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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7年11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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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上海08年起取消发票“摇奖” 保留“刮开式”中奖

  日前,上海地税决定从2008年起取消“摇奖”方式,保留“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同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布奖自即日起在原奖项设置基础上用奖金为800元的奖项替代1000元奖项。另外,家庭装饰行业从2008年起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3100**70351)取代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有奖装饰专用)》(发票代码:23100**70651),不再布奖。据悉,上海市自2002年10月起,开始在餐饮服务业、娱乐业、部分代理行业等实施普通发票有奖管理以来,成效明显。但是鉴于有奖发票管理中的“摇奖”方式,需要持票者通过拨打电话或上网输入发票进行登记,是否入围需要经常关注各类媒体,入围后还要参加一系列游戏方可参加“摇奖”,整个过程比较复杂,影响了消费者的参与积极性,使“摇奖”方式应有的效应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所以市局做出了上述决定。

  2.河北用系统代替手工增值税管理 抵扣联少盖两印章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日前,河北国税决定,利用系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报表、账簿替代原部分手工管理账簿。(一)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二)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账》。(三)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四)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发票代开日报表》,替代原手工填制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领购,《通知》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与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统一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打印领购簿,具体领购簿样式、使用要求、启用时间按省局通知执行。另外,《通知》还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再加盖“认证相符”和“准予抵扣”印章。

  3.新疆:自建房契税征收重新启动 税率与停征前一致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了解到,从11月14日起,乌鲁木齐市8月份停缴的自建房契税业务,目前已重新开始办理,缴税税率与停征前一致,没有变化。市地税局房产、土地契税相关负责人秦仁双介绍,由于在自建房征税标准等问题上出现了一些争议,乌鲁木齐市8月份停止了征收。但经过对内地城市征税标准和依据进行考察后,认为征收政策较为合理。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开始征收的契税仍然按照8月前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自建自用住房1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契税为缴纳购房总价的1.5%,超出140平方米的自建自用住房契税按购房总价的3%收取。同时,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按千分之一收取。凡是自建自用住房对外销售时,减除140平方米作为自用房可免征营业税,超过1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将按5%收取营业税。售房者与购买者均需缴纳印花税,税费为房产成交价的万分之五。

  4.沈阳新版车辆购置税申报系统上线 已开始条码扫描

  过去在沈阳购车的纳税人填报《车购税纳税申报表》一直是人工填写,过程费时、费力又易出误差,现在通过条码扫描即刻就可将应税车辆相关信息精准快捷地录入国税部门的征收系统。这是11月19日,记者从沈阳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办公室了解到的。沈阳市国税局今年9月专门研制开发并试行了2.0版的车辆购置税申报系统,即可通过条码扫描设备快速准确地将应税车辆信息录入并完成应税手续。国税人员建议说,如果今后汽车销售企业端条码扫描设备都能普及完善,那么人工书录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将会全部被条码扫描仪所取代。

  5.税务总局对个税申报需明确炒股、卖房收入作澄清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与以前的申报表相比,修订后的表格只是在形式上作了改动,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不会影响明年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在财产转让所得一项中,列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个申报事项,这一信息一度被个别媒体所误读。 该人士表示,修订前的申报表中就已经包括以上两项内容,只是没有单独列出。此次单独列出意在增加对个人收入情况的了解,以便对申报资料进行更好完善,并不具有实质意义。 据介绍,此前国税总局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笼统地列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申报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另据介绍,2007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法定申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如遇到节假日,则顺延。为了进一步做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税机关加强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和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完善个人收入档案;锁定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作为明年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锁定已经掌握的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进一步修订完善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制度及相关工作规程。

  6.财政部会计司:新会计准则实施范围明年扩至央企

  在日前由财政部会计司、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主办的“企业会计高层论坛”上,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1400多家上市公司和具备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68家会计师事务所能较好地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规定。此外,2008年,新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2009年,进一步扩大新准则实施范围,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使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

  7.我国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8年起执行

  日前,我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正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7年9月18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8.财政部11月19日起将发行15年期特别国债355.6亿元

  财政部16日宣布,决定自11月19日起发行2007年特别国债(六期),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355.6亿元,期限15年。据财政部介绍,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69%,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5月19日、11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2年11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此外,本期国债将在2007年11月19日至11月21日的发行期内采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9.江苏省跨市购房个税可抵退 多个城市进入实际操作

  如果你在徐州有一套住房,现在要出售,然后再到南京来购房,当初在徐州购房时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申请抵退。这是记者昨天了解到的最新信息。而在此之前,只有出售房屋后于同一城市内购买住房,才可以享受此类政策。江苏省日前发布《关于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抵退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境内个人出售住房后,于一年内在省内其他城市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可以按规定在我省境内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税或退税手续,但是必须同时提供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打个比方:居民张某因工作调动,于今年5月将3年前花50万元在镇江购置的房以70万元卖出,今年9月又在南京购置了一套100万元的新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等。张某卖房时缴个人所得税为(计税价70万元-原值50万元-契税1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20%=1.8万元,在宁买房时,如能提供房屋原值发票、合理费用发票,且购房价格大于售房价格,就可按规定抵、退这1.8万元的个税。就政策落地的执行情况,记者昨日电话咨询了南京、无锡、扬州、徐州、盐城、镇江6市相关部门。南京相关部门称,目前他们的购房数据库内仅能检索到市内卖房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跨市购房的相关流程,所以暂时还无法执行这一规定。其它5城市均表示,现在已可实际操作,只要是在当地购买第一套房且当初交纳了个税的,售房后一年内再在省内其它城市购房的,均可提出退税申请。

  10.济南地税全面征收出租房屋税 综合征收率最低4.6%

  来自济南市地税局消息,济南市地税系统从今年起全面对出租房屋征税。依据有关规定,目前全市推行的综合征收率比法定税率下浮 2-3个百分点。出租房屋征税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等。为方便计算,降低税收成本,让纳税人明白,济南市普遍采用综合征收率计征法。历下地税局综合一科有关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济南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表格。据此表格,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月租金未达1000元的按4.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超过(含)1000元的按5.6%征收,超过(含)5000元的按8.9%征收。转租住房用于居住,月租金未达到1000元的按1.6%征收,超过(含)1000元的按2.6%征收,超过(含)5000元的按5.93%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月租金未达到1000元的按12.6%征收,超过(含)1000元的按13.6%征收,超过(含)5000元的按19.15%征收。转租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转租其他房屋,月租金未达1000元的按9.6%征收,超过(含)1000元的按10.6%征收,超过(含)5000元的按16.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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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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