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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9年1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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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纳税人争搭政策“末班车”,推动相关税收创新高

  由于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和二手房交易营业税优惠政策将于年底终止,最近,我国汽车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掀起了一轮购车和二手房交易的热潮。纳税人纷纷争搭政策“末班车”,推动相关税收创出今年新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今年11月,全国车辆购置税实现111亿元,同比增长89%;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实现8亿元,同比增长310%;契税实现46亿元,同比增长81%。

    今年年初,为振兴汽车产业,国家决定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提振了汽车行业的信心,同时也调动了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今年前11个月,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227万辆和1223万辆,双双超过1200万辆。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测算,1.6升及以下乘用车销量对整个汽车市场的增长贡献度达到85%。

    由于年底车购税减半政策即将到期,为了抢搭优惠政策“末班车”,纳税人纷纷在年底前启动了自己的购车计划,使今年本来就十分红火的车市年底再现抢购热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显示,11月,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产销两旺,销量达72万辆,其中1.6升及以下轿车销售53万辆,均创出历史新高。由于纳税人激增,不少城市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里排起了长龙,有些地方纳税人从排队到办完手续需要两个小时。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11月份,全国车辆购置税环比增长18.9%,有9个省市车辆购置税环比增长在30%以上。其中,重庆市环比增长46%,上海市环比增长45%,宁波市环比增长44%,湖北省环比增长38%。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随着国务院日前明确2010年车辆购置税按7.5%税率征收,12月汽车销量有望再攀新高,从而再次推高车辆购置税收入。

    与车辆购置税减半政策一样,二手房交易营业税优惠政策也将于年底终止。随着年底的临近,优惠政策进入倒计时,二手房买卖双方也开始最后冲刺。11月,各大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量均出现了一波交易高峰。监测数据显示,11月,北京、天津、杭州、上海、深圳、成都、南京等地二手房成交量、成交价格纷纷创出历史新高。北京、深圳、天津二手房成交量环比增幅均超过35%。上海的二手房也出现“末班车效应”。11月份,上海二手房成交量环比上升18%,均价上涨1.8%。

    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大幅增长,各地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在11月也出现纳税高峰。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专门受理二手房纳税申报的第二税务所业务量最近出现了爆炸式增长。北京二手房交易量最大的海淀、朝阳等区的地税部门为此启动紧急预案,采取增加办公时间等措施应对过户高峰。

    与二手房交易量的大幅增长相对应,11月,与二手房买卖相关的全国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契税环比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环比增长51%,契税环比增长33%。

  2.国家税务总局第四届特约监察员正式上岗

  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第四届特约监察员授聘仪式,聘任了社会各界人士12名担任特约监察员,聘期为5年。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楼志豪出席会议并讲话。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冯惠敏出席仪式,民革中央副主席齐续春、民盟中央副主席索丽生、民建中央副主席张少琴、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何维、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赖明,以及国务院纠风办、中央纪委第二监察室有关领导出席仪式。

    肖捷在这次聘任仪式上强调:“我们真诚地希望新一届特约监察员能够充分发挥社会联系面广、工作经验丰富等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进行监督检查,善于发现和敢于指出问题。”冯惠敏表示:“特约监察员无论是在政风行风建设,还是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等方面,提出任何意见和建议,我们都会认真对待,合法合理的部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在授聘仪式上,民建中央领导代表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讲话,特约监察员代表作了发言。

    据了解,自1996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共聘请了3批24人次特约监察员。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共有11万余名特约监察员,监督队伍不断壮大,工作领域不断拓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监督。

    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税务系统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社会服务的作用,积极做好特约监察员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8月制定了《税务机关特约监察员管理办法》,2006年与中央统战部、监察部等7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全国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逐步走向纠建结合、协调推进的有效途径,税务部门的形象不断改善,社会满意率不断提高。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有183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356个单位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在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中,全国税务系统近60%的参评单位位居前三名;参加活动的44个省级税务局中,有8个获得免评、18个获得第一名,171个地级、1395个县区级税务局获得第一名。去年,全国国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效信访举报比上年下降27%,今年上半年又比去年同期下降19%。

  3.明确权利义务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即发集团董事长陈玉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您”的称谓,有一种温暖和受到尊重的感觉。她认为,这简单的一个字,反映出税务部门征税观念和对征纳关系定位的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并负有10项义务。公告的行文非常有特点,全文对纳税人都称呼为“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公告形式,“打包”公布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告一出,立即引发社会热议,肯定者有之,期待者有之。日前,记者采访了多家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听取他们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专家认为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得税收在“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更多“人性”。

    陈玉兰认为,过去纳税人权利的界定比较模糊、抽象,而今权利明晰之后,有利于纳税人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她对纳税人14项权利中居第一位的知情权非常看重,她认为这给纳税人行使税收监督权等权利提供了前提条件。纳税人只有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心中有数,监督起来才能理直气壮。“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的发布,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她说。

    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昭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后,他深感其出台的意义重大、深远。朱昭最大的体会是,公告强调了征纳双方的对等关系,体现出对纳税人的人文关怀。过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只有零星体现,不够系统和集中,许多公民对自己是不是纳税人不是很清楚。公告的发布,有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其在纳税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告知纳税人所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方便其准确、快捷地完成纳税事宜,也可促进其纳税遵从度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行政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也使征纳双方从名义上的平等向实质上的平等迈出一大步,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赖衍达也表示,明确纳税人的多项权利和义务,体现出对纳税人的极大尊重,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一直以来,国家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对其进行明确,让纳税人不仅能感受到纳税光荣,更能感受到国家对纳税人的尊重。

    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孙威告诉记者:“在很多纳税人看来,与税务部门打交道有意无意间总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希望权利和义务的公布能够改变人们的这种看法。”但他更希望,公告内容能从纸面上落实到税务部门的行动中,充分做到尊重广大纳税人的权利。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也有人对记者表示,关于纳税,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就是“纳税光荣,逃税可耻”,但这话只是对纳税人义务的强调,却并没有告知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如果纳税人总是处于一种权利模糊的状态下,就会错以为自己只有纳税义务,没有对等的权利。这也自然导致人们消极地对待纳税,从而引发逃避缴税行为。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赵杰博士对政府行为素有研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权利和义务放在一起公布,而且以2009年1号公告的形式来发布,彰显出国家对税收征纳双方地位同等的重视和强调。税收具有“三性”,分别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此前民众了解较多的是强制性和无偿性,本次权利和义务的发布,是对法定固定性的进一步丰富。“税务部门对征纳关系进行重新定义,使得税收在‘三性’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更多‘人性’”。

    在赵杰看来,公告规定的14项纳税人权利共分为3大类。前3项权利知情权、保密权和税收监督权,属于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总体性基本权利;权利的第4项到第9项,包括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等,是从方便纳税人完成纳税义务的角度确定的,也表明在不违背法定规范性的前提下,政策具有宽松性和灵活性;第10项到第14项权利,主要涉及纳税人质疑政府行为,要求赔偿等方面。

    赵杰说,明确权利义务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提高征收效率。同时,要保证纳税人享受到这些权利,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纳税服务的模式和流程都应及时进行创新。他还表示,在公告的基础之上,接下来各级税务部门还要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进行一些必要的解释和宣传,让纳税人具体了解应如何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4.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明年起延长

  从明年1月1日起,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将从90日延长至180日,以解决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同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据了解,从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90日的抵扣期限相对较短,部分纳税人因多种原因导致扣税凭证逾期申报,使得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了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90日的抵扣期限延长至180日。

  5.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2月24日至25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今年税收工作情况,部署明年税收工作任务。

    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亲临税务总局,看望税务干部职工,就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情况进行考察,并出席税收工作座谈会。李克强指出,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克服困难,勤奋工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推进财税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结构性减税措施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实践中得到了贯彻落实。关于明年的税收工作,李克强强调,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仍然十分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和组织税收的措施,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和服务保障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民生改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法制办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什么是限售股?此次对限售股征税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二、问: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问:为什么要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实施免税政策?

    答: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市场,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实践证明,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四、问:对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20.4-17.96=2.44万元

  五、问: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考虑到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2009年12月31日前,我国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六、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如何做好工作?

    答:政策公布后,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将会及时做好政策实施所需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的设计、印制和发放以及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调整、测试等各项工作,确保此项政策顺利实施。同时,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如征税的具体范围、税款计算、征收方式等问题,及时做出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7.成品油税费改革:平稳实施 成效显著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一周年座谈会。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宁吉喆,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部分地方财税部门的负责同志,石油石化企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50多人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代表围绕成品油税费改革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座谈。

    2008年底,党中央、国务院抓住国际原油价格下跌的机遇,果断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同时,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及时足额安排资金,补助各地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山东、江苏等13个省份已率先一次性取消该项收费,共撤销二级公路收费站点1430个,占全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总量的74%;涉及公路里程7.7万公里,占全国同类公路里程的77%。

    今年1-11月,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税收收入2281亿元,这些收入专项用于替代养路费等“六费”支出,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增加对种粮农民、公益性行业和部分困难群体的补贴。中央财政今年已拨付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151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795亿元。同时,拨付了2009年上半年渔业等六大行业油价补贴资金共计105亿元。在确保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全力做好人员安置的财力保障工作。截至11月底,海南、云南、宁夏等地已完成全部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辽宁等省已完成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其它各省(区、市)也在积极推进人员安置工作。

    一年来的情况表明,成品油税费改革平稳实施,成效显著。改革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公平了税费负担;建立了以税收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了交通事业的发展;建立了以税收调控能源消费的新机制,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减排。

    来自北京、辽宁、江苏、江西、湖南、广东、四川、陕西、新疆等地财税部门的负责同志介绍了当地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实施情况。他们认为,成品油税费改革时机把握恰当,方案设计科学缜密,充分反映了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改革过程平稳顺利,改革成效十分显著,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改革体现了我国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把经济体制改革往纵深方向推进的决心和信心,是一项顺应时代要求、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科学决策。财政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科学合理确定“六费”收入返还基数,既确保了地方的既得利益,又适当考虑了增量因素,并及时足额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调整征收管理系统、制定并督促各地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事前监控,强化事后管理,实现应收尽收,从税收收入上确保了改革目标的实现。

    来自地方交通部门的代表指出,成品油税费改革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明显地减轻了企业和社会负担,改善了投资环境,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人民群众出行更加便捷。改革后,人心安定,队伍稳定,公路建设更快,群众受益更多,体制机制更顺,政府形象更好。

    来自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和陕西延长石油等企业的代表指出,成品油税费改革是继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和增值税转型两大税制改革之后,我国推出的又一重大财税体制改革举措,有利于降低对石油资源过度依赖,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有利于缓解石油企业保障供应的压力,增强了消费者节能意识,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与会专家高度评价了成品油税费改革。他们认为,成品油税费改革时机准、魄力大、措施实、运行稳、效果好、影响远。成品油税费改革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是我国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又一成功范例,也是我国政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改革的成功实施,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抢抓机遇、果断决策的智慧和胆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驾驭宏观经济的能力。

    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说,从决策理念上看,是“绿色新政”,开“绿色税收”、“绿色改革”之先河;从决策机制上看,时机准确,决策及时;从实施效果上看,短期增加了税收收入,长期促进了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成品油税费改革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积极举措。中国社科院高培勇研究员表示,成品油税费改革是规范税费制度、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积极举措,是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的政策创新,是一次一举多得、多方共赢的改革实践。首都经贸大学丁芸教授表示,成品油税费改革实现了规范政府收费,理顺税费关系,建立筹集公路发展资金新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优化经济结构等多重政策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财政部科研所刘尚希研究员认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择机出台成品油税费改革,对于确保财政收入较快增长,提振信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税收科学研究所靳东升研究员表示,由于改革抓住了有利时机,目标定位清晰准确,广泛听取民意,兼顾各方利益,才确保了改革取得巨大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在座谈会上指出,成品油税费改革在费改税的基本政策目标上,增加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不仅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且有效缓解了各方利益的矛盾。这次改革没有开征新的税种,而是在现行税制框架内,采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进行,体现了简化税制的要求,降低了改革成本。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宁吉喆认为,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一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公平了税负,规范了税制,而且促进了节能减排,促进了公路运行机制的规范,影响深远。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成功实施,积累了有益经验,也进一步坚定了深化改革的信心。

    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改革预期目标顺利实现,在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深远的作用。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个科学规范的交通资金筹集和分配新机制已经初步建立;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税收收入已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公共财政对交通事业的保障能力大大增强;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平稳有序展开;人员安置所需资金得到了充分保障;种粮农民、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得到了及时足额的补贴。

    谢旭人部长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不断加强收入监管,为改革实施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二是督促各地规范交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适应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新的普通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四是继续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机制,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8.2009年财政支农投入再创历史新高

  2009年,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三农”投入规模创历史新高。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农”支出达7161.4亿元,比上年增加1205.9亿元,地方财政也不断加大投入,为夯实农业基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支持下,2009年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形势总体好于预期,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民就业形势有所好转,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亮点。

    加大惠农补贴力度,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中央财政安排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四项补贴1230.8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其中,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795亿元,比上年增长11%,同时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农机具购置补贴130亿元,增长2.25倍,补贴种类由9大类扩大到12大类,补贴范围覆盖到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农作物良种补贴154.8亿元,增长25.4%,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国实现全覆盖,大豆良种补贴实行东北地区全覆盖。启动马铃薯原种补贴政策试点,落实畜禽良种补贴政策。支持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

    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支出2642.2亿元。增加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投入,启动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和扶持范围,推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启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加强中低产田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农业县(市、区、旗、场),支持开展粮棉油高产创建示范。完善生猪、奶业、发展扶持措施,先后两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支持农民培训工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扩大补贴范围。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扩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推进草原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增加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投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农业生产救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动物防疫和防汛抗旱。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2693.2亿元。提前一年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目标,全国近1.5亿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教课书政策,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112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获得生活费补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全国10%左右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大农村低保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扎实推进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工程。继续加强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实施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以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不断完善相关操作办法,提高财政补贴使用效益。

    推进改革创新,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支持18个省份全面推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首批14个试点省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选择3个省(市)开展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拓宽支农投入渠道。对涉农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支农业务实施补贴和奖励政策,支持农业银行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增强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

  9.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10年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200亿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加快了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拨付进度,2009年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1300亿元已全部下达。近日,中央财政又提前下达四川、甘肃、陕西三省2010年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200亿元,其中:四川170亿元、甘肃20亿元、陕西10亿元,用于支持三省城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防灾减灾、产业重建等方面3200多个与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建设。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2215亿元,占3000亿元基金总规模的73.8%。下一步,中央财政还将继续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加快下拨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为力争两年内基本完成原定三年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10.中央财政预拨2010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430亿元

  近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向地方预拨2010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430亿元,其中城市低保补助资金257亿元,农村低保补助资金173亿元。同时要求各地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时足额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手中,确保他们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11.中央财政预拨2010年就业专项资金232亿元

  近日,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各地预拨2010年就业专项资金232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做好就业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就业增长。

  12.中央财政预拨2010年优抚安置补助资金213.2亿元

  日前,中央财政预拨2010年优抚安置补助资金213.2亿元,用于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以及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和机构经费补助,并要求地方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13.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24亿元

  为保证2009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近日中央财政下拨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24亿元,专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免学费补助和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补助。

    经国务院批准,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专业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对各级财政部门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免学费实施方案。二是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省对困难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规范有效的使用。四是要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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