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实践 »  近期热点文章 » 文章内容
新中国成立60年:建立起较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
刘剑文

】【关闭】【点击:6208】
【价格】 0 元
【正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加强财税立法,促进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

    

     一、我国财政收入法律制度

  

    1.税收法律体系的确立。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很重视税收立法,如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就规定了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而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税条例》则是建国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意义上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对个人所得课程的法律。1980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又于1981年制定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我国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税率和税收管辖权。特别是在1994年,我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与1994年税制改革相适应,我国也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由《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组成。目前的税收征管程序法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在税收救济程序法方面,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为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国家税务总局废止了1993年11月6日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重新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税收行政诉讼则适用《行政诉讼法》。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税收立法又取得了新的进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月1日起废止1958年以来实施的《农业税条例》。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决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相继停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但仍保留开征烟叶税。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开征烟叶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1600元,2007年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并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2000元。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06年8月,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2008年12月18日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中规定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逐步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性的转变,恢复了税收的中性功能;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此外,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

  

    综上所述,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快速稳步增长,保护纳税人权利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非税收入的规范体系。在费用方面,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我国也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规范。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对进出大连等26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1988年12月5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对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教育经费;199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予以规范。

  

    在政府性基金方面,从1996年开始,财政部连续颁布了《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专款专用的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加以规范。

  

    在国债方面,我国在1981年颁布了《国库券条例》,此后,1982年~199年又连续颁布了“年度国库券条例”,1992年我国重新制定、颁布了《国库券条例》,对我国国库券发行(程序、方式等)作了原则规定。

  

  在彩票方面,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彩票管理条例》,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根据我国财政收入取得的来源,我国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些构成了我国财政收入法律体系,为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我国从财政投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方面对财政支出予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对财政投资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对财政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管理散见于相关的经济、行政立法中,如《预算法》、《农业法》、《水法》、《森林法》、《电力法》、《公路法》、《教育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政府有关财政投资的职责权限、投资规模、投资范围、财政投资的调控和监督、财政投资项目管理以及财政投资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

  

    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财政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和确定等问题予以规范,成为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其后被废止。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先后颁发的《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政转移支付办法》、《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政转移支付办法》。

  

    在政府采购方面,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成为我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对政府机关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公共资源的行为予以规范。此外,财政部还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国财政管理法律制度

  

    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改革过去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也对我国中央和地方在所得税收入的收益权予以规定。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在预算管理方面,199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程序等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预算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1995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方面的规定,成为《预算法》实施的必要补充。199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及其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库管理方面,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金库条例》作为国库管理的基本规范性文件,从国库的设置、国库的组织机构、国库的职责、权限、国库的运作等确立了当前我国基本的国库制度。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相继颁布了一些行政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的国库管理制度。

    

   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我国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本的运营,国务院于连续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2007年9月8日发布)等行政法规。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此外,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的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对国有资产管理予以细化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体系。

  

     四、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在财政监督方面,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如《关于平衡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等,对财政违法行为通过财政监察、监督以及相关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确立了我国财政监督的主要规则体系。

  

  

【作者简介】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证——兼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课税模式   (汤洁茵)[2009/7/20]
·从“以人为本”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翟继光)[2009/5/1]
·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和税收逃避的规制新论   (吴政)[2009/3/27]
·我国财税立法的建议与期待   (刘剑文)[2009/1/19]
·制定法律开征燃油税的几个问题   (刘剑文)[2008/11/26]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