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4卷第1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新闻:2008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1973】
【价格】 0 元
【正文】

  1.内蒙古:拒绝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将“先税后检”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发出《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8]51号)对部分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保险机构及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保险机构传递的纳税人据实填写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基础信息和在其《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上签字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信息的处理和转换,及时交由派驻税务人员进行处理,或将信息转换到交警检车部门在检车环节严格控管,实行“先税后检”。各盟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检车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交警检车部门在检车环节控管车船税的作用。《通知》要求,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工作力度,对企业、事业、行政、人民团体等固定单位,均采取申报缴纳方式直接征收车船税,以减轻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压力。 根据《通知》规定,纳税人如果拒不填写或不能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也不在其《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声明栏次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上签字的,保险机构要暂停受理该笔交强险业务;否则,税务机关依法对保险机构进行处罚。

  2.内蒙古明确企业减员增效内退人员取得收入个税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此前发文(内地税字[2007]360号)对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和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予以明确。文件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现对我区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山东国税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房地产行业专项评估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降低,并在税前扣除项目等方面放宽了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方式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给2008年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增收降亏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确保亏损面维持在2007年的水平或有所降低,并促进200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山东国税发布《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增收降亏”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国税发[2008]46号)。《实施意见》提出将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分析评估。要求扎实开展对农村信用社、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并将继续选择重点行业和管理相对薄弱的行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科学实用的行业分析评估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分析评估体系。此外,《实施意见》还指出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将认真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文件要求将切实加强对企业2007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情况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完整,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在反避税方面,《实施意见》还指出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提高反避税选案、审计和调整质量,研究建立从关联交易申报管理、信息基础建设到选案分析、立案审查、结案监控、后续跟踪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逐步推进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

  4.广州明确:自4月28日起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属地管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出《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06号)指出,为进一步理顺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市局决定将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上线前由两区两市征税并由广州市车购办集中管理的档案,移交给两区两市征管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从2008年4月28日起,由两区两市车辆购税置征收单位负责办理移入档案车辆的建档、过户、遗失补办、转出、转入等车辆购置税业务。对于过户业务完税证明的换证问题《通知》明确,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在办理车辆过户业务时,可在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备注填写新车主的姓名、过户日期,加盖车购税征收专用章进行确认处理。对既过户又转出的车辆,转往地属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按上述过户业务处理后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往地超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必须在换发新的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5.广西个税自行申报结束 逾期未报者将面临专项检查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今年申报涉及年所得额为47.521118亿元,个人所得税税额7.767457亿元。在全区15个市级征收单位中,受理申报人数最多的为南宁市地税局,申报人数为4581人。由于地税部门简化申报手续,畅通申报渠道,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普遍提高,主动上门申报的人数大大多于去年。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区共有15572人进行了申报,比上年同期增长41%.今年申报涉及年所得额为47.521118亿元,个人所得税税额7.767457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占67%。申报人员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电力、建筑、房地产、证券、科研院所、邮政、烟草、通信等高收入行业。在全区15个市级征收单位中,受理申报人数最多的为南宁市地税局,申报人数为4581人,个人所得税税额23992.93万元。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严查各高收入行业及个人,加大对其到期不申报的查处力度。对于逾期未申报人员,社会各界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6.重庆:追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两类基金可即征即退

  此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8]23号)规定煤炭基金从今年3月1日起征收。据日前重庆地税局发布的(渝地税发[2008]90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局在征收当期应纳煤炭基金时,要对3月的应纳额进行追缴。根据(渝地税发[2008]90号)文件规定,地税部门负责即征即退的煤炭基金,包括:缴费单位(人)为生产洗精煤、焦炭而外购的原煤,在外购环节已缴纳的煤炭基金;缴费单位(人)销售给本市火力发电厂的原煤应缴纳的煤炭基金。煤炭基金征收难度大,为争取缴费人主动配合缴费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文件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内要加强稽查、征管、计统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外要加强与物价、发改委、经委、国土房管、财政、金融、公安、国税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到信息交换和共享,形成部门合力,保证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7.天津印发《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 自5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2008]7号)于日前印发。《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户籍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一户式信息存储、人机结合的管理原则。纳税人户籍管理内容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的监控,纳税人基本信息采集、核实、维护以及纳税人税种核定,纳税人户籍有关情况的巡查。开业登记管理。征管部门对收到的市局转发的工商机关开业登记信息,与国、地税局税务登记办理情况进行比对,发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联系、查找,依程序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经责令限改后,纳税人逾期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经办的税收管理员开具《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书》(综合征管系统外操作),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监督其在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的30日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户,税收管理员应按户依法、及时征收税款,并督促纳税人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变更登记管理。通过与工商机关、地税局信息交换和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发现纳税人发生登记内容变更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逾期未办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注销登记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接到市局转发的工商局注销登记信息,对于已注销工商登记应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而未办理的,及时督促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监督其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15日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迁移登记管理。纳税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迁出局与迁入局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纳税人迁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做好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的衔接。迁入局办理迁入后5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在迁入当月月底前完成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涉税信息的核实、维护,保证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连续性。外地来津纳税人报验登记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审核外地来津经营纳税人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转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实地查验货物数量。销售结束后,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审核报验单位是否如实申报、缴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将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在本地经营超过180天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纳税人登记管理。依纳税人申请,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纳税人经营活动期满后10日内,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应通知其及时办理。对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审查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的报验登记情况,发现纳税人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依法进行补税和处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了对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进行巡查。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定期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已达起征点和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立即调整税收定额或恢复征税。

  8.宁波开展07年度福利企业年审 安置残疾人需够十人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甬国税发[2008]24号)要求将对经宁波市民政局资格认定,领取宁波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2007年底前已取得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进行年检。《通知》共提出了十项年审标准,如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9.财政收入连续11个月处于过热 适度减税契机已闪现

  国家税收增速长期高于居民收入增速。而从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期间,财政收入连续11个月亮起“红灯”,显示处于过热状态。有关专家表示,在此情况下,今年或是继续推进减税的良好机会,可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刺激消费,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增长。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6元,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494元,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速度明显低于上年同期;而与此同时,一季度国家税收收入增幅居近年同期最高,从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财政收入已经连续11个月亮起“红灯”,显示处于过热状态。对此,有专家表示,今年或是继续推进减税政策的良好机会,以期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刺激消费,以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增长。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4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了204.7%,而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却只增长了82.6%,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只增长了40.5%,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使其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3年到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速分别为20.4%、25.7%、20%、21.9%、31.4%,而同期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速却只有19.2%、15.4%、18%、14.6%、6.8%.

  10.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变化 突出三个“统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税收预缴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引起各方普遍关注。与以往的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预缴申报办法相比,新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也就是三个“统一”:一是统一预缴申报表类型。将原来据实预缴的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适用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统一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二是对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口径进行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新政策将原适用于内资房地产企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改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率”。同时明确各个房地产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其一,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其二,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对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旧政策允许扣除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但新政策不再提及此项规定,意味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不再进行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调减。三是统一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界定标准。将原适用于内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界定标准,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新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编后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翟继光博士整理。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辞典:统一全国税政   (王晶)[2008/5/13]
·财税法新闻:2008年4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财税法网)[2008/4/30]
·财税法辞典:纳税担保   (宋丽 魏建国)[2008/4/30]
·财税法新闻:2008年4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财税法网)[2008/4/19]
·外国财税法:日本烟税   (翟继光)[2008/4/19]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