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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8年10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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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中央将重用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10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表示,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决定》明确,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为了保证上述任务的是顺利完成,我国将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四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五是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六是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决定》指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

  2.9月份全国财政收支情况公布 出口税同期减收183亿

  根据财政部近日公布的《2008年9月份财政收支情况》显示,今年1-9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48946.86亿元,同比增长25.8%,其中,中央本级收入27098.51亿元,增长25.5%;地方本级收入21848.35亿元,增长26.1%。分税种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共完成419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退183亿元,相应体现为减收。据介绍,今年1-9月累计,国内增值税同比增长21.4%,国内消费税同比增长17.4%,营业税同比增长19.2%,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长31.8%,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21.7%,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同比增长32.9%,关税同比增长3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共完成419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退183亿元,相应体现为减收。

  3.安徽:个人分得企业清算剩余资产按红利所得征个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8]407号)表示,对于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大连地税:三类重大税案可复核案值要在500万以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地税函[2008]98号),对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案的复核职责、范围及程序等工作给予明确。并自2008年7月18日起执行。通知明确,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下称重大案件)复核,是指市局对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以下统称基层局)调查终结,已形成本单位处理意见且符合重大案件复核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的审核、复查活动。重大案件复核实行基层局审理、市局复核的工作制度。市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执法委员会专业会议负责复核重大案件;市局稽查处负责重大案件的初核工作;市局政策法规处作为执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提交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的重大案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具体工作按照执委会制度规定办理。通知明确,大连地税复核的重大案件包括:涉案税款总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违法性质严重、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市局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案件。通知要求,大连市各基层地税局应当建立本单位重大案件管理台帐,记录本单位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市局执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年度内查办重大案件的数量、涉税金额、执委会审议案件情况、案件执行情况等,并同时报送重大案件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7月1日起 内蒙古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获悉,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该局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内地税字[2008]188号),规定将严格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管理,对区内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和逐级备案制度。据悉,根据最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6元,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1元,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阿拉善盟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这个办法还规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25%;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江西:下月起购车保险须一次性缴齐保费和车船税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11月18日起,全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届时,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只有一次性缴足全部保费和车船税,投保人才能拿到保单,保险合同才能正式生效。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孙明才说,实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后,投保人可用银行卡、支票转账、网上支付或到保险公司柜台缴交现金等方式缴纳保费和车船税。这项制度的核心实质是:每张保单的生成都以其保费的全额缴纳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真正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单”,杜绝未交钱先出单。对于不能实施这种制度的财险公司将自行停止销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据介绍,江西保险行业协会是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法违规行为而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此前,一些保险从业机构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常常采取“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办法吸引客户。今年以来,江西机动车辆保费收入是26亿元,但目前应收而未收的保费就有3亿元。孙明才说,大量保费应收而未收,极易滋生商业贿赂,甚至使保险机构出现风险,未交够保费而已出单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也很容易出现理赔纠纷,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7.天津国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超5万需办理税务备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日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结合天津市实际,明确上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天津市国税局在津国税际[2008]10号文件中明确,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但境内机构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不适用税务总局本通知的规定,仍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凭证。境内机构对外籍个人支付的款项,不适用税务总局本通知的规定,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凭证。这里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关于代扣代缴税款问题,津国税际[2008]10号文件明确,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劳务款,凡取得所得的境外机构没有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指定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下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通知书。指定扣缴通知书应于获取境内机构付款信息时或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时一并下发。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前,应自行判定征免税并计算应扣缴税款;凡判定征免税或计算应扣缴税款有困难的,可持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判定并计算应扣缴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时,应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中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款项,涉及征税的,企业《备案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合同约定的当次付汇金额减除代扣税款后的余额。津国税际[2008]10号文件还明确,凡涉及不予征税劳务所得或境内外劳务所得划分的,境内机构应在备案前提交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款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不予征税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税务备案专用)或《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收入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税务备案专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备查,一份税务机关留存。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境外机构纳税申报时若无法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应按照国内税法的规定先行纳税,待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后,再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应退税额,办理退税。此外,有关衔接问题境内机构2008年4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凭证,但在2008年4月1日后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需填写《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8.山东开始“高新”企业认定 复核期暂停减免税优惠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科技厅了解到,山东省近日起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省科技厅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的认定办法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

  9.长沙调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税核定征收率 降至1%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函[2008]56号 ) ,确定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通知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在长沙市个人住房转让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原1.88%调整为1%。通知还明确,转让双方应分别就转让合同或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10.湖南地税:2008年残疾孤老和烈属个税继续减征8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35号)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继续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0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92号)停止执行。上述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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