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995年1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同日生效施行。实施细则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限定为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收入、单位和个人作详细解释。“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及开发间接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作20%的扣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单位”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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