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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8年9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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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财政部: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期最长3年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财金[2008]97号),明确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银行贷款的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据财政部介绍,财政部对地震灾区的贷款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贴息办法》还规定了办理贴息程序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借款人职责、监督管理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

  2.我国政府与塔吉克斯坦签署我国第九十个税收协定

  2008年8月27日,在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出席的签字仪式上,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和塔吉克斯坦财政部部长纳日穆基诺夫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是我国政府对外正式签署的第九十个税收协定。自1983年第一个税收协定正式签署以来,我国在开展国家间税收协定谈签工作方面成果显著。这些协定的签署为加强中国与缔约对方国家间经贸往来,尤其在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浙江景宁县新办企业可享3-5年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

  为鼓励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办企业,促进景宁经济发展,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指出,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的新办企业,给予三至五年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4.北京:经批准的房改带危改项目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16号),明确表示,对经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的房改带危改项目,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梯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通知明确,在营业税方面,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改带危改项目,对其按房改成本价计算取得的售房收入部分,暂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对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销售的收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改带危改项目中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所占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比例按照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5.黑龙江规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票据问题

  记者日前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收费票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联[2008]1号),明确相关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与票据领购、使用等问题。根据通知规定,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申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应向物价部门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物价部门应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确定的事项作为核批的依据之一。审批文件抄送地税部门备案,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纳入税收管理。黑龙江三部门在意见中明确,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4]143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资产)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所取得的收入(财政拨款除外),除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外,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根据哈编办联发[2007]2号文件规定,有应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法人,凭《法人证书》依法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领购簿》。收费单位凭《发票领购簿》购买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法人证书》中确定的“业务范围”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确定的项目标准发售发票,不得超范围发售发票。

  6.黑龙江小规模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以半年征一次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8]10号),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省内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的定额核定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通知要求,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尽快对纳税人重新进行税种鉴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即纳税管理卡)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和补录。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调整为20%。对实行电脑定税的饮食业、洗浴业、娱乐业纳税人,应先行更改税种鉴定,使电脑定税软件能够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及教育附加征收率重新核定生成应纳税额。通知同时指出,对其他实行定额征收的“双定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因涉及纳税户较多,工作量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征收。对纳税规模较大的,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定额调整,下达税收定额调整通知书,将地方教育附加及时征收入库;对纳税规模较小的,可由各主管地税机关采取简并征期的方式,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但不得提前征收。

  7.广州一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8400多万 税额950余万

  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两任开票员虚开增值税发票达8400多万,其中税额达950余万。昨日,何妙嫡等4名涉案财务人员在广州中院受审。据了解,何妙嫡与何焕霞均供职于广州红苹果化妆品有限公司,大学毕业的何妙嫡2005年前担任开票员,后担任会计,何焕霞则在去年3月由销售员转任开票员。年仅23岁的王舜丽在广州正某商贸公司担任出纳。陈凤廉则兼任上海、广州的7家公司财物主管。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起,广州红苹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何妙嫡、何焕霞和百荣(音)公司的王舜丽向陈凤廉所任职的7家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共有作案6单,涉及款项达8400多万,税额为950多万。

  8.湖北国税完善发票管理 纳税人二次买发票无需审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通知(鄂国税函[2008]216号),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按照通知的规定,今后,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再次领购普通发票的,属于即受即办事项,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和数量,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不需税收管理员或基层税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审批。除上述规定外,通知还指出,对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票种、版别和数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用票需求以及发票管理的现实条件进行核准。对距离主管税务机关较远的边远农村和山区,其购票量可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用完的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用票的实际情况,对其用票时间和用票量进行调整。此外,鉴于纳税人在领购普通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已采集了发票发售的相关信息,因此原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加盖相关印章的条款停止执行,改由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通知明确,为避免采用“验旧购新”方式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因验票造成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办税服务厅可在初验的基础上(只验发票的完整性)先售票,然后转交税收管理员进行其他审验,待旧票审验完毕后再与纳税人交换信息。对验票量大,不便在办税服务厅验票的,纳税人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验票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税收管理员集中办理。

  9.工商总局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出台 适用两类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具有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等特点。记者3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共十七条,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工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不完全统计,物权法施行以来,部分省市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1250多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约18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约7亿股,共担保债权金额约298亿元。

  10.大连定期定额征税个体户可通过金融卡缴相关税费

  为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化手续,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办法)(大地税发[2008]55号),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范了征纳具体事项。据大连地税介绍,金融卡申报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征收方式。大连市从2002年正式开始实施这一管理办法。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税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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