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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6年9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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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在京签署

  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毛里求斯驻华大使钟律芳,分别代表中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1994年签署的中毛税收协定有关条款的修订。《议定书》增加和完善了有关财产收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2005年版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了原协定情报交换条款,扩大了缔约国双方承担的情报交换义务。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中毛两国税务机关的合作,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各自完成国内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2. 财政部发行2006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

  9月4日,财政部进行了2006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本期国债期限3个月,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贴现发行,计划发行面值金额300亿元,实际发行300亿元,其中基本承销额48.5亿元,竞争性招标251.5亿元。本期国债经投标确定的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约为1.84%,竞争性招标有效投标总额为491.2亿元。59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参加了投标,30家中标。在本期国债承销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等机构的承销量居前。本期国债2006年9月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8日发行结束。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9月12日起,本期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现券买卖和回购方式上市交易。

  2. 2005中国纳税百强出炉 大庆油田和中石油居前二

  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在京联合公布了2005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榜等系列榜单,北京企业成为其中的赢家,在纳税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均领先于其他各省份上榜企业的表现。另外,今年首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百强榜给出了企业效益的权威排名。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百强榜中有10家银行和15家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这从侧面彰显出垄断型国企的超强赢利能力。

  3. 山东省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财务会计信息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2004-2005年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摘要》近期将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内容涉及全省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甚至是人员及工资福利等。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首次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发行企业财务会计信息。

  4. 税务总局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文件效力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07号)明确,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是依据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059号)相关部分条款的修订,两个文件间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为了避免税务行政执法产生歧义,现明确国税发〔1998〕059号文件中没有被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修订或废止的条款及附件仍然有效。

  5. 不动产、建筑业七项目纳入税务机关营业税管理

  为了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明确,税务机关将对七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进行管理。专家认为,该政策是国家进一步加大地产和建筑业调控力度,防止其偷漏税的又一剂猛药。

  6. 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需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7.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明确,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8. 购进整车改装生产汽车应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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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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