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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6年11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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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用指南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2项具体准则的进一步阐释,以及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做出的规定。应用指南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这为明年1月1日上市公司顺利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1项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之后,即转入准则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为使应用指南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财政部于7月和10月先后两次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印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香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方面的意见。

  2.中央财政核减44.86亿元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债务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近日,中央财政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债务核减方案,确定从2006年开始至2009年,用4年时间,核减2004年以前主要由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承借的、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债务44.86亿元。此次核减范围涉及13个粮食主产区(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财力状况较差的12个中西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福建省,重点核减粮食主产县(市、农场)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债务。债务核减后,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当地农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减负。据悉,2004年以后,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已经取消了10%的有偿资金,全部改为无偿投入。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通知强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清欠工作。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通知要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际税务论坛2006在上海举办

  2006年11月17日至18日,国际税务论坛2006在上海浦东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出席论坛的领导和专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程法光、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裕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郭京毅、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以及来自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和专家等。出席论坛的外方嘉宾包括前美国国税局国际部总监、Caplin & Drysdale事务所创始人Robert Green、美国财政部国际税务顾问Hal Hicks、日本国税局副局长Kazushige Taniguchi、德国财政部转让定价部总监Manfred Naumann等。论坛就两税合并的相关问题和思索、与税务相关的中国商务、海关、外汇、出口退税方面的政策、在中国实施转让定价的五大挑战、各国转让定价文本要求的比较、转让定价文本要求回顾/争议处理技巧/预约定价、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文本准备及海关管理、亚太区税务筹划、遵从和管理、有效率的供应链税务筹划机遇、在帮助企业实现转让定价法律遵从、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中专业从业者所应扮演的角色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论坛由毕马威、普华永道、安永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举办。来自全球大型跨国企业的总裁200多人参加了论坛。

  5.国有农场农业税年内取消 山东全面减轻农工负担

  今年内,山东省将全部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农工负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的收费也要全部免除。省政府办公厅日前通知要求,各市要在2006年内全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6.上海针对房地产业发起查税风暴逐个排查都要过关

  上海税务系统针对房地产业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税检风暴”。这项检查从2月份开始,到10月份结束。“原来是抽查,现在是逐个排查,都要过关。”上海地产界一位资深人士称。多位上海地产圈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他们的企业或者他们所知道的企业正在接受或者已经接受过上海税务部门的检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利润计算、成本列支等内容。“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现在还没有结束。”他说。在记者获得的一份上海市地税和国税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的计划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的税收检查排在了第一位。从这份文件的措词看,此次税收检查极为严格。文件说,要“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纠正各类涉税问题”,同时“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政策缺陷,提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在人员安排上,对于重点检查的行业,上海税收系统抽调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精干力量进行排查。这项检查以2月为组织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7.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对外正式签署税收协定共89个

  为了执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适应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技术的需要,1981年1月我国与日本国首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截止目前为止,共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生效协定82个,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1)已经生效的82个协定是(依签字顺序):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新,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孟加拉,南斯拉夫,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古巴,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摩洛哥,斯里兰卡,特里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均已经生效。(2)已经正式签署但尚未生效的7个协定是(依签字顺序):卡塔尔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希腊,文莱,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

  8.企业支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工资准予税前扣除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给予明确,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9.北京:二手房过户必办土地增值税 12月1日执行

  从12月1日起,本市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将执行新的规定。同时,其中,土地增值税将与房产过户挂钩。也就是说,在转让房产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供土地增值税的完税证明或涉税证明,有关部门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10.吉林拟在明年利用身份证号码监管纳税人主动纳税

  昨日,吉林省地税局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进行解读,除了完全遵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执行外,吉林省明年将酝酿实施采用身份证号码监管纳税人主动纳税的办法。省地税局透露,符合《办法》要求的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群,如果拒绝自行申报纳税,地税部门将按照《办法》中说明的处罚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最高罚金将达到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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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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