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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9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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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安徽各市汽车类车购税征收管理权可下放县国税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49号)明确,批准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县国税局。批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马鞍山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安徽省局同意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2. 广东国税:排粉应比照粮食复制品按13%的税率纳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2009]74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悉,排粉是广东地区的一种传统食品,为纯大米制作。

  3. 江苏地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办、筹资融资、技术创新、产权重组、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

  4. 三部门出台措施为企业减负 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通知》明确,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批准。

  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底截止执行细则发布

  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又公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明确具体的执行细则。《工作规程》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6. 北京公布耕地占用税新标准 最高税额为每平米45元

  继四川、海南、黑龙江及江苏等省市相继发布耕地占用税细则后,北京市政府日前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10号),公布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同时废止。《暂行条例》明确,北京市各区县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延庆县为每平方米35元。

  7. 08年12万个税申报专项检查结束 自行申报情况较好

  2008年,在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首次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相比,无论是在申报人数,还是在申报的年所得额、已缴税额、应补税额上,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全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法执行情况空前关注,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逐渐增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仍有一些纳税人没有依法进行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存在少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为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在全国部署开展了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医院、大专院校等部分行业。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从中选取部分单位进行了检查。目前,专项检查已基本结束。从整体上看,自行纳税申报情况较好,但少缴或未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也不容忽视。据部分省市对601户扣缴单位的专项检查情况统计,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有8399人,已申报的有7240人;没有申报的377人;没有足额缴纳税款的有2054人,少缴、未缴税款2000多万元。此次专项检查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8. 证监会明确煤炭上市公司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问题

  证监会会计部日前发布《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就山西证监局关于煤炭上市公司生产安全费等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了回复。证监会会计部在复函中明确,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比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对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有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9. 北京:个人出租商铺月收入超过5000元按12%缴个税

  针对前一阶段北京市关于出租房屋如何缴纳个税的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地税征[2009]37号),明确指出, 个人出租非住房可以选择分税种纳税和采用综合征收率纳税两种方式,其中采用综合征收率纳税,按照收入是否超过营业税起征点可对应7%和12%来缴纳个税。通知明确,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缴纳:一是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现行各税种政策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二是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即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目前为5000元)(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北京市地税局同时提醒:上述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自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执行之日起,从事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纳税人,已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手续。

  10. 新疆地税:举报发票违法 罚金的50%奖励给举报人

  从2009年4月1日起,向新疆地税局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实,将得到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0%的奖励。这是前不久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一条规定,这也是新疆地税局和财政厅首次针对发票违法行为制定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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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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