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①欠缴税款公告制度。《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这一制度和税收优先权制度密切相关,对于促使纳税人及时纳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②欠税设定担保说明制度。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这一制度和税收优先权制度也有密切的关系,使纳税人的相对人在知晓纳税人具体欠税的情况下,再决定抵押或质押的设定事宜,这种做法有助于协调税收债权和有担保普通民事债权的矛盾。③合并、分立时的税款缴纳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时,必须先履行债权保障程序,即依法向其债权人通知或者公告合并、分立事宜,在依法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后,才能进行合并、分立。这主要是对普通债权的保护,并不涉及税收债权。实践中利用法律空白,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欠、逃税款的案例颇多。《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对防止欠、逃税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制度是,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④处分不动产和大额资产的报告制度。《税收征管法》第49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所谓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⑤解散、撤销和破产时的报告制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⑥清税离境制度。这也是各国和地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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