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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计税价格折射诚信缺失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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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自2004年12月2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本次调整涉及的车型共有600种左右,这是今年第3次调低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也是本年度最后一次。汽车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是税务管理中的一个小环节,但是从中可以折射出众多税法、经济法、民法和诉讼法问题,甚至可以反映我国法治建设以及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计税价格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计税价格乘以税率就等于应纳税额。因此,计税价格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也就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最低计税价格是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算应纳税额时所采用的交易价格的最低水平。如果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所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照纳税人申报的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最低计税价格的制定及其调整有可能违背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基本税收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等要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最低计税价格的制定及其调整有可能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变更法律所规定的税收要素。如果某一品牌汽车的最低计税价格高于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价格则相当于提高了该税种的税基或者税率,也可以认为对该税种进行了加征。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相对于同类产品而言,提高最低计税价格相当于提高本产品的价格,也就相应降低了本产品本来应该具有的销售数量,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为了保证本产品的销售数量有可能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的方式自己承担这部分本来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的税款,相当于变更了这部分税款的纳税人。

  最低计税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有可能侵犯到纳税人的权利。依法纳税既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也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即税务机关无权要求纳税人缴纳超过依照法律规定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当最低计税价格高于公平市场交易价格时,税务机关就要求纳税人缴纳了超过依照法律规定纳税人本来应该缴纳的税款,也就侵犯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最低计税价格等于或者稍微低于公平市场交易价格,也有可能侵犯个别纳税人的权利。因为市场价格是浮动的,个别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价格有可能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但是其中并没有关联交易或者避税的嫌疑,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就应该按照其交易价格计算应纳税额,但是,税务机关规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以后,纳税人就必须多缴纳税款,其权利就受到了侵犯。

  由于最低计税价格可以影响产品的价格,因此,最低计税价格如果偏离了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的话,就会导致产品价格的扭曲,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无法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价格杠杆就有失灵的危险。如果税务机关确定和调整最低计税价格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就会导致某些企业利用税务机关的这种权力降低本企业产品的最低计税价格、提高与之竞争的商品的最低计税价格,其背后所蕴藏的当然就是权钱交易,其在市场上就会导致同类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上述最低计税价格的弊端与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都需要有一个解决的机制,即当税务机关制定和调整最低计税价格的权力侵犯了纳税人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时,权利受到侵犯的主体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救济。就目前的法律救济途径而言,由于这种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无法提供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虽然可能提供一些救济途径,但是由于这一权力往往由国家最高税务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行使,行政复议难以发挥应有的救济作用。总体来讲,这种权力的行使没有法律的救济途径,纳税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只有通过媒体、舆论以及意见反馈等非法律途径寻求救济。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3次调整汽车最低计税价格本身就说明了最低计税价格有可能违背公平市场交易价格,这种违背行为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媒体、舆论以及其他非法律途径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部分救济了纳税人的权利。

  最低计税价格并非一无是处,这一制度的最大作用在于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防止纳税人逃税、避税和偷税。如果没有最低计税价格,销售商与消费者可以通过虚假的合同和发票来规避车辆购置税以及其他税收,这样,国家的税收利益就没有保障了。国家的利益受到侵犯相当于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都受到了侵犯,而从中所获益的并不是全体纳税人,而只是那些逃税、避税和偷税的个别人。因此,从维护广大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承认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的合理性。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本身反映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我国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社会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诚信体系,没有虚假合同、虚假发票、虚报交易信息等等,那么,最低计税价格也就没有必要了。正因为目前的中国社会普遍缺乏诚信、普遍存在偷逃税的动机,所以,税务机关采取最低计税价格的制度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诚信体系不仅仅是解决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的基础制度,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基础制度,没有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就不会消失,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的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无法最终实现。

  

【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出处】《经济日报》2004年12月30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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