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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8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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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党员为抗震救灾缴纳的“特殊党费”可扣税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此下发文件(国税发[2008]60号)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为抗震救灾缴纳的“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6月5日起下调棉花进口滑准税 大多进口棉将享优惠

  5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宣布,自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政策,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相当于将棉花滑准税由5%-40%降至3%-40%,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3.浙江开展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7月完成汇总

  2007年是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最后一年,从2008年起,各类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进一步掌握税源情况,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3号)要求对2007年度全省(除宁波市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税源调查。《通知》规定,此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2007年度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资料。经计算机审核无误的数据将于2008年7月4日前上报市主管部门。

  4.6月1日起 扬州税务中介试行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

  记者从扬州市物价部门获悉,该市将于6月1日起试行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据了解,此办法规定的收费是指经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办理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税务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计时收费方式中注册税务师和助理人员的工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据介绍,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税务中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此管理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

  5.地震报废车船可退车船税 实物捐赠也可抵税

  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广东省地税部门日前已经出台有关税收政策指引,鼓励捐赠。省地税明确,企业的货物、财产用于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应当分为两个环节进行税务处理。首先,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应该视同对外销售处理,也就是按照货物、财产的公允价值(按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认收入,然后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计算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6.单位集体捐赠可凭明细表抵扣个税 不须单独开票据

  近日,北京地税“12366”服务热线接到不少市民询问有关捐赠涉税问题的电话。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单位进行的集体捐赠,只要捐款时留有个人的捐款数额明细表,纳税人都可凭此通过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许多大型企事业单位进行集体捐赠时,由于捐赠人数较多,不会为每一位捐款人单独开具票据,而是在自制的捐款簿上由捐款人填写捐赠数额并签名。“这样的捐款金额证明也同样有效。”北京市一家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财务部门将根据捐款明细表上每一位职工的捐款数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将捐赠额扣除后再计算个税。财务部门则以红十字会为全单位统一开具的捐赠发票向地税部门申请个税抵扣。

  7.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 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支持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两部通知要求,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积极给予贷款扶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小额担保贷款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处理。为鼓励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通知规定,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安排,为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8.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金范围和补贴标准出台

  财政部、商务部26日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万元。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至9年之间的车辆中,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万元。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9.海南明确代理业营业税政策 可减除费用后余额计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可减除费用后余额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应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相关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可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按照其从事代理业务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凭其取得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10.云南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期 至2012年12月31日为止

  云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近日出台,明确了相关内容。日前,云南结合实际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过渡办法,按规定对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设立的企业,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原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经批准享受云南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规定了优惠期限,其优惠期限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继续执行至批准的优惠期满为止;其优惠期限超过2012年12月31日的,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未明确优惠期限的,从2008年1月l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限,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按照国家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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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翟继光博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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