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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8年10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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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大连地税:国际税收情报中涉及偷、骗税的应保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大地税函[2008]121号),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各基层局组织实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全过程中的情报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事项进行明确。《暂行办法》明确,税收情报密级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税收情报一般应当确定为秘密级;二是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都应确定为保密级。三是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确定为绝密级。四是税收情报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对情报交换的一般性工作和利用税收情报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一般不得在广播、电视、网站和刊物等各种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如确有必要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上报市局批准,且不得在宣传材料中披露税收情报的来源和内容。

  2.浙江规范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限期申报问题

  为规范契税征管秩序,浙江省财政厅日前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4号),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通知》明确,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100号令的规定,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征管实际,明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及时核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通知》要求,纳税人必须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对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尚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的,征收机关对其征税的适用税率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时期(主要分为1997年10月1日前、1999年8月1日后、2005年6月1日后三个时期)的税率规定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中第八条“关于统一契税税率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通知》还指出,为便于契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对纳税人完纳契税手续后的土地、房屋(包括办毕免征和不征手续的)都要发放契证。其中涉及税收减免的,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办理。

  3.我国给予东帝汶等3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3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称,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国将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公告》明确,10月起,对进口原产于东帝汶的290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进口原产于科摩罗和刚果(金)的258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东帝汶、科摩罗和刚果(金)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东帝汶应填报为“09”,科摩罗和刚果(金)应填报为“05”。

  4.广东:2009年启用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获悉,该局决定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进行简并和换版。取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的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原《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改版为限额千元、限额万元、限额十万元等3种版面的电脑版发票。改版后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的电脑版)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据了解,此次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票种简并和换版,将在现行的“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12位代码编制规则”中,第12位(金额版面)的“0”不再代表《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用“4”表示限额千元电脑版发票、“5”表示限额万元电脑版发票、“6”表示限额十万元电脑版发票。其它电脑版发票的第12位(金额版面)编码维持不变。广东市国税局表示:为尽可能减少因票种简并和换版所带来的损失,原《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等发票发售时间至2009年6月31日截止,纳税人领购的上述发票使用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止。

  5.海关总署:对原产美国等进口聚氯乙烯征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8年第74号公告称,自2008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6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据介绍,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6.大连地税10月起执行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记者日前从大连地税局获悉,从2008年10月1日起,大连市将执行新版《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大地税发[2008]66号)。据介绍,新规程主要分总则、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附则四部分,其中,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两部分内容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执行力更强。大连市地税局表示,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快捷、应收尽收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是负责本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控工作;负责制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办法、工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的调度、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

  7.深圳国税局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含八项具体服务

  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提出将从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窗口服务等八项服务着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深圳市国税局表示,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深圳国税系统将通过深化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窗口服务、电子服务、管理服务、检查服务、个性化服务和救济服务,建立纳税服务情况通报制度、纳税服务问责制度、纳税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

  8.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下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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