收入14583亿元,比上年增长17%;总支出10989亿元,比上年增长24%;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594亿元,比上年增长2%,年终滚存结余17710亿元,比上年增长26%。

  2009年,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克服重重困难,加强社会保险工作,在扩面征缴、确保发放、基金监管以及完善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攻坚克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组织管理,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稽核,加大清欠力度。据统计,2009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500多万人和1700多万人,增长幅度分别超过7%和9%;其他三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也比上年有大幅度增加。各地还把农民工参保作为工作重点。另外,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环境。2009年,全国五项基金缴费收入12365亿元,比上年增长17%。

  增加投入,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2009年,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1777亿元,比上年增长9%。其中,中央财政安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1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8%。

  为帮助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中央财政在2008年安排80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2009年又安排了289亿元。

  地方财政也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2009年,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超过20亿元的有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湖北和湖南等7个省份。其中,地方财政补助最高的是上海市,为73亿元;增长最快的是西藏自治区,比上年增长102%。

  规范支出,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提高,月人均水平从2005年的649元增加到2009年的1225元,年均增长17%,远高于同期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增长幅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达72%,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提高,并扩大了门诊费用报销范围,人民群众受益水平明显提升。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2489亿元,比上年增长31%。

  国家出台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稳定和促进就业;各地建立了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加强了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积极探索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制度体系。2009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达135亿元,占失业保险支出总额的37%,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工作的开展。

  各地还严格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清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完善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得到推进。截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省级统筹办法,基本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两项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

  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增加,截至2009年底,全国五项基金滚存结余超过1.7万亿元,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建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计划性和约束力进一步提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同时,有关部门积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截至2009年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10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历时一年半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圆满完成。这是一次多部门、大规模、全方位的专项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以基金专项治理为契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努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2.财政部等三部委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3.两部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精神。

  通知规定,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还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通知还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通知要求,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4.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上调

  财政部、教育部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起,上调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将平均资助标准由年生均2000元上调至3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原定比例分担。

  据悉,上调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近日,中央财政已下达专项资金13.18亿元。此项政策惠及430多万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需要。

  5.完善政策体系 中央财政三项措施力促中部崛起

  在此间举行的第五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部论坛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中央财政将在保持支持中部崛起相关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支持方式。

  王军表示,在已有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财政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体系;完善财政支持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崛起”;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税收政策、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等间接方式支持中部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采取投资税收减免、再投资返还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利用、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等符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产业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绿色”崛起;调整财政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中部优势产业的发展。

  王军称,中央财政将持续增加农业投入,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积极优化支出结构,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支持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配套,帮助粮食主产区消化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支持中部地区不断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继续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巩固和提高中部地区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体系,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

  王军说,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部地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变化以及转移支付运行情况,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中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现行各项专项扶持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医疗卫生投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对中部地区教育的支持。

  6.财政部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性基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办法》要求,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分别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办法》强调,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中央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把握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7.财政部明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有关事项

  自发文之日起,除财务和资产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铁道、邮政、烟草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民航局所属企业,国防科工局等军工部门所属企业之外,其余所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按照企业“出资人”性质分别归口我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管理。即中央行政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不含文化企业)由行政政法司负责;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和中央级文化企业由教科文司负责;既有中央行政单位出资,又有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根据“出资金额占比孰高”的原则确定由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负责。企业有关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申报(备案)资料一律按规定报送我部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

  8.墨西哥私营企业要求对药品和食品征收增值税

  据墨西哥金融家报网站9月21日报道,近日,墨西哥私营企业提出了关于财政改革的建议,其中包括对现有免付税商品征收2%-5%的增值税,以及向法人直接征收25%的现金税来取代所得税和单一营业税。墨西哥企业主联合会会长称,这项措施能够帮助增加约31亿美元的税收。近年来,墨西哥工业化及经济增长都未达到预期效果,这也是其实施提高税率政策的主要原因。

  9.法国明年开征银行税 将增财政收入逾5亿欧元

  据商务部网站援引法国媒体的报道,法国经济部长拉嘉德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已经决定在2011年财政预算法案中设立银行税,并从2011年开征,预计,当年,征收的银行税总额可达5.04亿欧元。据悉,按照上述法案,在法国的法国和外国银行都将根据承担的风险程度缴纳银行税。拉嘉德表示,涉及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总数可达20余家,到2012年,银行税总额可达5.55亿欧元,到2013年上升到8.1亿欧元。拉嘉德强调,银行税的开征原则非常明确,银行承担的风险越大,需要缴纳的银行税额也就越多。而且,该项税收不仅适用于法国银行,也适用于在法国经营的外国银行。报道称,银行税的收入将用于减少法国的公共财政赤字。

  10.瑞典拒绝欧盟“银行流转税”提议

  据瑞典The Local网站9月7日消息,瑞典政府拒绝接受欧盟有关“银行流转税”的提议。瑞典财政大臣安德斯• 博格(Anders Borg)认为:在欧盟范围内增加“银行流转税”,很可能导致银行成本增加;而客户公司为避税,则会将资金转移至瑞士及其他非欧盟国家,最终造成欧盟银行业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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