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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8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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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6月起有机肥产品免增值税 想免税须单独核算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财税[2008]56号)称,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据悉,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为保证该政策的实施,通知要求,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2.20日起至年底 我国对磷产品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

  继4月份对磷肥等化肥产品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后,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于日前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决定,将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根据公告,此次调整涉及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磷灰石和黄磷(白磷)等多种磷产品,其出口关税将分别由目前的10%和20%,变为调整后的110%和120%。

  3.南京地税解读捐赠税收优惠 个人需保留好捐赠收据

  日前,南京地税研究梳理了企业和个人爱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醒大家可向12366咨询热线作进一步咨询;符合税惠政策者,可就近至地税部门开辟的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办理。据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全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注意获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财务税收入账扣除的依据。具体操作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全额支出,按减除捐赠支出后的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依据有关捐赠票据再按税法规定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等用于抗震救灾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以上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应当取得捐赠专用凭据。具体为捐赠专用票据、汇款单、银行票据。通过其他方式捐赠的,可以向收款方索取证明捐赠以及捐赠内容的票据。如果是单位组织捐赠的,可以凭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确认后的名单以及凭据税前扣除。如个人自行捐赠的,将相应的捐赠票据或汇款单交由扣缴义务人确认后,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当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海外团体及个人的救灾捐赠物资可免进出口环节税收

  财政部19日表示,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享受的免税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药品、疫苗、急救用医疗器械、抢救工具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财政部还表示,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根据《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指出,免税进口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包括: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品,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直接拥有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捐赠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捐赠物资应为新品,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积极解决捐赠救灾物资进口过程中的各类进口税收问题,确保灾区紧急救援。

  5.北京:个人向灾区捐赠 个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明确

  北京市地税局19日上午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明确了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税扣除办法的细则。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税时,准予在缴款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机构外,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表示,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是对四川灾区最直接的爱心表示,为了鼓励广大同胞高尚的大爱行为,地税部门必须把纳税人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及时传达给大家,为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提供方便。

  6.海关: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昨日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深圳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扣除上限调整为2328元/月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通知》(深地税发[2008]159号)称,从2008年4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上限2328元/每月执行。文件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该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17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328元/每月。

  8.江苏明确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营业税政策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文(苏地税函[2008]53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总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给B公司的分包价款(包括B公司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以及建筑安装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并代扣代缴B公司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关于B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问题。因分包人(B公司)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则A公司在扣缴B公司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关于发票开具问题。A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包方,应按照工程总额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同时向B公司开具代扣代缴证明。B公司持开具的建筑劳务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和销售自产货物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向A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项。

  9.辽宁调整铅锌、铜、钨矿石等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通知》(辽财税[2008]134号)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该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古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二、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10.国家各部门启动应急机制 灾区多项财税规费被减免

  税务总局:捐款可税前扣除。1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重庆等7个省市税务机关发出通知,明确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延期申报纳税。通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通知还指出,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灾区重建需要大量物资,各界人士及企业已经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国家税务总局人士在此提醒,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中央企业2007年的实现利润接近10000亿,那么,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0×12%=1200亿元,那么1200亿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国家工商总局:对地震灾区减免规费。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5日作出决定,在抗震救灾期间,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的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灾区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除减免“两费”支持扩大流通外,工商总局还要求各级工商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货源,保障灾区市场供应,促进运往灾区的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和药品方便快捷流通;积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市场协会等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千方百计增加灾区市场商品供应。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别要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严防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流向灾区,流到受灾群众手中。民航局:免收救灾飞机各项费用。民航局近日决定,免收救灾飞机的各项费用。民航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支持灾区救灾工作,确保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免收运送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飞机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地面服务费、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灾区中信持卡人可延迟还款免除滞纳金和利息2008年05月17日10:12[我来说两句][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胥川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近日决定,成都地区最后还款日期在受地震影响期间的客户,可通过拨打中信信用卡客服专线申请延迟还款期,因延迟还款而造成的滞纳金和利息将得到免除。如果客户在提出申请还款延期后,仍收到催款短信,无需担心,只要拨打客服专线再次确认即可。所有使用中信信用卡通过中信商旅专线购买机票或通过中信国航卡支付购买国航或山航全价机票的客户,如果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均可申请理赔;中信国航卡的持卡人如果由于地震原因导致的行李延误,也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票面价值和信用卡类别给予300至2000元不等的理赔金。中信持卡人因地震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可获得最高1万元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的赔付。灾区移动漫游客户免收通信费。中国移动近天宣布,为支持医护人员、志愿者等抢险救灾人员工作,将对5月12日后赴成都、绵阳、德阳、广元和阿坝的所有移动漫游客户,5月12日至31日在上述区域发生的手机通信费用进行全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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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翟继光博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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