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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8年11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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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北京:无原值凭证的虚拟货币交易暂按3%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28日下发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要求对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天,在北京市地税局举行的前三季度税收收入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史晓军详细解释了具体征收事项。史晓军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由扣缴义务人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的,应该由其个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上述规定,在征管细则没有出来之前,北京市地税局暂按如下方案执行:一是对能够提供财产原值的,在扣除交易环节的费用后,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不能提供虚拟货币原则的,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暂按北京市“财产转让所得”中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3%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厦门调整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 19种票被取消或简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填发票,推广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的原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近日调整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发票种类式样和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厦地税发[2008]141号)。据悉,此次调整中,厦门地税局对原有的18种交通运输业和19种服务业普通发票进行简并修订,取消其中23种适用范围窄,用量较少,不便印制与管理的发票,保留总局规定的14种发票,并参考各基层局和纳税人集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增设4种发票。其中,交通运输业取消10种发票,保留8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服务业取消13种发票,保留6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简并修订后,我局管理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普通发票共计18种,比原来减少了19种。新增设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和《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手写无效。发票主要栏目设为“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增设备注栏目,以适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新增设的《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为定额发票,一式三联。版面设置为零十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部分保留的发票在版面金额上有所调整。

  3.四川耕地占用税分四档占用耕地不足1亩最高缴5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 要求四川省内纳税人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办法》明确,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是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是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是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是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此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4.楼市相关行业反应冷热两重天 新政下发并没起波澜

  根据财政部10月22日发布的公告,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1日,中国个人住房新政全面"落地",各地纷纷出招提振楼市人气,但消费者观望依旧。

  5.统计数据显示云南省近7成营业税收入由服务业提供

  服务业在旅游大省云南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服务业对税收的贡献度逐步提高,2007年全省服务业实现营业税收入77.55亿元,占全省营业税收入总额的69%。 随着服务业规模的扩大、领域的拓宽和业态的创新,服务业已经成为云南省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全省服务业从业人员由2000年的389.2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609.3万人,占全省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7%提高到23.7%,提高了6.7个百分点。 在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交通运输邮电等传统服务业继续发展的基础上,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保险,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等为代表的新兴服务业得到不断发展壮大,2007年其增加值占服务业的比重分别为6.3%、9.1%和2.7%。

  6.浙江242家企业被认定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浙江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日前出炉。近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通知(浙科发高[2008]250号),认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242家企业为浙江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通知表示,已认定高新企业有效期为3年。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目前,企业所得税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一般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7.深圳地税:11月起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要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2008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7号)称,从200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对2008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自开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或在网上下载打印(网址:www.szds.gov.cn),如实填写盖章后并提供规定证件、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主要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道路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发票领购簿、税控盘、年度财务报表、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广东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 重点盯辅导期纳税人

  为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514号),要求省内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贸企业管理。据悉,2007年广东省国税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中走逃企业有关情况的通报》(粤国税函[2007]572号,以下简称572号文),对强化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572号文规定执行。

  9.广东:一般纳税人自行生产软件享3%退增值税优惠

  为鼓励和加快广东省软件业的发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就软件产品登记备案、软件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11月1日起执行。

  10.湖北省高新企业认定规定出台 研发费的确认需注意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鄂科技发计[2008]51号),对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减免税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湖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4部门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4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负责湖北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向国家认定办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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