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3卷第3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新闻:2007年1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2820】
【价格】 0 元
【正文】

  1.个税起征点调至2000元 全国纳税工薪族将降至三成

  据新华社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于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获得通过,明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根据调整后的个税征收起征点决定,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测算,将个人起征点提高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这是继四个月前我国将储蓄存款利息税由20%调减为5%之后,中央减轻居民赋税的又一重要举措。分析人士指出,此举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减轻国民税负的精神。次调整是2005年年底,当时基于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

  2.所得税过渡优惠细则出台 定期减免税从旧法享受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出规定。通知说,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通知说,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此外,通知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湖南地税13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或部分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要求,近日,省地税局对本机关发布的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结果显示,由湖南省地税局发布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82号)等13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4]6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等32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4.海关总署: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调整

  日前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公告称,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另外,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5.北京个税自行申报已达25.6万人未申报将进“黑榜”

  28日上午,北京市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07年度北京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情况。会上,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介绍称,截至12月24日,北京市约有25.6万人进行了个税申报,申报收入达308亿元,位居全国之首。为了强化申报管理,北京地税局将连续记录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未按时申报者将被纳入“黑榜”,重点监管。据介绍,2006年度申报期结束后,北京地税局从全市评选出600家个人所得税扣缴先进单位和387名荣誉纳税人,并进行了表彰。此外,还依法对其中有问题的476人实施处罚,处罚金额为95200元。王纪平局长表示,2007年,北京地税局除继续开展荣誉纳税人的评选和表彰活动外,还将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力度,对未依法申报和纳税的行为实施处罚,保障税法的严肃执行。另外,还将连续记录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个人信用的重要评价内容。对于按时申报者要表彰,列入“红榜”,对故意违反规定的纳税人,将纳入“黑榜”,重点监管。2007年度个税自行申报即将展开,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刘安乐介绍说,07年的个税申报期是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3月31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今年启用新的申报表,新申报表有新增、有删除、有修改,其中最主要的变动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单独列出。这样表格更加清晰,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写。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税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申报项填“零”。基金的变现后的实际收入应填写在“财产转让所得”项里。基民申报基金分红收入时应填写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里。

  6.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调高 个人住房暂免征收

  最高税额达25元/平方米,外资企业纳入开征范围,非用于经营的个人住房暂免征收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全面调高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而此前一直享有免征优惠的外资企业,在 《办法》中开始被纳入征收范围,居家百姓最为关心的个人住房,除用于经营的以外,均暂免征收。《办法》突出的变化。此次厦门调整土地使用税最明显的变化是税额标准的提高,和开始向外资企业征收。在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厦门只按每平方米4元、5元、6元三个土地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办法》则把厦门的土地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因地而异作了大幅调整,最低税额仍然保持为4元/平方米,但最高税额则调整为25元/平方米。不过,从《办法》披露的信息来看,适用高税的土地有限,税额达到25元/平方米的仅限于中山路的临街店面,18元/平方米的仅限于禾祥西路临街店面,岛外土地基本上保持原有的税额不变。外资企业此前在厦门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办法》体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把外资企业纳入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并且适用统一的税额。据悉,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厦门将有1274户外资企业目前所属约4300万平方米土地被纳入此次的征收范围,厦门每年单此一项增加的土地使用税将超过1.6亿元。厦门居民最为关心的个人住房问题市地税局也给予了明确,凡是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除用于出租等经营用途的以外,均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税的土地类型不过,《办法》也明确了七类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类型,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行、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但对于高尔夫球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7.印花税比去年增长10倍 2007年股民一年贡献3000亿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今年前三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完成1436亿元,同比增长11.7倍,增收1322亿元,拉动整体税收增长4.7个百分点。记者统计发现,按第四季度的A股成交额计算,印花税估计达513亿元。加上前三季度的1436亿元,预计全年印花税将达1972亿元。而这仅仅是沪深A股的数据,如果将B股算在内,2007年印花税将接近2000亿元。而2006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为179.46亿元,也就是说,2007年印花税为2006年的11倍,而从成交额和税率算,将超过以往16年的总和。

  8.天津每人每月通讯费不超过300元 可不计收入交税

  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内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9.天津:房地产明年将启用新版发票 预售款也需开票

  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于已购房或交过部分预付款的市民来说,一定要看清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的区别。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分为自开、代开两种。自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销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开发票由各主管地税局代开,适用于自开发票以外的房产销售行为。本市个人销售二手房、房管部门向个人销售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向个人销售自管产住房,仍按原规定使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凡2008年1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售款、已开具《预售款收据》的,应按照收取款项的合计金额补开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款项性质”填写“已收房款”,并在备注栏注明每张《预售款收据》的代码、号码和金额。销售商品房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需要主管地税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老版《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预售款收据》,可开具至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10.吉林核定征税的律师行 收入超300万部分按8%计税

  吉林省为扶持律师行业的发展,日前发文称,对律师事务所不能如实核算(符合吉地税发[2005]121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含年经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执行吉地税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确定征收率,按照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对年经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8%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外,文件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收支凭证进行记帐和会计核算,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整理。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辞典:农业税   (彭皖)[2007/12/31]
·财税法新闻:2007年1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财税法网)[2007/12/22]
·财税法辞典:《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王晶)[2007/12/22]
·财税法新闻:2007年1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财税法网)[2007/12/11]
·外国财税法:日本酒税   (翟继光)[2007/12/11]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