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4卷第6期 » 文章内容
纳税疑难问题解答:高级公寓的增值额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843】
【价格】 0 元
【正文】

  问: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外国财税法:欧盟执委会公布徵收银行税的框架建议,旨在应对未来危机   (财税法网)[2010/5/29]
·财税法新闻:2010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财税法网)[2010/5/22]
·税法基础知识:我国有哪些税务组织机构?   (财税法网)[2010/5/22]
·外国财税法:葡萄牙对大公司开征危机税 政界人士部门主管降薪5%   (财税法网)[2010/5/14]
·财税法新闻:2010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财税法网)[2010/5/11]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