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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9年9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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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要求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出台《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更加规范、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新出台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围绕办税服务厅的职能定位和主要工作职责,对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方式,办税环境建设,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激励机制和考核监督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联合办税、同城通办服务。在办税环境建设方面,《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据介绍,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还配套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指引,包括《办税服务厅行为规范手册》和办税服务厅礼仪规范专题片等。截至200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共有办税服务厅18206个,其中,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7144个,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11062个。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办税服务的主要机构和场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展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打造规范化、标准化的办税服务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6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作出调整。《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在《通知》所附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民用飞机及发动机和机载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17个种类的装备和产品。《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企业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据悉,对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今后将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3月31日,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安排的框架内,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3.69家单位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日前公布。包括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在内的69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将继续审核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定期公布名单。

  4.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税务总局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和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能。《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及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办法》,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完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政风行风建设的新成果取信于民。《意见》提出,到2012年,要进一步健全齐抓共管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机制和税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准则,初步形成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纳税服务更加优化,解决损害纳税人利益突出问题的成效更加明显,有效投诉不断减少,纳税人满意度有新的提高。《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强化对“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能,更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创建作风优良、群众满意的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意见》强调,要大力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员,通过清理职权、科学分权、公开亮权、制度控权,实现各部门由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防控转变,强化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促进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意见》首次明确,要着力解决信息技术运维中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信息技术运维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税务信息化项目。《意见》要求,各级党组和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政风行风建设,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的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要对重大事项亲自部署,对重点工作亲自督促,对重要问题亲自协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协助党组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风行风建设纳入税收工作总体部署,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定期报告等有效形式,开展自查自评自纠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据了解,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近年来始终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群众满意的税务机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2008年,在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中,全国税务系统有近60%的参评单位名列群众满意率前三名。其中,参加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的44个省级税务局中,8个单位获得免评,18个单位获得第一名;171个地级税务局、1395个县级税务局获得第一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长冯惠敏指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对于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具有重要意义。

  6.税务总局明确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7.2009年8月份财政收支情况

  8月份,全国财政收入5237.47亿元,比去年同月增加1389.54亿元,增长36.1%。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059.95亿元,同比增长51.2%;地方本级收入2177.52亿元,同比增长19.3%。本月收入增长较快,主要受去年8月份收入基数较低、今年又有一些一次性或不可比增收因素影响。1-8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45909.5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179.88亿元,增长2.6%。其中,中央本级收入24516.39亿元,同比下降1.6%;地方本级收入21393.13亿元,同比增长8%。主要收入项目: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3.4%,国内消费税同比增长75.1%(剔除成品油税费改革增加转移性收入等因素后实际增长10%左右),营业税同比增长10.8%,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2.9%,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2.8%,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同比下降11%,关税同比下降28.9%,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比下降63.7%,车辆购置税同比下降0.2%,外贸出口退税同比增长16.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近几个月来,全国财政收入呈逐月回升态势,1-8月累计收入实现了正增长,但增长幅度比较小,特别是中央本级收入仍然下降1.6%,除与去年同期基数较高有一定关系外,主要是受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减少、结构性减税很多、出口退税大幅增加以及物价下降等因素的影响。1-8月中央本级收入累计增幅比预算要求的增幅低11.4个百分点,完成预算任务仍然艰巨,全年财政收支紧张矛盾突出。8月份,全国财政支出4737.12亿元,比去年同月增加701.38亿元,增长17.4%。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199.27亿元,同比增长16.4%;地方本级支出3537.85亿元,同比增长17.7%。1-8月累计,全国财政支出38625.3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146.15亿元,增长22.7%。其中,中央本级支出8183.69亿元,同比增长19.2%;地方本级支出30441.66亿元,同比增长23.7%。前8个月全国财政支出增长较快的项目主要是:环境保护支出同比增加266.82亿元,增长55.2%;交通运输支出同比增加711.01亿元,增长55.1%(主要是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消费税增收相应安排的公路养护等支出增加较多);农林水事务支出同比增加1166.85亿元,增长52.9%;医疗卫生支出同比增加452.38亿元,增长34.6%;科学技术支出同比增加319.43亿元,增长34.4%;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同比增加499.18亿元,增长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同比增加694.2亿元,增长18%;教育支出同比增加746.5亿元,增长16%。上述重点支出增加额占同期财政支出增加额的70%左右。

  8.全国财政税政工作会议在山东潍坊召开

  9月10日,财政部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全国财政税政工作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2006年全国财政税政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开创税政工作新局面作了研究和部署。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王军指出,三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税政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加强和改善税收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防过“热”,税收调控担重任;二是避趋“冷”,结构性减税显身手;三是推改革,税制建设成就明显;四是夯基础,税政精细化管理迈上新台阶;五是守原则,坚持依法治税不动摇;六是强队伍,税政人才建设取得新进展;七是重合作,税收对外交流蓬勃发展。三年来的税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使得税收收入能力显著增强,税收调控职能不断强化,税收的社会关注度日益增强。王军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但基础还不牢固,财政的收支矛盾较大,税政工作的任务将越来越重、要求将越来越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政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谢旭人部长的指示要求,遵循税政工作的客观规律,牢固树立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不懈地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统筹税政工作,认真总结建国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工作的成果和经验,积极稳妥推进税制改革,灵活审慎调整税收政策,全面实施税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促进税政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会议由财政部税政司史耀斌司长主持。全国人大预工委、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委,财政部税政司及其他司局、单位,全国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的领导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9.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60亿人民币国债

  2009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政府联合发布公告,中央政府将于9月28日在香港发行60亿元人民币国债。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支持,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的财政金融合作,丰富香港债券市场品种,强化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区域化的进程,将会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推动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结算和流通,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有利于促进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发展,将为今后内地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定价基准,带动更多内地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稳步扩大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规模。目前,财政部正在积极推进人民币国债发行工作,将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人民币国债的具体发行条件。届时,人民币国债将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行。

  10.三部门明确:农资综合补贴视价格变动动态调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要视农资价格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该通知自今年起实施。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总体目标,就是根据化肥、柴油等主要农资价格上涨情况,在综合考虑当年粮价变动促农增收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合理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实行动态调整,弥补农民种粮的农资增支,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部门强调,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应坚持“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基本原则。 通知指出,弥补种粮农资涨价增支应统筹考虑农资涨价幅度、粮价变化水平和财政补贴力度等因素。当农资价格上涨时,如果粮价涨幅不大,弥补农资增支则以财政增加补贴为主,适当考虑粮价增收因素;如果粮价涨幅较大,农资增支原则上主要靠粮价增收消化,适当增加财政补贴。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安排补贴增量资金与农资涨价引起的种粮增支联动,补贴额度动态调整,即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上涨较大,导致农民种粮增支较多,中央财政相应多安排增量补贴资金;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没有上涨或略涨,农民种粮不增支或少量增支,中央财政不安排或少安排增量补贴资金。 此外,通知强调,当年农资价格水平低于基期,农民种粮农资支出减少,为保障农民既得利益,中央财政上年已安排的补贴规模在当年不减少。上年补贴规模自动作为次年的存量补贴,由中央财政继续安排。 根据通知,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当年测算确定的农资综合补贴规模,安排次年预算。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上年新增补贴资金连同存量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初拨付,各地力争春耕前将补贴落实到户,支持农民春耕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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