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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税立法的建议与期待
---2009年1月1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专家新春座谈会”上的发言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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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下午好!十分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指定我在这次会议上作重点发言。借此机会,我想谈三个问题。

  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主要成就的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拨乱反正,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改革开放为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不动摇,没有一味迎合西方国家的立法思潮,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立法参与和立法博弈的中国特色。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做出重大决策、提出重要立法建议、批准立法规划、通过人大内部的共产党组织及其共产党员,实现对立法的领导。民主党派通过提出议案,通过参加政治协商,通过以个人身份参加人大立法过程等方式,参与立法和立法博弈过程。

  二是紧密围绕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将立法工作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结合起来。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成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立法逐渐走向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例如,2005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全国人大和常务会立法听证之先河;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制度化的重要体现。

  四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立法规划的简要解读

  为了使我国法律体系门类更加齐全、制度更加完备、结构更加严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届立法规划,包括64件法律,其中列为一类项目49件;列为二类项目的15件。我认为实际上不止64件,其中的增值税等单行税法就包括众多的税种立法。

  尽管没有明说,但是可以看到我国财税立法也正在提速。如预算法的修改,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行政收费法的制定、增值税等单行税法都列入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进行审议的行列。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因为财税立法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尚缺乏基本法律框架的法律部门。我国财税法目前仅有五部法律,而且没有一部基本的通则性法律。这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是非常不对称。因此,我们在欢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么多的财税立法列入全国人立法规划的同时,也对税法通则,财政转移支付法等财税法的基本法律没有列入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感到遗憾和惋惜。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的可喜变化是新的立法规划提出要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充分吸收合理成分,对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我们可以期望在未来的时间里,立法将越来越公开透明,同时更加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发挥其专业知识,为中国立法的科学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对我国财税立法的建议与期待

  我作为一名主要从事财税立法的研究者,想提一些有关财税立法的建议和期望:

  一是财税立法应成为中国立法的重中之重。在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财税法越来越重要。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或称之法律集群),涉及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宪法、国际法等。我认为,没有完善的财税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不完美;没有完善的财税法和谐社会的建设会碰到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财税法内容丰富,有三十至四十部法律,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管理法三大方面。财政收入法又包括诸多的税法、公共收费法、公债法、彩票法、国有资产收益法等。财政支出法包括财政拨款法、财政投资法、财政采购法、财政贷款法等。财政管理法则包括财政预算法、政府间财政关系法、财政监督法、国库管理法。

  二是加快财税立法,保障财政民主,使财政民主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目前,民众对财政的关注和期待超过任何时期。例如在当前面临金融危机的压力之下,政府出台了四万亿的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发展,如此大规模的财政支出如何实现,我认为应该注意符合财税法治的原则。不能图一时之快,越是在危机的时候,越是要冷静思考,越是要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考虑,是否应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不少人关注对央企注资的资金来源、条件和和程序问题。

  财政民主包括支出民主和收入民主两方面。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代议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财政民主的路径选择:其一,加强在财政民主与授权立法的协调;其二,完善财政民主的民意表达和利益实现机制;其三,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支出权限和收入范围;其四,保障财政民主对公共财政的实现。

  因此,未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应将财税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外,还要有意识地加强对预算收支和国家重大财政决策、重大项目的审议和监督上来,强化财政民主,进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授权立法。要研究并解决《立法法》与上世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给国务院关于税收方面的两次授权。要强调税收法定主义。

  四是有必要先制定一个统领性的税法通则;加快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要逐渐实现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以及个人申报和家庭申报的选择机制;加快增值税法等单行税法的上升为法律的过程;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立法。

  

【作者简介】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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