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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8年10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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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北京奥运会和届残奥会餐饮、住宿等服务免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补充说明北京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免征北京奥组委取得的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应税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免征北京奥组委应缴纳的车船税。“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好运北京赛事,其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2.企业个人享税收协定优惠要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通知明确,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此外,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同时废止。

  3.北京:12月起二房东出租房不再享5%综合优惠税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明确表示,自2008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要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不能享受5%的综合征收率。据悉,按照2004年发布的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或再转租行为,本着纳税人自愿和不增加税负的原则,确定分税种计征或按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此次的补充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补充通知》明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二是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据记者了解,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在北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需要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采用综合征收率计征的,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此外,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还明确,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代征代缴。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代征人提供发票。

  4.广东四部门出台办法 细化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事项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细化研发费税前扣除关于研发活动、研发项目等事项,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这里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以下六项不属于研发活动范畴:㈠ 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㈡ 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㈢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㈣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㈤ 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㈥ 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办法》要求,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和广东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除上述定义外,《办法》还明确,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研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㈠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㈡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获得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㈢ 研究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办法》明确,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八项:一是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是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三是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四是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五是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六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七是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八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九是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明确,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必须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申请扣除企业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首次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初审材料,并接受相应审核。

  5.湖北:地震灾害中损失严重的个人可免征50%个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求,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震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12号),对抗震救灾及震后重建税收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08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按50%征收。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房产税方面,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契税方面,对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持灾区县(市、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征收契税。资源税方面,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减按50%征收2008年度应缴纳的资源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方面,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6.江西规范企业年金税前列支 废止按8.33%列支优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352号)称,近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70号)称:鉴于国务院令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企[2008]34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有新的明确规定,赣府厅发[2006]28号文中8.33%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执行国务院令512号和财企[2008]34号文的新政策,即: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7.前三个季度全国税收完成46065亿元 总体增势良好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税收收入规划核算工作会议上获悉,前3个季度全国税收完成46065亿元,同比增收8904亿元,增长24%,总体呈平稳较快增长态势。今年前3个季度全国税收收入中,国税局组织收入31795亿元,同比增长22.5%,增收5837亿元;地税局组织收入14270亿元,同比增长27.4%,增收3067亿元。各主要税种收入形势良好,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共完成21909亿元,同比增长20.5%,增收3730亿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入库13213亿元,增长30.3%,增收3073亿元。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收也都保持较快增长。前3个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4224亿元,其中退税2703亿元,免抵调库1521亿元。

  8.江西出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1月1日起试行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赣国税发[2008]195号),明确江西境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税务登记等征管事项,并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办法》明确,江西省、市、县国税机关非居民税收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二次同海关、外贸、发改委、工商、教育、文化、外汇管理、地税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并予以登记、发布、核查。外国投资者转让江西境内企业股权,江西境内企业应将股权转让合同书面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对预提所得税,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管理。

  9.指使他人虚开发票1.3亿多商丘一企业经理被判死缓

  一个“空壳”棉麻总公司经理,通过指使他人虚开棉花收购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攫取国家利润1500多万元,涉案金额1.3亿多元。10月24日,记者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张明刚近日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4年有期徒刑不等。2007年5月,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经侦大队通过调查发现,商丘市梁园区棉麻总公司从2006年11月以来,开具了大量增值税发票,显示该公司应该有大量业务往来,但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倒闭四年,不可能再有大量业务。通过成立专案组深入侦查,该公司经理张明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据查,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张明刚在担任商丘市梁园区棉麻总公司经理期间,在公司没有实际收购棉花业务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为其虚开1.89万份河南省棉花收购发票作为进项,涉案金额1亿多元。同时在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为多家单位虚开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以票面吨数115元左右的价格出卖,价税金额1.3亿多元,张明刚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税款,虽经税务机关追缴一部分,仍有近400万的税款损失无法追回。2008年10月1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明刚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务管理制度,指使被告人张冬梅、王跃华大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左祥伟、王传新、罗红彬在张明刚和多家单位之间起到中介作用,其行为系介绍虚开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小于张明刚,均系本案从犯,张冬梅、王跃华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王跃华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应从轻处罚。根据审理,商丘市中院作出以上判决。

  10.吉林省地税系统10月起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07号)称,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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