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4卷第1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新闻:2008年3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2843】
【价格】 0 元
【正文】

  1.湖南所得税减免税税额150万元以上的须报省局审批

  日前,河南地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3号)。文件旨在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方便纳税人。《通知》明确,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审批。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前财产损失扣除,均授权省局直属局审批。但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2.上海规范红字增值税专用票开具 新规4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海国地税根据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发票的重开及红字发票的开具要求进行重申。新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开具红字发票须提供六项资料: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3.苏川鲁三省告别纸质核销单 退税数据试行电子核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26号)。《通知》规定,国家将在江苏、四川、山东三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根据《通知》,试点企业自今年4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另外,对于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情况,《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间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建立函调或电子查询机制方式,及时核查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

  4.4月起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电子化申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数据电子化程度和办税效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08年4月1日(申报期)起,对尚未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暂不包括辅导期内纳税人)推行介质申报方式。据介绍,过去纳税人使用纸质申报需将纸质报表提交纳税申报窗口,手工填写各项内容,由工作人员审核报表上的相关数据,逐一录入到征管系统,一方面由于耗时过长而造成办税服务厅申报排队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字迹难辨、数据不清等造成征收管理系统接收的申报数据和纳税人实际需要的申报数据不符。介质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其计算机上安装的介质申报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介质(U盘或软盘),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申报管理平台导入电子数据,受理纳税申报,并同时进行一窗式比对处理的申报方式。纳税人在报送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纸质申报资料作为征管资料保存。“介质申报方式实现了信息采集、处理电子一体化,大大缩短了申报时间,既缓解了办税服务厅的办公压力,又增强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充实和完善了征纳关系。” 深圳平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吴主任向记者介绍介质申报方式的好处。据悉,深圳市国税局2004年10月推出了包括网上申报、电话报税、储蓄扣税等不同方式的“易办税”电子报税系统以来,以其方便、高效、准确的特点大受纳税人的欢迎,而介质申报的推行将会进一步满足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切实优化纳税服务。为了使纳税人切实享受介质申报带来的各种便利,深圳国税在推行过程中积极把好宣传关,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印制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介质申报方式的通告》发放给前来办税的纳税人,免费派发软件安装盘以及组织纳税人培训,切实推广此项申报方式。

  5.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明确 减半征税规定须注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于昨日下发。文件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优惠税率适用政策明确: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政策明确:根据新税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6.欧盟决定3月17日对进口中国焦炭征收5年反倾销税

  欧盟17日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焦炭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这是欧盟自2000年以来第二次对中国焦炭挥舞反倾销大棒。此次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原产自中国的直径超过80毫米的块状焦炭。中国焦炭的净到岸价格如果低于每吨197欧元,征收的反倾销税为其间的差额;如果高于每吨197欧元,则不征收反倾销税。欧盟的这一决定将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并正式生效。据欧盟估计,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将因为其贸易保护措施增加1%。

  7.贵州省地税局确定今年专项检查重点 划定三个行业

  日前,贵州省地税局确定今年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主要涉及三个行业,即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烟草行业和金融保险业。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贵阳市,专项整治的项目是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将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国税局联合组织实施。

  8.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发布 162家企业获税收优惠支持

  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联合发布2007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162家企业被四部门联合审核认定为重点企业。《通知》指出,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9.江西国税08年税收专项检查开始 六大行业重点稽查

  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讯 近日,江西省国税局下发通知,从3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行业和地区的税收违法问题,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2008年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六大行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烟草行业、餐饮业及娱乐业、有色金属冶炼业、证券业、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同时,配合总局做好金融业、保险业和供电行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专项检查。加强与公安、地税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加大对全省非法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税收专项整治力度。据了解,2007年,江西全省国税系统共对房地产、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电力等6个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查补各项税收收入5.59亿元。依法查处税收大要案31起,查补税款1.71亿元。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4580份。对利用网络、手机等工具出售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查获各类假发票8060份。

  10.纳税人取得的管护农业机耕等劳务收入免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于日前发布。《通知》对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明确,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编后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翟继光博士整理。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辞典:税收分类   (施正文)[2008/3/21]
·财税法新闻:2008年3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财税法网)[2008/3/12]
·财税法辞典:税收之债的履行   (翟继光)[2008/3/12]
·财税法新闻:2008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财税法网)[2008/3/3]
·财税法辞典:税制改革   (王晶)[2008/3/3]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