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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辞典:两税法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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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唐代后期的一种税制。唐朝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奏请实行“两税法”,废弃租庸调制,被德宗批准,并迅速颁行全国。

  唐朝中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自然随着瓦解。加上安史之乱造成人口的大量流亡,户籍紊乱,使得租庸调无从征收,进而收入大大减少。而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与此同时,安史之乱使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帐籍地能力,军费开支浩大,导致财政日益困难,赋税改革势在必行。两税法地实行,使赋税史进入新的阶段。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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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晶,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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