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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7年10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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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今年前三季度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2万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水平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我国经济持续保持稳定快速发展。同时,财政部门积极完善落实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财税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实力。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2万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水平,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发展形势良好。国有企业销售和利润大幅提高。1-9月,国有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3.1万亿元,同比增长20.5%;实现利润1.2万亿元,同比增长31.2%。其中,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7.87万亿元,同比增长19.2%,实现利润8391.5亿元,同比增长28.4%;地方国有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25万亿元,同比增长22.4%;实现利润3637.3亿元,同比增长38.1%。国有企业上缴税金稳定增长。1-9月,国有企业上缴税金1.17万亿元,同比增长22.5%。其中,中央企业上缴税金8280.6亿元,同比增长23.9%;地方国有企业上缴税金3424.6亿元,同比增长19.3%。国有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能力显著增强。1-9月,国有企业销售利润率为9.2%,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0.2%,净资产利润率为10.7%,均处于历史最好水平。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能力进一步提高,存货周转率为4.0次,应收账款周转率为9.2次,资产负债率为56%,国有企业运营效率不断提高。各主要行业经济效益保持较快增长。1-9月,国有石化、钢铁、汽车等行业实现利润分别增长64.9%、64.7%、59.5%。国有电力行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47.6%,国有煤炭行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24.4%,国有施工、房地产行业利润同比增长95.5%。东、中、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实现协调发展。1-9月,东部地区实现利润增长35%,上缴税金增长18.1%;中部地区实现利润增长47.8%,上缴税金增长24.2 %;西部地区实现利润增长38.9%,上缴税金增长16.5%。

  2.财政部出台办法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近日,财政部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财政部门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该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分6章,共35条,明确了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评估事项、评估核准和备案的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充分考虑了金融行业和金融资产的特点,有利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腐败,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该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和担保公司。《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明确,对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在资产评估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将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3.财政部取消6项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财政部取消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财政部牵头审批项目5项,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项目1项。具体项目名称如下:(一)财政部牵头审批的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审批(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2.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3.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4.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5.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二)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4.中央财政及时下达成品油价格调整补贴资金

  为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10月31日发出通知,决定从11月1日起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为降低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影响,中央财政新增补贴资金,对受油价提高影响较大的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司机等给予专项补贴。11月1日,中央财政已将补贴资金下达地方和有关部门。对种粮农民因油价调整的补贴,已于上半年以综合直补的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此外,对液化气价格提高影响低保家庭增加的生活费用,影响学生食堂增加的支出,由各地人民政府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资金将于近日专项下达。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减少资金拨补环节,简化资金运转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

  5.将个税修法列入下届人大常委立法规划

  10月27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时说,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接到代表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1件,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将此议案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了解,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王晶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第553号议案。该议案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存在制度性避税漏洞,造成内、外资个人投资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不平等,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仍存在不能覆盖各类个人所得、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尚不统一合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建议将该法修改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6.广州国税完成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 查补收入3亿元

  记者30日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该局自今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涉外房地产、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于近日顺利完成。经过历时7个月的检查,查补收入达到30,715万元,创历年单项税收专项检查查补收入的新高。同时有力地配合了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据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该项检查分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自查阶段开展检查的227户企业有110户发现存在涉税问题,自查查补收入1518万元。重点检查阶段税务稽查部门共对135户企业实施检查,发现问题企业54户,占检查户数的40%,查补收入29197万元,并将1户涉嫌构成犯罪的涉案企业移送公安机关。

  7.新疆土地使用税率上调两倍 仍低于国家新规定标准

  新疆拟对每平方米最低为0.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现行基础上调高两倍,其范围由原来28个市、县(市)、工矿区扩大到89个。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大城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率由0.5元至5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现行的0.4元至3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1.5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工矿区、建制镇由0.15元至1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新疆城镇土地使用税率标准适用范围也相应由原来28个市、县(市)、工矿区扩大到89个,并划分为七类地区,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额标准。据审修《实施细则》草案的新疆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称,目前虽把税额标准提高两倍,但总体上仍然低于国家新规定的标准。

  8.自助式税收申报方便快捷 九成济南纳税人网上报税

  纳税人图方便,“网上报税”服务火了。记者日前从地税部门获悉,九成纳税人选择了自助式申报,成为市地税部门普及的窗口服务新标准。记者从济南市地税局历下纳税服务中心了解到,该大厅划分自助服务区、申报服务区、咨询服务区和综合服务区。其中,自助服务区设置6台上网的微机,为纳税人提供自助网上报税、自助政策查询等服务项目。该纳税服务大厅推广使用电子结算、银行代收等缴税方式,简化企业“一窗式”审核手续,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无隔离服务。据网上申报统计显示,九成纳税人选择了自助式网上报税,成为济南市纳税服务的新亮点。

  9.杭州车主下月起可缴新车船税 小车每年每辆360元

  记者从杭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杭州的车主可以开始按新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一般私家车主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每年每辆360元,相比原标准得多掏80元。据杭州市地税局介绍,11月1日起,纳税人在办理车辆入籍(过户)和年检时,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设在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所属检测站、代办点各征收窗口按新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征收的标准为大型客车每年每辆的税额为540元,中型客车每年每辆的税额为480元,小型客车每年每辆的税额为360元,微型客车每年每辆的税额则为24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年每吨为60元,摩托车每年每辆为60元,船舶按照净吨位不同每年每吨为3~6元。目前大部分私家车都属于小型客车,我省原标准为每年需要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为每年180元,车船使用牌照税为每年100元,实施新标准后,大部分私家车主每年就得为自己的爱车多支付80元了。同时,对于今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对需补征的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仍按原标准征收。

  10.11月国家税务总局将抽查食品、餐饮企业发票管理

  日前,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行业、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产品企业的税收管理,通知要求,上述企业要从10月份开始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在11月份组织抽查。本次检查主要涉及发票管理及税务登记管理等。《通知》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提出了五点要求。(一)严格做好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登记管理工作。(二)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三)建立问题报送和反馈制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加大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四)加强非正常户和无证户的认定和管理,加强对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管理。要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集贸市场等无证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对发现的无证户及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五)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充分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和纳税人基础信息,特别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定期对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税源构成和相关纳税信息开展调查,分析税源变化,掌握税源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漏管户”,堵塞户籍管理漏洞。《通知》要求,纳税人要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随时接受检查。对没有条件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以其他方式亮证经营,随时出示税务登记证,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通知》要求,加强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行业、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产品企业销售产品开具发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据实开具发票,使消费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消费凭证。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通过电子税控手段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票开具的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采取发票有奖等方式,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索取发票,充分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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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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