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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辞典:一九五三年税制改革
tax system reform of 1953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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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税制改革之后的又一次对工商税制所作的变革和调整。主要的原则是“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经过3年经济恢复,到1952年我国工农业生产已经达到历史的最高水平,经济方面的巨大变化,引起税收关系的变化。主要问题在于原有的税收是按照商品的流转环节征税,但随着商品流转环节的减少,这种依循商品流转的轨迹设置的税收制度就不能够保证财政税收的需要,要求作出相应的改变。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同时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等有关税收条例和规定,并自1953年1月1日起执行。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试行商品流通税。将货物税中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产品,以及棉纱统销税的征收项目纳入商品流通税的征税范围;并实行一次课征制度,仅对商品的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征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税率,统一计税价格为国营商业机构的批发牌价。②简化货物税。协调了和印花税、工业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的关系;进一步简并税目;改变计税价格并相应调整税率。③修订工商业税。协调营业税、印花税各个税目的关系,对小型商业户及摊贩简化了征税手续。④修订其他各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交易税中仅保留牲畜交易税等。这次税制改革执行的结果达到了最初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其所规定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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