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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9年9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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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以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 以风险为导向强化管理

  9月8日~9日,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到会讲话。他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防控税务风险,实施专业管理,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改革创新,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新路,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与效率。

    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是总局党组为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200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各地国税局陆续组建省级大企业管理机构。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已基本完成本级大企业管理机构的组建,地市一级的大企业管理机构正在抓紧组建中。各地省级地税局也已陆续明确承担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责的机构和责任单位。

    王力指出,大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大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弥补现行大企业税收管理中的不足,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顺应税收管理国际趋势、推进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王力要求,在大企业税收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法权威;坚持个性服务,提高税收遵从能力;坚持风险导向,防范控制税务风险;坚持专业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全国工作一盘棋;坚持改革探索,不断开创新局面。

    王力强调,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正确处理优化服务与加强管理的关系。要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企业的自我遵从能力,防范风险于未然。在此基础上,把有限的管理资源放在应对少数故意性税收不遵从上,通过加强管理及时纠正他们的不遵从行为,确保以最小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管理效益。第二,正确处理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关系。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以“三不变”的原则为前提,即日常税收征管事项属地管理不变、税款归属和入库级次不变、国地税分工不变。在大企业管理与服务上,要在充分发挥专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各自优势的前提下,明确大企业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的职责范围,形成属地管理和专业管理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优势互补关系。第三,正确处理大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与其他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关系。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是正确处理大企业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关系的一种实现形式。各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协调运转机制。

    最后,王力对近期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主要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抓紧完成省和地市两级国税局大企业管理机构的组建,明确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管理能力,选择一部分本地区大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专业化管理,做好纳税服务;要落实《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引导和帮助定点联系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尽快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并逐步制定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由总局统一组织建设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大企业涉税信息的增值应用和在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信息共享;加强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与各地税务机关的上下配合,共同做好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继续做好部分大企业税收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建设一支过硬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干部队伍,同时,结合部门和岗位特点逐步建立廉政风险控制的各项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张志勇作了大会总结。他强调,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开拓新的工作领域,寻求新的工作方法,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要树立高度的全局观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企业税收工作。

    部分省、区、市主管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省局领导,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的人员参加了会议。

  2.突出抓好部门内控机制建设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国家税务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于9月10日召开。会议总结了今年前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总局机关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情况,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冯惠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在京的总局领导出席了会议。

    在会上,肖捷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四条意见: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廉洁自律的表率,要切实加大有关制度的执行力度,大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他要求,各个单位要认真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落实。

    肖捷指出,总局机关是全国税务系统的领导机关,在各方面都应该成为全国税务系统的楷模。总局机关的廉政状况,直接关系到全国税务系统的形象,关系到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作廉洁自律的表率,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更加自觉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与此同时,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日常研究制定政策、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做到防微杜渐。

    最近一个时期,中纪委连续下发了一系列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规定。肖捷要求各个单位都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他强调,要重视和加强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党风带政风、促行风;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税收的高度,切实抓好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组织好对中央下发文件的学习,对照文件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

    他特别强调,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是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税务系统推行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是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是税务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两权”监督制约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对强化源头治理、防范廉政风险和职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实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审核评估,力求取得实效。

    总局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冯惠敏从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风行风建设等八个方面总结了今年以来总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几项重点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二是要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是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五是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六是加强对中央“四个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冯惠敏强调,近期,根据中央的精神,总局将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及总局《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确保全年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会上,总局机关各司负责人就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情况作了汇报。

  3.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

    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王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没有全年奖金。(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数(3000÷12=250元)查找适用税率,250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150(元)。

    (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175元。

    2.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8000×10%-25=1775(元)。

    (3)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4.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见前例)。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据我们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5.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出台了哪些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财税[2009]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则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上述三个文件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我们将认真落实好这些文件。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6.近日,有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新的调整,特别是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必须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

  7.财政部在香港举行人民币国债发行推介会

  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香港举行人民币国债发行推介会,向部分配售银行和投资者介绍人民币国债发行的有关情况和安排。此次人民币国债将于9月28日正式发售,发行规模60亿元,分为3个期限,其中2年期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5年期国债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3年期国债将视认购情况在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之间配售。零售部分将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具有重要意义。此举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促进香港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支持香港巩固和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体现了内地与香港两个金融体系的互动、互补和互助关系。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币国债具有中央政府主权信用支持,将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稳健的人民币投资工具,进一步促进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多样化,相信会受到投资者的热烈欢迎。

    推介会上,承销银行代表对人民币国债的发行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演示。此次人民币国债发行将采用较为简化的销售流程,为投资者购买人民币国债提供便利。投资者可以通过柜台、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三个渠道进行认购,手续更加简便,预计认购时间将大为缩短。

    本次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国债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任联席牵头行及入帐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等众多银行将参与此次人民币国债的发售。

  

  8.2009年1-8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2009年1-8月,纳入本月报统计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总体状况进一步趋好,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月度环比增长,应交税金和已交税金今年以来首次实现同比正增长。

    一、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一)营业收入。1-8月,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36803.3亿元,同比下降3.5%,降幅比1-7月缩小1.2个百分点,8月比7月环比增长3.8%。其中:(1)中央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和部门所属企业,下同)累计实现营业收入86205.3亿元,同比下降2.3%,8月比7月环比增长4.4%。中央管理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73475.5亿元,同比下降4.8%,8月比7月环比增长8.1%。(2)地方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0598亿元,同比下降5.4%,8月比7月环比增长2.7%。

  (二)实现利润。1-8月,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8135.1亿元,同比下降19.6%,降幅比1-7月缩小3.2个百分点,8月比7月环比增长4.3%。其中:(1)中央企业累计实现利润6031.4亿元,同比下降13.8%,8月比7月环比增长3.4%。中央管理企业累计实现利润4612.6亿元,同比下降16.8%,8月比7月环比增长4%。(2)地方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2103.7亿元,同比下降32.6%,8月比7月环比增长6.6%。

    (三)应交税金。1-8月,国有企业应交税金12252.7亿元,同比增长1.3%,8月比7月环比下降4%。其中:(1)中央企业累计应交税金9286.6亿元,同比增长4%,8月比7月环比下降6.8%。(2)地方国有企业累计应交税金2966.1亿元,同比下降6.2%,8月比7月环比增长5.8%。

    (四)已交税金。1-8月,国有企业已交税金12853.6亿元,同比增长0.9%,8月比7月环比下降19.5%。

  (五)成本费用和盈利水平。1-8月,国有企业成本费用总额为128771.4亿元,同比下降2.4%。其中:营业成本同比下降4%,降幅比1-7月缩小1.1个百分点;财务费用同比增长12.6%,增幅比1-7月下降3.2个百分点。

    销售利润率为6%,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成本费用利润率为6.3%,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净资产利润率为5.3%,同比下降2.1个百分点。

    中央企业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分别为7%、7.6%和6.3%;地方国有企业分别为4.2%、4.3%和3.6%。

    (六)存货。1-8月,国有企业存货同比增长7%,增幅比1-7月下降1.4个百分点。存货周转率为2.8次,比去年同期减慢0.3次。应收账款周转率为6.6次,比去年同期减慢1.1次。平均总资产周转率为0.4次,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二、主要行业效益情况

    1-8月,钢铁、有色、石油、机械等行业利润降幅收窄;煤炭行业利润连续下降;石化、汽车等行业盈利增长明显;建材、施工房地产、烟草等行业效益相对稳定。

  

  9.财政部通知明确2009年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政策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为确保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财政补贴管理的有关事宜。

    据财政部介绍,为促进国内玉米深加工企业提高开工率,缓解粮食库存压力,经国务院批准,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一定规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定向销售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中央财政对划转地方并付诸加工的临时存储玉米给予省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定额补贴。

    通知规定,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采取先整体划转给各省(区)政府转作地方临时储备、再由省(区)政府统筹安排定向销售给本地区玉米深加工企业的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对粮权划转地方政府,并在规定期限内(即粮权划转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实际加工的玉米,中央财政对省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中央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定额补贴,根据符合上述要求的已加工玉米数量,按照每吨150元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对粮权已划转地方政府,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加工处理的玉米,不享受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政策。各省(区)享受补贴的已加工玉米数量、补贴总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改、粮食、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等单位审定,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通知同时规定,各省(区)补贴资金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申报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政策启动后,中央财政先行预拨部分定额补贴资金。2009年12月31日加工截止期后,根据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企业实际加工定向销售玉米的数量,中央财政核定实际补贴总额与各省(区)办理清算,并于2010年初补拨应拨未拨的补贴资金。

    此外,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划转为地方临时储备,执行《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划转价格,划转价格与库存成本(含挂牌收购价格、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经批准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之间的价差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亏损补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玉米划转数量核定。若划转数量与库存统计账面数量存在差异,差异部分的玉米不予补贴。中央财政确认价差补贴总额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由其负责归还银行贷款。价差补贴资金拨付到中储粮总公司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逾期归还产生的利息,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自行承担。

    财政部表示,此项补贴政策是国务院为提高国内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缓解东北玉米产区仓储压力,采取的一次性临时措施。相关地区和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将补贴资金管好用好,确保定向销售政策的顺利落实。

  

  10.财政部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

    根据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四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补助地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早研究、早报告、早解决。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建设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加快预算执行,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此外,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通知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和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基建资金预算执行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不下或缓下项目投资计划。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建设投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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