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为纳税义务的变更,税收之债要素发生的变化,即税收债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的变化。
税收债务主体的变更包括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和税收债务人的变更两种情形。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包括课税权主体的变更、税收征管权主体的变更和税收收益权主体的变更。一般来讲,课税权主体变更了,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主体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我们把这种税收债权人的变更称为狭义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或真正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如果课税权主体没有变更,而仅仅是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主体发生了变更,这种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则是广义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或非真正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在我国,税收债权人的变更主要是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主体的变更,即将某些税种由中央税下放为地方税,或把某些税种由地方税上升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或变更中央地方共享税中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的比率等。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将课税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政府决定是否开征此种税收的情况,如筵席税、屠宰税等。我国税收债权人变更大多属于非真正的税收债权人变更或广义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其变更的特点是依据不足,即据以变更税收债权人的法律依据仅仅为国务院的决定(相当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这种由中央政府决定税收债权人变更的状况显然不利于保护地方政府的合法权益,进而不利于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为法治健全国家所不采。因此,我国急需进行税收体制方面的立法,通过基本法的形式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通过严格的程序来规范税收债权人的变更。
税法没有关于税收债务人变更的原则性规定,但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关于债务人变更的原则规定。民法上债务人的变更又称为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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