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4卷第2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新闻:2008年8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1893】
【价格】 0 元
【正文】

  1.河北新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为十万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获悉,为堵塞税收漏洞,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河北国税引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255号),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通知明确,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按规定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货方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提供与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外,对从事煤炭、矿石、铁精粉、废旧物资及其他工业产品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单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售货物购进时的进货发票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情况进行证明。代开发票货物数量应等于或小于进货发票数量。代开发票后,代开发票岗位工作人员在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已代开专用发票”印章,发票原件退回小规模纳税人,复印件一份作为代开资料留存,一份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地特点,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规范代开行为,严格代开发票相关纳税人业务真实性审核,最大限度防范虚假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代开发票购、销双方纳税人数据的分析监控,既要监控多次大额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又要监控代开票流向集中的一般纳税人,强化代开发票涉及业务的日常检查,从源头上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2.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明确了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在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方面,通知明确,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此外,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3.我国对产于韩日印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5年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第61号公告称,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据悉,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4.广东出租房屋收入纳税税率下调 最高税率为8.35%

  广东省地税局昨日发布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的通知,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征税项目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计税,最高税率为8.35%。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省地税局规定,在原来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的基础上,广东调整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税收征收率。根据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5.黑龙江税收优惠扶持服务业 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近日,我省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扶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包括提高服务业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对企业从事农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和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等等。去年,省服务业增加值为2400多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专家介绍,目前影响黑龙江省发展的主要问题是金融、保险、电讯、铁路和航空运输等产业市场竞争力不足,缺少专业化运输、仓储等服务企业。针对这一情况,近日省政府还出台了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后将吸引境内外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来黑龙江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组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将重点建设哈尔滨等区域性、国际性的物流基地,力争到2010年黑龙江省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8%。

  6.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共分7章59条,分别为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法律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上海产业重点支持目录发布 财税政策将扶持20产业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日前就《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支持目录中记者注意到,共有20个以高端化、规模化、战略化为特征的重点产业。据了解,列入重点支持的产业将会获得上海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扶持。据《东方早报》的报道,上海市经委主任王坚在7月25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推进产业发展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到,制定了包括财政税收、产业技术创新、房地、人才、营造环境、区县分类等6方面30条政策,主要分成4种类型,第一类就是财政税收政策。

  8.江苏地税行政处罚新规7月起实施 处罚额度100元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制定并下发新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苏地税发[2008]64号),对江苏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和处罚标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对法定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个人的,实际处罚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处罚对象为单位的,实际处罚金额不得低于200元。

  9.福建地税:合并纳税未出新规前 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8]14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10.2008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和应急救援设备八大类50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购买价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辞典:反倾销关税   (余启平)[2008/9/1]
·财税法新闻:2008年8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财税法网)[2008/8/23]
·财税法辞典:税制结构   (翟继光)[2008/8/23]
·财税法新闻:2008年8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财税法网)[2008/8/12]
·财税法辞典:《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王晶)[2008/8/1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