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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辞典: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税制
tax system of semi-colonial and semi-feudal society
窦慧娟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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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原来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税法也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税法。从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间的一百多年中,经历了清王朝末期、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几个阶段,税法也经历了这几个阶段。

  清朝末期,清政府为了筹集收入应付大量的赔款、军费开支和洋务经费,清政府一方面加重田赋、盐税等旧税,另一方面陆续开征关税、厘金等新税。田赋由正税和田赋附加构成。正税有两种,一为地丁,是摊丁入亩后正税的名称;一为漕粮,是向京师供应粮食的省份所交。为了加重田赋的征收,清朝各级政府制定了各种田赋附加。田赋附加的名称因时因地而异。工商税收有盐税、茶税、矿税、当税等各种税。在鸦片战争失败,被迫“五口通商”之后,新开征了海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复进口税、吨税等。进口税、出口税一律值百抽五。子口税是指洋货进入内地或外商从内地运土货出口,除在口岸海关缴纳进出口税以外,另在内地第一关缴纳的内地过境税。交纳了子口税以后,沿途其他内关不再纳税。厘金原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需费而开征,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成为正式税收。厘金在性质上属于产销税。就其课税对象不同,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就百货厘而言,分为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和销售地厘金,分别在出产地、通过地和销售地征收。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厘金的开征奠定了基础,而清政府各种开支的增加是厘金开征的直接原因。

  1913年,北洋政府财政部订立《国家地方税法草案》,规定国家税项为田赋、盐课、关税、常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等,地方税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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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窦慧娟,法学硕士,律师。王晶,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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