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为纳税义务的消灭,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税收债务是法定之债,其消灭的原因均应当具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税收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履行、抵销、免除、混同和消灭时效等几种情形。
履行,是指税收债务人为实现税收债权之目的而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履行导致税收债务的消灭必须满足以下要件:适当的履行主体、适当的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期限和适当的履行方式。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抵销一般应满足以下四个要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③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包括性质上不得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和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等情况。在公法上,金钱之债的性质,原则上并不排除抵销。税法上的抵销,根据为抵销意思表示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征税机关所为的抵销和税收债务人所为的抵销。在我国,抵销是否可以成为税收之债消灭的原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有关的规定,可以认为,法律实际上并没有排除抵销作为税收之债消灭原因的可能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这一条规定了税收债务人的税款退还请求权,当享有税款退还请求权的税收债务人同时负有税收债务时,此时,税收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税款退还请求权与税收债权人的税收债权在对等额度内相抵销。同时,征税机关也可以主张以国家的税收债权与税收债务人的税款退还请求权在对等额度内相抵销。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税收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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