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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7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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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已于去年基本建成,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随着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对新准则实施情况比较关注。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从上市公司披露2006年的年报信息看,请介绍一下新准则实施的新旧转换情况如何?

  负责人:根据新准则实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2006年末相关数据按新准则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年末数作为2007年执行新准则的年初数,从而标志新准则实施的全面启动.截至1月底,沪、深两市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已有3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6年年报,其中沪市26家、深市10家。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均已根据新准则对2007年1月1日的年初数进行了调整,沪、深两市已披露年报的36家上市公司,按新准则调整后的股东权益比按原制度计算的股东权益净增加12.28亿元,每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平均净增加约0.34亿元,平均增幅仅为3.69%。对此市场反应良好,标志新准则实施实现了平稳过渡。需要说明的是,从年报的“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汇总数据直接观察,36家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后的股东权益净增加34.30亿元,其中22.02亿元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方法的调整而导致的增加额,而不是真正增加股东权益,应当从净增加额中剔除,剔除这一因素后,36家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净增加的股东权益总额为12.28亿元。

  记者:新准则实施引起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增加的因素有哪些?

  负责人:新准则实施导致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增加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引起股东权益增加约10.66亿元,这部分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从交易所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原制度规定,企业用于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记账。新准则规定,对于这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要求将原来的按成本计量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转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由于近期股市情况较好,由此提升了此类资产的价值,从而使股东权益增加。第二,“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原因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股东权益净增加3.26亿元。根据原制度规定,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据此计算税后利润,“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通常是一致的。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纳税时不能在税前抵扣,只有在相关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能从税前扣除。新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不仅要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应确认以后年度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因税前抵扣少交税款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增加了股东权益。

  记者:新准则实施引起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减少的因素有哪些?

  负责人:新准则实施导致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减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转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引起股东权益净减少1.51亿元。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是指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成本高于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享有份额的差额。这一差额按原制度应在一定年限内进行摊销,减少当期投资收益。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在2007年1月1日全额转销,从而相应减少了股东权益。第二,“因确认职工认股权、辞退补偿形成的负债”等导致股东权益净减少0.15亿元。原制度不要求预计职工认股权、辞退补偿支出,而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新准则规定,只要存在职工认股权、辞退补偿,就应当预计相关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和相关的负债,从而减少了股东权益。

  记者:新准则今年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确保新准则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要,业界和有关方面也给予了广泛关注。财政部和证监会对此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负责人:首先是建立新准则实施的专家工作组的工作机制,针对新准则实施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后向社会公布,以便指导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正确理解和执行新准则。其次是继续追踪信息披露,做好财务报告分析。在未来的三个月,上市公司2006年的年报信息将大量披露,我们将继续密切跟踪分析。待新旧转换工作全部完成后,今后工作重心将转向2007年中期报告(特别是一季度季报和半年报)的跟踪与分析,特别关注新准则对2007年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促进上市公司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新准则。

  2. 中央财政预拨2007年农村春季免费教科书资金14.25亿元

  为确保2007年春季开学时,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能免费拿到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中央财政于近日预拨了2007年春季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14.25亿元,将为2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此外,人口10万以下的少小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纳入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财政部、教育部同时要求,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各项工作。免费教科书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应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3. 个税自行申报个个“谦虚”成都演艺界集体缺席

  根据国税总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不过,记者近日从成都税务部门获悉,从成都正式启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后1个月,仅有198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主动申报,离全市估算的5000人尚有很大距离。其中,申报人员有金融界的、企业界的、外资界的、公务人员,但本土演艺界人士却鲜有其人,而演艺圈艺人,原本是国税局重点监控的高收入对象。

  4. 财政部9日公布车船税细则 微客最低年缴税60元

  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是车船税细则第一次完整公布,其中对微型客车首次明确定义为"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车船税仅需60-480元。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普遍关注的客车车船税标准上,细则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指核定载客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指核定载客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指核定载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5. 3月1日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记者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上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检举税收违法行为。随着暂行办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将同时废止。根据暂行办法,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检举人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金。

  6.预算法修正案暂被搁置 财政超收使用亟待监督

  预算法修正案难出财政“膨胀”施压超收监督。传言要在去年下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最终还是没有露面。作为预算法修正案内容之一的财政超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的规范,也因为争议太大而被暂时搁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预算法修正案被搁置的原因是,目前还存在很多不同看法,“争议很大,既然协商不下去,就只好搁下来,没法审议了。”他表示,通过对预算法修正后,“对超收资金的使用,起码会有个责、权、利方面的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甘露还是毒药?现在,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关于超收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都成了财政部门和人大之间的一个“死结”。按照现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财政超收收入的使用可以由政府自行决定,全国人大可以对超收收入的使用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强制性。近几年间,在全国财政收入逐年攀上新台阶的时候,全国预算超收也攀上新台阶: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首次突破2万亿元,同年全国预算超收为1100多亿元,其中中央预算超收500多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突破了3万亿元大关,同年,仅中央预算就超收1600多亿元;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高达3.9万亿元,结合2006年的预算报告和目前已经公布的数据,可以判断2006年的预算超收将超过3000亿元。“这笔数额巨大的资金可以做很多事情。”中国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丁建臣教授表示,尤其是在中国的改革渐进深入,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目标之时,用来调节收入分配、解决目前民生所面临的“三座大山”问题为上上之策。但是,如果这部分资金不但没有发挥出其基本的解决民生问题的效用,反倒成为违法乱纪和滋生腐败的温床,就不得不重新考虑对这部分资金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国企领导人和一些公务员的职务犯罪绝大部分都与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俞光远曾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这样表示。在学界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一直有一种共识:应把预算超收收入首先用来弥补财政赤字,来不及安排支出的可结转下年预算支出。这样,支出的“随意性”就会得到有效控制。“弥补赤字是可以的,但做起来却不容易。超收收入当年就都安排出去了,到了年底都使用完了,报给人大的时候都已经没有剩余了,怎么来弥补呢?”俞光远反问道。“财政超收部分必须首先列入预算,再经过各级人大批准才能使用,这是监督管理超收资金使用的一个大前提。”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马海涛教授说,可是,由于十几年前在制定预算法时,国家财政实力没有这么强,超收并不多,所以预算法就没有明确规定超收部分应如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经施行十年,俞光远曾直言,预算法存在着“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内容不透明、预算调整不合理、预算科目不科学、转移支付不规范”等问题,而其最核心问题是缺乏一系列的监督机制。

  7. 税务总局:车辆挡风玻璃不再标粘车船使用税标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国内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后,不用再把税标粘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了。通知透露,《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也被同步停用。今后,新的车船税也将不再设立完税和免税标志。

  8. 中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条文解释出台

  我国政府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国税函〔2007〕131号),对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作出解释。根据《通知》规定,四类墨西哥居民法人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的墨西哥居民法人应当符合权益构成比例要求,即其50%(不含)以上的权益直接或间接由以下一人或多人所有:(1)墨西哥居民个人;(2)墨西哥居民公司;(3)墨西哥政府、墨西哥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如享受协定待遇的墨西哥居民法人取得的所得是来自中国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还应当符合再支付比例要求,即:如果该墨西哥居民法人将其所得总额的50%(不含)以上作为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直接或间接支付给非上述三种人,该墨西哥居民法人不得享受中墨税收协定待遇。(二)如果墨西哥居民法人不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要求,但能够证明公司的设立、收购和维持及其运作不是以获取本协定之利益为主要目的,则可以享受中墨税收协定待遇。(三)墨西哥居民个人以及在墨西哥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墨西哥居民公司不受以上限制。(四)虽有以上规定,各地在受理中墨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如认为所得支付存在重大避税嫌疑,可要求中国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附加提供墨西哥居民法人权益构成比例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经确认符合本文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应允许享受中墨协定待遇。如认为不符合本文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或有充分理由认为该墨西哥居民法人不满足再支付比例要求的,可提起情报交换请求或相互协商建议,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9. 2006年十大税案公布

  2月6日,《中国税务报》社在人民大会堂重庆厅主办“关注中国税收”系列发布会,会议由《中国税务报》社社长兼总编张迪恳主持,会议发布了2006年十大税收新闻、2006年十大税收政策、2006年十大税收数据、2006年十大税收案例。出席会议的领导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李林军、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副司长王道林、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益民等。出席会议的专家包括《中国税务报》专家组成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等。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法律专家新春座谈会

  2月6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召开2007年法律专家联谊会。出席联谊会的领导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副主任王胜明、安建、李飞、信春鹰。胡康生主任主持联谊会。胡康生主任介绍了2006年我国立法的情况,并对2007年的立法计划进行了展望。出席联谊会的法律专家包括高铭暄、陈光中、江平、王家福、应松年、许崇德、刘剑文等9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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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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