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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9年4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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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5月起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进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作出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后,所有此类产品从贸易救济措施征税之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财政部在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3号)中指出,停止免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由海关按规定恢复征收进口税。

  2. 国家税务总局:船舶车船税由各地交通海事部门代征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对加强双方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两部门在通知中表示,车船税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是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船舶管理,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事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地方政府的经济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船舶数量多、流动性大、分布面广,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各级税务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向税务部门提供船舶信息和协助代征船舶车船税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为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两部门指出,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沟通联系,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此外,对已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税务部门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车船税代征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代征单位的纳税申报时间和内容、代征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换等方面内容,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征管行为。

  3. 中国邮政重组改制评估增值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4号),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按照通知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62,70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结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中尼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明年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9年2月19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的规定执行。

  5.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麦芽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麦芽不属于免税农产品范畴,应按照17%缴纳增值税。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解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中粮食类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6. 税务总局明确23家保税物流中心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中明确,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该政策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7. 一季度实现税收收入13023.58亿元 同比下降10.3%

  财政部通报2009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根据通报内容,一季度累计,全国财政收入14642.0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329.29亿元,下降8.3%。其中,中央本级收入7212.99亿元,下降17.7%;地方本级收入7429.06亿元,增长3%。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3023.58亿元,同比下降10.3%。 财政部表示,3月份,全国财政收入4402.21亿元,比去年同月减少13.74亿元,下降0.3%。其中,中央本级收入2044.58亿元,下降10.3%;地方本级收入2357.63亿元,增长10.3%。3月份全国财政收入降幅比前两个月缩小,与清理、补缴收入入库较多及去年同月基数较低等非经济因素有较大关系,后期财政收入形势仍不容乐观。据介绍,今年一季度累计,全国财政收入14642.0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329.29亿元,下降8.3%。其中,中央本级收入7212.99亿元,下降17.7%;地方本级收入7429.06亿元,增长3%。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3023.58亿元,同比下降10.3%。其中,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2.4%,国内消费税同比增长38.5%(剔除成品油税费改革不可比因素后实际增长3.3%),营业税同比下降1.5%,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6.7%,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0.3%,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同比下降15.8%,关税同比下降23.9%,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比下降86.2%,车辆购置税同比下降7.6%。另外,出口退税1861.32亿元,同比增长29.7%,相应减少财政收入。财政部分析指出,一季度财政收入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入来源减少;二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行结构性减税,包括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单边征收、增值税转型改革减税、对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率、减免个人所得税、对小排量汽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几次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性减收较多;三是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双下降,相应使以现价计算的财政收入减少。

  8.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免缴“三税”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34号)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缴企业所得税等三种税款。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指出,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中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9. 科普单位从境外购买的自用工作带等免进口环节税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2号)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据介绍,获准免税的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二是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三是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10. 税务总局调整安徽中烟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新规格黄山(新概念)等2个牌号新规格、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行核定,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的黄山(新概念)24.5*(62+22)全包装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为每条89.66元;黄山(1993)24.5*(59+25)硬盒翻盖卷烟,为每条5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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