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4卷第5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新闻:2010年1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1161】
【价格】 0 元
【正文】

  1.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操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对于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通知明确,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通知明确,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对于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通知明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征管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重点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2.中央财政紧急拨付云南、广西特大抗旱补助费5000万元

  近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特大抗旱补助费5000万元,用于支持云南、广西两省(区)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等抗旱工作。

  3.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行业积极做好医改专业服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8日宣布,中注协近日下发了《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专业服务工作提出意见。

    注册会计师协会表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医改资金的使用监督、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的建立形成,以及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的规范完善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和相关咨询服务提出巨大需求。及时提供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也为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和实现未来长远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条件和市场空间。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医改资金投入与使用安全、规范、透明和有效的重要机制。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中有关“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的精神,积极参与医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医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医改投入能够真正转化为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利用在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专项服务中形成的专业优势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和医药企业收购整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和咨询等服务;应当积极为医疗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流程的规范等提供专业服务,并积极承办代编财务信息和税务代理等咨询服务,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

    此外,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扎实做好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抓紧开展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密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注册会计师协会表示,协会将密切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发布专业指引,为行业开展医改专业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4.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破解“三农”难题

  最近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农业农村工作重点任务之一是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今年我国将更大力度推进全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从2009年起在全国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成员、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21日举行的“全面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会议”讲话中表示,全面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是中央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破解“三农”难题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07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内蒙古等14个省份以省为单位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同时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至3个县进行化债试点,标志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张少春说,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迈出了我国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关键一步。试点两年来,首批14个省份承担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探路者和先行者的重任。面对这一艰巨任务,各地积极探索创新,确保了化债试点工作如期完成国务院提出的目标任务,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效果。

    记者从此次会议上了解到,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统一化债政策过程中,一些地区积极创新加速了化债进程。其中,内蒙古、江苏和宁夏在2008年底就基本完成了化债任务,比国务院要求的化债时间提前了近一年。

    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江建平介绍,截至2008年底,江苏省全面完成了农村义务教育化债任务,共偿还债务57.5亿元。该省在全国率先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化债责任制,省里对县(区、市)的化债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并出台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具体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的有力推进,受到社会普遍好评。不少地方官员反映,通过农村“普九”化债,消除了与农村中小学相关债务纠纷,打消了债权人对学校和基层政府的不信任,进一步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普九’化债减少了上访事件,提高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已完成化债任务的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旗长黄国文说。

    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启动后不久,就赶上了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我国经济发展遭受严重冲击,一些地方财政也面临收支紧张压力。在这一背景下,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推进备受关注。

    张少春说,农村义务教育化债的目的是理顺政府与农村债权人的分配关系,是解决对农民的历史欠账问题,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全面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是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了扩内需、保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取得了重大成效,实现了经济形势总体企稳回升。但当前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难度仍然很大,特别是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稳定发展仍面临较大困难。

    张少春指出,政府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将偿债资金直接交付给农村债权人,直接增加农民现金收入,增加农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财政支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与财政补贴、政府减税等积极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效果是一样的。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抽样调查显示,学生家长、教职工等债权人得到偿债款后将其主要用于了消费,对活跃农村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工程承建商等债权人得到偿债款后将其主要用于了投资,扩大了农村投资规模。据测算,通过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偿债资金,将直接增加农村需求上千亿元,偿债资金还对农村投资和消费产生集聚效应和乘数效应。

    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也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发展,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化债后基层政府和农村中小学再也不必为还债而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经费,为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5.江苏省国税局召开定点联系企业见面会

  1月26日下午,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见面会在南京召开。会议由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程明红处长主持,省局姜跃生总经济师到会并作重要讲话。省局和南京市局的14户定点联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南京市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祖英,副局长王永茂和省、市局相关处室及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局长参加了会议。

   会上,姜跃生总经济师介绍了我国税务管理的主要架构,明确了大企业专业化服务与管理的内容要求,并提出了2010年我省国税系统大企业服务的八项举措,希望通过管理与服务两个税务核心工作的同步推进,达到“始于企业需求、基于企业满意,终于税企共赢”的目的。各定点联系企业代表介绍了企业的经营和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就相关涉税问题同税务机关进行了交流探讨,并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五大直通车服务措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近日为1000家重点企业制定直通车服务措施。这些直通车服务措施是:

    一、发放重点企业“办税优先卡”

    对经省政府确定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地市国税局统一发放“办税优先卡”,重点企业凭证办税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

    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成立重点企业 “直通车”服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建立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制度;确定联络员,负责与重点企业的定期会晤、走访;听取重点企业的涉税诉求,帮助重点企业解决涉税问题,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三、开通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各基层单位开通纳税申报“绿色通道”,设置重点企业申报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专门为重点企业开辟“大户室”,为其提供优先、优质的纳税服务。重点企业凭“办税优先卡”到指定窗口或“大户室”办理认证、抄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也可直接与值班人员联系,办理涉税事项。

    四、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纳税人的重点企业,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放宽发票的供售限额,并简化供售手续。

    五、制定和实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和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提高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重点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对其中属于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召开特邀监察员聘任大会

  2010年1月22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召开了特邀监察员聘任大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新联,北京市委统战部副调研员龚玉玺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孔繁琪,市局党组纪检组副组长顾淑萍和市局办公室、监察室、纳税服务处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是民主党派参与政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制定的《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北京市国税系统各区县(地区)局、直属分局聘任了特约监察员218名,他们在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央统战部、监察部等七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北京国税局积极落实工作意见,与市委统战部联系,决定聘任八位民主人士成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并将开始履行为期两年的特约监察员之职。

  吴新联局长在讲话中强调:“我们真诚地希望特约监察员充分发挥社会联系面广、工作经验丰富等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进行监督检查,善于发现和敢于指出问题,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执法、政务公开、优化服务、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的桥梁纽带、监督谏言和参谋宣传作用。”八位特约监察员分别表示,一定不辱使命,积极工作,为北京国税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此次聘任大会的召开,标志着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工作又开辟了新的途径。

  8.欧盟委员会:起诉法国征收惩罚性电信税

  欧盟委员会表示,正就征收惩罚性电信税一事起诉法国,该税收违背了欧盟法律。

    综合外电1月28日报道,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28日表示,正在针对法国政府向电信运营商征收电信税一事起诉该国,该税收是一项行政负担,违背了欧盟法律。

    欧盟委员会称,法国政府向电信运营商征收特别收入税,用于补偿广告收入下降的公共电视行业。

  9.英国首相布朗:对金融业征税可以帮助穷国

  英国首相布朗表示,针对金融业的征税措施有助于筹集大量资金,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帮助穷国。

    综合外电1月25日报道,英国首相布朗(Gordon Brown)表示,针对金融业的征税措施有助于筹集大量资金,可用于援助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

    布朗表示,必须寻找新的、具有创新性的融资渠道,以解决贫困和气候变化问题。

  10.巴西政府2009年12月份税收创纪录

  《迈阿密先驱报》1月23日报道,巴西税务局21日表示,由于零售业和车辆销售增长,巴西联邦政府2009年12月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1.5%,共征收税收411亿美元,创月度最高纪录。巴西税务局预计2010年全年政府税收将增长5-6%,恢复到经济衰退前的水平。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外国财税法:匈牙利宪法法院废除不动产税   (财税法网)[2010/2/1]
·税法基础知识:税与费有什么区别?   (财税法网)[2010/1/24]
·财税法新闻:2010年1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财税法网)[2010/1/21]
·外国财税法:英国政府征收银行业奖金税造成悲喜几何?   (财税法网)[2010/1/19]
·税法基础知识:税收的特征有哪些?   (财税法网)[2010/1/19]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